內容
調查研究不同社會制度、不同發展水平的各國、各地區的民族音樂,從中找出與音樂有關的諸種規律的科學。亦譯作“民族音樂學”。屬於音樂學的一個門類,與民族學、民俗學的關係密切。原稱比較音樂學,又稱音樂人類學,但其內涵及著重點則略有不同,如比較音樂學側重於比較方面,而音樂人類學則強調了早期社會中音樂發展演變與人類發展進步的關係等。
研究對象和範圍 這門學科的研究課題涉及面頗廣,包括調查研究不同民族、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音樂特徵;探討這些音樂與地理、歷史以及其他文化的聯繫;編寫民族音樂志或地區音樂志,從中得出若干與音樂有關的結論等。此外,象比較樂器學、比較音樂史等均屬於本學科的研究課題。
研究方法 大體分為收集、整理資料和分析研究資料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的工作內容除現場的記譜、錄音、攝像外,還包括調查、收集、記錄與音樂有關的各種文化現象,其中也包括調查研究音樂與社會文化背景,與其他藝術的聯繫,探明演唱、演奏者的音樂意識以及他們使用的音樂用語的含義等。後一階段為實驗室和案頭工作。它包括:將收集到的音響資料進行準確的記譜;為保證資料的科學性和可靠性,使用音高測定器或記譜器等儀器進行測定和記譜;從音樂表現形態的各個方面,如從音體系、曲式結構、唱奏法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進而歸納整理成民族音樂志。
概況 亞洲和歐洲都很早就開始研究民族音樂。但是作為一門科學──音樂民族學的開端,一般都以19世紀末英國的A.J.埃利斯發表的論文《論各民族的音階》(1885)為標誌。他建議在對各民族的音體系(主要是音階)的比較研究中採用音分標記法,從而為音的科學的測定方法奠定了基礎。1902年德國音樂學家C.施通普夫在他的研究室(柏林大學)設立了唱片資料檔案,利用發明不久的錄音手段收集民族音樂的音響資料,並力求準確地加以測定和記譜。不久以後,同屬於柏林學派的E.M.von霍恩博斯特爾、O.亞伯拉罕、 R.拉赫曼等人從聲樂、民族心理學、人類學的角度對非歐洲各民族的音樂,尤其是對其中的音律、音階的形成過程進行了研究,並發表了迄今依然有影響的研究成果。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柏林學派的另一突出成就是由C.薩克斯等人奠定了比較樂器學的基礎。他所提出的樂器分類法,是將樂器劃分為:體鳴樂器、膜鳴樂器、弦鳴樂器、氣鳴樂器(後加電鳴樂器一類),是現在得到最廣泛套用的音樂民族學研究的突出成果。1950年,研究爪哇音樂的音樂學家J.金斯特發表《音樂民族學》一書,並建議將“比較音樂學”改稱“音樂民族學”。之後,出現了強調要把音樂放在整個社會背景、文化背景上進行研究的趨勢,美國、日本等國對音樂民族學的研究也有了顯著的發展。
中國自古就重視律學理論等方面的研究。進入20世紀後,王光祈最早將柏林學派的音樂民族學引進東方,力圖從音樂民族學的角度研究中國傳統的音樂理論,並將中國音樂列入世界三大樂系之中,在音樂的廣闊背景中加以考查,著有《東西樂制之研究》(1926)、《中國音樂史》(1934)等。埃利斯音分標記法的理論也由繆天瑞(《律學》)、楊蔭瀏、沈知白等人介紹到中國。抗日戰爭時期,延安的中國民間音樂研究會曾對陝甘寧邊區作了較大規模的調研工作。從1979年開始,為搶救民族民間音樂遺產,編輯出版有關中國民間歌曲、戲曲音樂、曲藝音樂、民族民間器樂曲、歌舞音樂的民族音樂集成工作正在全國各地大力開展。楊蔭瀏還著有《音樂業務參考資料十二種》,這是有關中國傳統音樂研究的方法論方面的專著。1980年6月,在南京舉此後,每隔一年舉行一次學術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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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
音樂音樂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