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與政體
在主權方面,霍布斯主張主權在君,並認為主權者的權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與孟德斯鳩等人的分權主張不同,霍布斯認為構成主權的各項權力都是統一不可分的,他反對分權的主張,認為主權如果由幾個機構分掌,就會使國家機能失調。他將國家分為三種政體,即君主政體、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並認為君主政體最好,因為君主政體能避免內亂。霍布斯主張的是一種極端的專制主義,他將布丹
的主權至高無上理論發展到無以復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權者不服從任何權威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從對罪與惡的區別與聯繫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屬於道德範疇的“惡”與屬於法律範疇的罪加以區別。
犯罪與法
關於犯罪的原因,霍布斯認為一切罪行都是來源於無知、謬誤,來源於仇恨、淫慾和貪婪等激情,虛榮是導致犯罪的主要原因。關於罪行輕重的衡量,他認為應該根據犯罪的原因、犯罪的危害後果及時間、地點和人物的不同,區分各種犯罪程度的輕重,要參考犯罪的原因、後果、時間、地點和人物。他對刑罰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刑罰就是國家的統治者,根據人們對於法律的禁與令的作為與不作為,而對違犯法律的人所施加的一種痛苦,目的在於使他人知道違犯法律必受懲罰而守法。他把刑罰分為神罰和人罰二類。霍布斯是英國新興大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忠實代言人,儘管他有許多反覆,但仍不愧為一位資產階級的啟蒙思想家、反封建的鬥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