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科德符號

數字中重要的符號之一

相等(equal)是數學中最重要的關係之一。等 號(Sign of Equality)之出現與方程有關,數學於萌芽 時期已有了方程的記載,因此亦有了表示相等關係的方法。
“方程”的概念早於中國古代已出現,但它是 以“列表”(算籌布列)的方法解之,並不需等號,而書寫時則以漢字“等”或“等於”表示。阿默斯紙草書 中以“”表示相等;丟番圖則以“”或間中以“”為等號;巴赫沙里殘簡中以相當於pha 的字母為等號;到了十五世紀,阿拉伯人蓋拉薩迪以“”表示相等;雷格蒙塔努斯則以水平 之破折號“──”為等號,如 表示x2+3x=30;帕喬利亦以破折號為等號,但 較長且記於數字之下,如表示
x2-y2=36。
雷科德於1557年出版的《礪智石》一書中 ,首次採用現今通用之等號“=”,因此這符號亦稱為雷科德符號(Recorde's sign)。不過,這符號之 推廣很緩慢,其後的著名人物如克卜勒、伽里略與費馬等人常以文字或縮寫語如aequals, aeqantar, ae, esgale 等表示相等;1637年,笛卡兒還以“=” 表示現代“±”號之意,而以“”為等號。直至十七世紀末期,以“=”為等號才被人們所接受 ,並漸得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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