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俄文:Организация Договора о Коллектив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縮寫:ОДКБ),只有前蘇聯國家、今獨立國協國家中的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白羅斯、亞美尼亞、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六國簽訂的《集體安全條約》的基礎上成立的一個區域性國際組織,性質屬於軍事同盟。亞塞拜然、喬治亞、烏茲別克斯坦曾經屬於集安組織成員,但後來退出。 集安組織的宗旨是建立獨立國協國家集體防禦空間和提高聯合防禦能力,防止並調解獨立國協國家內部及獨立國協地區性武力爭端,並且對外實行集體防禦。 集安組織西連線北約,通常被認為是與北約抗衡和對立的軍事集團。

基本信息

簡介

由獨立國協衍生出來的集體安全條約組織(簡稱“集安組織”)在後蘇聯時期的影響日漸凸顯,正積極謀求在地區安全合作領域發揮中心作用。俄總統普京在2003年集安組織元首會晤後強調,俄準備以集安組織為中腰,西連北約,東接上合組織,建立起橫跨歐亞大陸的“世界穩定弧” 。近幾年來,組織成員國間的安全合作具有更加務實的性質,特別是2009年8月至10月期間的聯合軍演,首次動用集安組織快速反應部隊,宗旨就是“為保障集體安全,訓練和使用集體快速反應部隊和成員國的軍隊” ,標誌著成員國的合作進入了新的階段。它正朝著綜合性多功能地區安全組織目標邁進,本文主要分析其在地區事務中的活動及相應作用。

成員國

俄羅斯、白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亞美尼亞

沿革

集安組織的前身是獨立國協集體安全條約。1992年5月15日,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亞美尼亞、吉爾吉斯等國家首腦在塔什乾會晤時簽署這一條約。亞塞拜然、喬治亞、白羅斯等國分別於1993年9月24日、9月7日、12月31日簽署該條約,條約1994年生效,有效期為5年。五年後,亞、白、哈、吉、俄、塔等國於1999年4月續簽此條約,但阿、格、烏並未續簽。2002年5月14日在集體安全條約莫斯科會議上,締約國通過了將集體安全條約改組為集安組織的決議。同年10月7日,締約國在基什尼奧夫市簽署了有關集安組織法律地位的協定以及組織章程。這些檔案於2003年9月18日正式生效。聯合國大會於2004年12年2日給予集安組織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地位。2006年8月16日烏茲別克斯坦重返該組織。2009年4月3日,集安組織秘書處宣稱伊朗將獲得該組織觀察員國的地位。集安組織在地區安全事務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受到周邊國家和國際社會的關注。2012年6月28日,獨立國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新聞秘書扎伊內特季諾夫對媒體表示收到了烏茲別克斯坦決定退出該組織的照會,俄方認為,烏茲別克斯坦決定退出集安組織是其作為該組織成員國的合法權利。

作用

抵禦威脅,干預衝突。《集體安全條約》第四條規定,若成員國受到來自一個國家或者國家集團的侵略,就可視為對該組織所有成員國的侵略。若發生類似侵略行徑,其他締約國都要給予包括軍事援助在內的必要幫助,並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認定的集體防禦權利,使用其所擁有的手段支持締約國。該條約第二條指出,當締約國的領土完整、獨立出現安全威脅,或者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遭受威脅時,締約國要及時啟動協商機制,協調立場,採取措施消除威脅。這兩條規定是集安組織抵抗侵略干預衝突的重要法律保證。由於現階段成員國所面臨威脅的性質發生明顯改變,恐怖主義成為它們的共同威脅。該組織正逐漸將抵抗侵略和反恐結合起來。該特點在集安組織的演習腳本中得到體現。比如,集安組織在2009年8月至10月期間進行了三個階段的聯合軍演:第一階段為司令部演習;第二階段以“西方—2009”為演習代號,在白羅斯境內展開,主要反擊的不是恐怖分子,而是軍事侵略。第三階段的代號是“協作—2009”,主要在哈薩克斯坦境內進行,演習主要是為了反恐。透過集安組織的軍事演習,不難看出,抵禦侵略干預衝突(反恐)是該組織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

由於成員國內部對威脅以及克制威脅手段認識上的不同,相互之間存在利益之爭,集安組織在干預衝突、特別是成員國內部的衝突問題上,分歧較大,還缺乏有效的協調應對機制。

組建聯合力量。1995年獨立國協集體安全構想中就提及聯合部隊集團的組建問題。該集團有義務預防和抵抗可能的侵略或武裝進攻,維護締約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倘若發生對締約國的侵略行為,一個集體安全區域內的地區安全部隊集團可根據請求,參與抵禦發生在其他集體安全區域的侵略行為。集安組織框架下共有三個集體安全區域,相應地組建三個聯合部隊集團,即東歐集團(俄—白羅斯),高加索集團(俄—亞美尼亞),中亞集團(俄與中亞地區的集安組織成員國)。

由於集安組織成員國地緣政治特點具有多元性,這種安全協作更多以雙邊關係為基礎。比如俄白方向上的地區部隊集團主要參照俄、白兩國1997年簽訂的聯合保障地區安全協定而組建。中亞方向上的地區安全部隊也主要以雙邊協定為基礎。而烏茲別克斯坦極端勢力日益猖獗的現實,促使俄與中亞國家簽訂多邊協定,並在該區域建立快速展開集體部隊。該部隊於2001年8月前組建完畢,哈、吉、俄、塔各出一個營的兵力構成,有效遏制了極端勢力的活動。至2004年,快速展開集體部隊已拓展到10個營,每年都組織代號為“防線”的司令部機關推演,構成了中亞地區聯合部隊集團的基礎。

核問題。與集體安全條約第四條相關的還有核武問題。既然這是一個集體防禦組織,俄實際上就已承諾當侵略方使用大規模殺傷武器威脅成員國安全時,應向它們提供“核保護”。但在2006年9月8日,在哈薩克斯坦的賽米巴拉金斯克市,吉、塔、烏、土、哈簽署了在中亞地區建立無核武區的條約,它規定成員國有責任禁止在其領土生產、研製、部署核武器、核武部件及其他核爆設施。該條約得到聯合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支持,但卻受到美、法等核大國的抵制,因為它們由此也要保證不用核武器來對付以上國家。該條約還特彆強調,締約國在特殊情況下可保留經由其領土運送核武的權利。而在無核武區條約的5個締約國中,其中4個是集安組織成員。就無核武條約和集體安全條約而言,俄表示將優先考慮後者,保留使用所有手段保護盟國安全的權利。這也意味著俄的核武器可運達這些國家,而美法等國在與之發生衝突時則不能使用核武器進行還擊。集體安全條約和無核武區條約間的現實矛盾仍未得到解決。

聯合防空。集體安全條約的宗旨之一,就是建立獨立國協國家集體防禦空間和提高聯合防禦能力,聯合防空則是獨立國協軍事合作的重要內容。以往聯合防空系統主要依託獨立國協,而不是集安組織。但在獨立國協內參與聯合防空的10個國家中,實際上只有其中的集安條約成員國在參與合作和聯合演習。基於此,集安組織正著手按照統一空間、統一指揮、統一意圖和計畫創建自身防空系統,預計組建三個地區防空集團:俄—白防空集團,俄—亞防空集團,俄—中亞防空集團。而俄白的合作早已起步,兩國武裝力量的司令部推演“聯盟盾牌—2005”就涉及到防空系統的框架問題。

軍事—裝備合作和人員培訓。2000年6月集體安全條約成員國首腦在莫斯科簽署了《軍事-裝備合作的基本原則協定》。該協定要求對各國派遣的用於組建集體安全多方部隊集團的部隊實施優惠供應。2003年杜尚別集體安全委員會例會上,將這一政策惠及到集安組織成員國的武裝力量。從2004年1月1日起,集安組織成員國可按俄國內價格購買俄武器裝備,獨立國協其他國家則沒有這種優惠。與軍事—裝備合作相關的是軍事—經濟合作,合作的目的在於復興成員國軍工企業之間的聯繫。為此,2006年原隸屬於獨立國協的軍事—經濟合作國際委員會被重組到集安組織中,2008年在該委員會下設立了由集安組織成員國大型軍工企業負責人組成的事務委員會,從而能夠真正開展務實有效合作。

軍人培訓也是集安組織的重要合作項目。早在1996年俄羅斯就為獨立國協國家培訓軍事人才,主要採取優惠學費的形式。而1998年簽署的獨立國協軍事幹部培訓合作發展協定卻完全取消了優惠待遇。集安組織企圖改變這一培訓體系,2005年6月簽署了集安組織成員國軍事幹部培訓協定。軍事幹部培訓由固定的軍事院校來組織,其中45所在俄羅斯,6所在白羅斯,3所在哈薩克斯坦,另外兩所分別在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培訓採取免費形式,學費和生活費由接收方來負責。在這一協定中,俄羅斯很顯然承擔較大責任,成員國這種責任上的不平等,也制約著該組織的健康發展。

除此之外,集安組織還具有維和功能,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可在集安組織、獨立國協以及組織之外的國家進行維和行動。但目前該組織尚未在這一領域有具體作為。

新挑戰

反恐和反極端勢力。“9·11”事件後,反恐反極端勢力已具有全球性。具體到集安組織,來自阿富汗的“塔利班”分子是成員國的共同威脅,這也是集體安全條約簽署的背景之一。1999年、2000年伊斯蘭解放者入侵吉爾吉斯和烏茲別克事件發生後,集安條約成員國意識到,必須採取具體舉措預防此類事件發生,於是在2000年秋通過了建立快速展開集體部隊的決定。這支部隊後來成為中亞地區部隊集團的基礎,在中亞地區逐漸成為打擊極端勢力的力量。該特徵在快速展開集體部隊的演習腳本中得到鮮明體現。從2004年起,這支部隊每年都要組織代號為“防線”的反恐演習,且主要在中亞展開。集安組織還計畫將反恐、打擊極端主義的活動制度化。2007年2月集安組織宣布組建反恐委員會的計畫,該委員會由各國內務部、安全機構、偵查和邊防部門領導組成,還計畫在東歐、高加索、中亞三個集體安全區域建立集安組織框架下的地區反恐力量。

打擊毒品犯罪,構建預防毒品擴散的國際屏障。聯合國禁毒署2007年報告指出,2006年世界海洛因的原材料92%來自阿富汗,2007年則提高到93%。多國部隊在阿富汗的反恐行動,並未像預期地那樣大大降低毒品產量。毒品犯罪不僅威脅到中亞的集安組織成員,還對俄白兩國帶來嚴峻挑戰,因為毒品要途經它們才能進入歐洲。集安組織從2003年起每年組織代號為“通道”的綜合戰役-預防演習,目的就是要搜尋和封鎖阿富汗北部的運毒通道。而2007年的“通道”演習還首次利用金融偵查資料,在阿富汗周邊安全金融地帶打造上邁出了堅實步伐。該組織的毒品打擊活動得到國際社會肯定,聯合國禁毒署曾這樣評價:“通道”演習在打擊阿富汗的毒品上規模最大、效果最佳。

聯合應對緊急情況和技術事故。集安組織在努力打造多功能綜合性的地區組織過程中,積極應對各種緊急狀態和自然災難。為預防和消除自然災害和技術災難帶來的後果,2007年10月集安組織成立了緊急狀態協調委員會,並著手組建緊急反應集體力量。需要指出的是,與其在打擊恐怖主義和毒品犯罪方面的成果相比,該組織在工程技術和自然災害方面的作用還有大幅提升空間。組織秘書長博爾久扎在2010年6月23日明斯克峰會上提出組建應對突發情況的集體力量,它由三部分組成:緊急情況部、警察和衛生防疫分隊,並表示明斯克宣言發表後便開始制定相關檔案。

打擊非法移民。非法移民是集安組織面臨的新問題。成員國在2006年5月至6月首次聯合打擊非法移民,行動成果顯著,有近3萬人因違反移民法而受到處罰,數個人口販賣團伙被打掉,多條武器彈藥、毒品運送通道被切斷。集安組織在打擊非法移民上密切與國際組織的合作,2006年7月組織秘書處與國際移民組織簽署合作備忘錄,旨在提高雙方在法律和組織層面的合作水平。

國際政治領域作為

協調集安組織成員國的外交活動。集安組織積極協調成員國的外交活動,統一在國際和地區安全事務上的立場。集安組織成員國代表經常相互約見,協調外交方針。集安組織成員國峰會後,通常會就廣泛的國際政治問題發表聯合聲明。2005年6月23日集安組織成員國的聯合聲明就宣布其戰略目的是“以國際法、相互尊重利益、並保障所有國家的平等安全為基礎來構建平等民主的國際秩序”,並時刻準備履行其在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中的責任。

集安組織對國際熱點問題也給予關注,特別是伊拉克、伊朗與朝鮮的核問題等。2004年6月18日集安組織成員國聯合聲明強調必須儘快恢復伊拉克主權,並間接譴責美國在伊的單方行動。針對伊朗核計畫,該組織提出只能使用和平的政治手段來解決,要充分考慮主權國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權利。集安組織同樣堅持和平協商解決朝鮮半島核問題。

與國際組織密切接觸,積極行動。集安組織密切接觸國際組織,努力提升其地位和影響力。在獲得聯合國大會觀察員地位後,它與聯合國有關機構的合作更加緊密。該組織與歐洲安全委員會的聯繫頻繁,經常參加歐安會安全問題論壇、預防衝突中心、歐安會秘書處的活動。

在與眾多國際組織的交往中,集安組織與北約的關係值得特別關注。2004年6月北約為加強與南高加索和中亞重要戰略區內國家的合作,專門設立北約秘書長南高加索和中亞問題特使職位。現階段北約已經拓展到集安組織家門,集安組織如何處理與北約的關係就顯得非常微妙。在伊斯坦堡北約峰會前夕,博爾久扎曾致信北約秘書長,提出調整組織間合作關係的建議,但未收到回復。北約並不願與集安組織展開組織層面的合作,更樂於和相關國家進行雙邊協作。駐南高加索和中亞地區特使西蒙斯曾這樣解釋:該組織的活動尚未規範,與其進行深入合作還為時尚早。這表明,北約並未將其視為一個有影響力的地區安全組織。集安組織和北約要建立真正互信關係,尚需時日。

聯合國大會觀察員

觀察員國 聖座 巴勒斯坦
觀察員實體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各國議會聯盟 馬爾他騎士團
觀察員組織 有常駐辦事處 非洲聯盟 亞非法律協商組織 加勒比共同體

中美洲統合體 大英國協秘書處 歐洲聯盟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移徙組織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法語圈國際組織 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國際海底管理局 阿拉伯國家聯盟
伊斯蘭會議組織 人口與發展夥伴 加勒比國家聯盟
無常駐辦事處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非洲開發銀行 東南亞國家聯盟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組織 安第斯共同體 黑海經濟合作組織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亞洲開發銀行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 商品共同基金 獨立國家國協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歐洲委員會 海關合作理事會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東非共同體 經濟合作組織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古阿姆集團 歐亞經濟共同體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印度洋委員會 美洲開發銀行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國際發展法組織 拉丁美洲經濟體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 拉丁美洲議會 東加勒比國家組織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 美洲國家組織 太平洋島國論壇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常設仲裁法院 上海合作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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