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1 號《陝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 2012 年第 13 次常 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執行。
省長:趙正永
二○一二年八月五日
陝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的縣(市、區) ,在其他 縣(市、區)居住的人員;但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 地居住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遵循最佳化服務、保障權益、依法管理的 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 規劃,推動流動人口融入居住地,逐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信息管理、 居 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民族事務、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稅務 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 、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流 動人口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等,應當協 助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 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採集的流動人口信息,應當統 一輸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 預算,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持居民 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一)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二)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時間在三十日以下 的。
第十條 流動人口擬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應當申領居住證。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申領居住證:
(一)隨同監護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式樣,縣級公安機關簽發,在全省行政 區域內有效。
第十一條 居住證分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
流動人口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 流動人口已持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 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領有效期為三年的居住證。
第十二條 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本省內變更居住地址的, 應當自 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居住地公安派 出所申請補領、換領。
第十四條 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的,不 得收取費用。但因遺失、損壞居住證申請補領、換領的,應當繳納工 本費。工本費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 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 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流動人口簽訂和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五個工作 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超過一百名的,應當設定專職人員負責本 單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流 動人口入住時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照本辦 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居住變更登記。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在流動人口 入住和終止居住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動人口的服務保 障體系,並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社會保障與居住登記、居住證管理 制度相結合。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持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 在居住地可以享有 以下服務:
(一)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
(二)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三)免費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 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 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六)按規定享受政府部門提供的各類免費培訓;
(七)按規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持有效期為三年的居住證, 在居住地除享有本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服務外,還可以享有以下服務:
(一)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二)在居住地辦理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手續;
(三)依法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四)已婚育齡夫婦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居住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五)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在居住地 連續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
第二十一條 隨同監護人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 受義務教育。居住地所在學區學校受辦學規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縣 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近入學的學校。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 應當通過網站、公告欄、服務視窗等主動告知流動人口可以享受的服 務,為流動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居住地有關部門應 當及時受理,依法維護。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對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 流動人口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法律、 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 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百元以 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由公安機關予 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 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 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申報居住變更 登記不依法辦理的; (二)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或者居住變更登記過程中,違反 本辦法規定向流動人口收取費用的; (三)對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四)非法披露、買賣或者使用流動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動人口權益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是指戶口簿、護照、機 動車駕駛證、戶籍證明等。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 灣地區居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 已辦理《陝西省暫住證》的流動人口,本辦法實施後 申領居住證,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6 年 7 月 8 日省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