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定義
流動人口recurrentpopulation,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國外一般稱為人口流動。流動與遷移是兩種相似但又有區別的現象,流動人口與遷移人口雖然都進行空間的位移,但遷移是在永久變更居住地意向指導下的一種活動。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
管理
流動人口可以分為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流入人口是指來到該地區的非戶籍人口,流出人口是指離開該地區到其他地方居住的戶籍人口。流動人口根據流動性可以分為常住流動人口和短期流動人口,常住流動人口一般指在該地區居住較長的一段時間(如5年)。目前流動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門為主,主要抓流動人口的治安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計畫生育,社區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等部門分別管理流動人口的不同方面。
中國沒有制定流動人口管理的法規,流動人口管理的法規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級的流動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由於戶籍與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掛鈎,離開了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就權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動人口中學齡少年兒童的義務教育問題。
權利
流動人口的政治權利,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轉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而流動是短期的、往復的,不導致當事人常住地的改變。
概述
流動人口 recurrent population ,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國外一般稱為人口流動。流動與遷移是兩種相似但又有區別的現象,流動人口與遷移人口雖然都進行空間的位移,但遷移是在永久變更居住地意向指導下的一種活動,
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而流動是短期的、往復的,不導致當事人常住地的改變。
衡量標準
衡量流動人口的基本尺度是流動涉及的空間及其持續的時間。在空間尺度上,可以按流動距離對流動人口進行分類,或按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活動的空間組織形式──區域,將流動人口按不同等級區域進行劃分,如省際、縣際、鄉際流動人口,還可以按農村、城市兩大居住地系統區分為以城市和農村為流動目的地的各種流向的人口。在時間尺度上,可以按流動人口的出行規律分為定期和非定期流動人口。在定期流動人口中,又可根據當事人離開常住地在外居留時間的長短,劃分為每日流動、季節性流動和周期性流動人口。
除了時間和空間標準外,也可以根據流動的功能、當事人與流動目的地的認同程度等多種標準衡量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個人或群體在社會生活中所必需的義務、活動、物品等在空間上是彼此分離的。從個人或群體的角度觀察,一方面是與常住地聯繫在一起的歸屬、義務、權利
和物品,另一方面是常住地以外存在的各種活動、機會、物品,由此導致人口由常住地向滿足各種需求的地點移動。
美國地理學家W.澤林斯基系統地總結了有史以來人口移動的各種類型,指出隨著一個社會現代化程度的提高,流動人口的規模會不斷上升,但類型將不斷變化。在一個處於發展前階段的傳統社會中,流動人口數量很小,只限於社會交往、採集食物、宗教活動等有限幾種類型。進入發展中階段後,隨著經濟活動和城市化的發展,流動人口迅速增長,流動類型大大豐富,流動人口結構開始出現分化。流動人口規模的擴大對尚未充分發達的城市和交通造成巨大壓力。到了發達階段後,由於交通條件的完善,流動將取代遷移的一部分功能,使流動人口規模進一步擴大,人口流動的成因將偏重於經濟和娛樂成分。
產生原因
人口流動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為了生存的需要。人生下來最本能的需要就是要活下去,要解決衣食住行問題,簡言之就是要求生存,為了求得生存又必須勞動,在原始社會裡勞動成為人類的第一需要,由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分工的產生,人類進入了階級社會,迄今為止己經歷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五種社會形態,這五種社會形態生產關係的基礎不同,生產方式的特點不同,但從人類學的觀點看,人類都要求自身能得到發展,絕不會滿足於吃飽穿暖而要求發展生存,不但要吃得好一點,還要穿得美一點,更重要的是能使自己成為全面發展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適者生存是人口流動的直接動因,如古代各民族部落大都選擇水草豐潤,沿河岸生息以利於生存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2,為了發展生存的需要。當在封建社會的末期,資本主義的因素已經產生,出現了作坊、工場手工業,特別是經過了產業革命,資本主義這種嶄新的生產方式,完全不同於封建社會的生產方式,大量破產農民進入工廠,形成了人口的大流動,資產階級在全世界到處建立聯繫,一塊塊新大陸被發現,特別是美洲的發現,引來了大量移民,美國的發展和世界的人口流動移民是分不開的。這種情況現在繼續存在,其根本原因在於美國是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大的國家,值得注意的是二戰後的日本也成了大量進入移民的國家,其原因也在於其經濟實力已處於世界第二位,僅次於美國。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亞以及西歐的已開發國家,也都成了廣大亞、非、拉美開發中國家向其進行移民的國家。從國內觀察,上海成了國內人口最多的城市達到1800萬,且有繼續大量增加的趨勢,比改革開放前的1000萬增加了幾乎近一倍,其中外來人口據不完全統計有400萬,東南沿海的其他城市如杭州、蘇州、南京、廣州、深圳、珠海也湧入了大量外來人口,其來源大都是我國中西部經濟不發達地區。這種情況將長期存在。
3,戰爭因素。戰爭是政治的繼續,是階級鬥爭的最髙形式,一旦開戰必然擴充軍隊,大量人口將進入軍隊,由於死傷等原因又必須源源不斷地補充兵員,蔣介石進行的反人民內戰,兵員人數髙達800萬。1931年9·18事變中,為逃避戰亂,東三省的大量人口流向關內,境內逃向境外更是不計其數。從國際上看被侵略國家的難民往往逃向鄰國,形成了國際的難民問題,這問題由於世界上局部戰爭的從不間斷也將長期存在。
4,政策因素。政策是黨的意志的體現,是國家上層建築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份,它對經濟基礎起著能動的反作用。文革中的上山下鄉運動,使數以百萬計的知識青年到農村去,形成了龎大的人口流動大軍,但這樣的流動被實際生活證明並不能加速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進程,人所周知的事實是十年的動亂使我國的國民經濟瀕臨崩潰的邊緣。人口流動有利有弊,引導得好可以成為改造世界的偉大物質力量,以上海為例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上海最髙最有名的建築就是位於南京路髙達24層的國際飯店,但30年來上海的髙層建築已超過2000座,其他的基本建設如道路、橋樑、軌道交通的建設大軍無不來自外地各省市的來滬民工大軍,他們為建設新上海獻出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可以毫不誇張地說離開了外地流動人口,就沒有今天上海的一年一個樣、三年大變樣的新面貌來。因此人口的合理流動,加強對人口的管理特別是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已擺在政府必須重視的工作日程,加強對於流動人口的管理絕不是權宜之計,而應作為戰略任務來對待。
存在的問題
現在的流動人口中存在的問題大體反映在以下幾方面:
1,在流動人口中其中的一小部份屬於以人才引進的方式進入上海,這一部份流動人口由於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且不少都具有專業知識,戶籍問題也較容易解決,能享受地方的優惠政策,但絕大多數外來人口文化層次較低,男工很多在建築行業務工,女工通常被稱為外來妹則大多數在服務行業工作,男工平均工資維持在每月1200元-1500元,女工則維持在每月800-1000元,儘管上海市規定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840元,可是在實際中並不能完全能到執行,月工資600元-800元的大有人在,由於大都要租房居住,為了節約開支只得數人住一間房間,但每人至少要150元以上,這樣群租現象就產生了,衛生、安全、子女教育、交通都成了問題,而且往往還會形成惡性循環,少數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社會保障。由於戶籍不在上海也無法解決諸如醫保、養老等問題,如產生了工傷事故,有的因種種原因還不能得到及時的救治,法律援助只能是杯水車薪,經常會產生各種糾紛影響社會的安定。又如上海市規定70歲以上老人可以免費乘車,但對外來人口則不適用,據某領導人云老年人都為國家、社會作出了貢獻,所以實施了這一優惠措施,但外來流動人口不能享受這一優惠政策,則又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
3,刑事案件居髙不下。刑事案件中80%以上是外來人口作案,大量案件是盜竊、搶劫案件,這和經濟上的貧困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又值得注意的是偷渡案件時有發生,這是人口流動中的非法流動行為,近年來儘管已加強了打擊的力度,但屢禁不絕。人口流動現象實際上是價值規律在人口流動中的表現形式,價值規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調節勞動力和生產資料在生產各部門的分配,這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根據對這一規律的認識,宜採取以下對策:
1,中國自1840年以來,由於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大敵人的統治,長期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東南沿海的經濟發達,中西部地區則相對落後,這種現象至目前為止,還未根本改變。僅以交通為例,實際上是為千百萬的民工服務,民工每年花去的回家探親路費即要占去其工資的5%-10%。如果千百萬民工都能在本地區為建設國家、故鄉獻出力量,運送的是滿足生產所需要的各種生產資料,就可以避免大量社會勞動的浪費。因為人口的浪費、人才的浪費是最大的浪費,因此必須加強與加速中西部地區的經濟建設,由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逐漸做到相對平衡,才能促使全國經濟協調發展。如果經濟不發達地區人口長期持續向發達地區流動,只能加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只能加大貧富的差距,從長遠的觀點看是十分不利的。
2,國家進行巨觀控制,制定有利於中西部地區發展的人口流動政策。人們的衣食住行都離不開土地,為發展經濟可以先從土地著手,制訂優惠的土地出讓轉讓政策,提髙各行業的工資水平,為吸引外資創造各種優惠條件,加強交通事業的投入,在青藏鐵路的基礎上拓展支線,就會加速人口向中西部地區流動,就可以減緩人口向東南地區的流動,我國一百多年來長期存在的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可望得到真正的改變。
3,發展中西部地區需更大量的資金投入。由於我國目前是多種經濟並存的局面,可以挖掘各方面的潛力建設國家,美國是個經濟實力強大的國家,但也是世界上負債最多的國家。我國目前的外匯儲備巳居世界第一位,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外匯量大的總體優勢,來發展中西部地區的經濟,經濟發展了必然會帶動文化教育、科學研究、衛生事業的發展。
4,制定向外人口流動政策。中國是具有十三億多人口的大國,具有最豐富的人力資源,鄧小平說得好,我國改革開放的大門將越開越大,門是用來容人進出的,不光是歡迎別人進來,也可以歡送自己人出去。我們中華民族是一個勤勞勇敢的民族,有自強於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當前和平和發展仍是世界的主題,為了使我國人民對世界作出更大的貢獻,在人口對外流動上完全可以採取“放管結合”的政策,換言之可以放寬人口流向外國的條件,這樣向外國偷渡的現象也可大大減少,從而可以消除由於一些人的偷渡而帶來惡劣的政治影響及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則應加強管理,由於人口流向外國必然涉及進入國,我國的對內對外政策應得到他國的理解和支持,國際關係上通常盛行平等和對等原則,在人口流動上可以和他國締結雙邊或多邊的人口流動協定,也可以在其他雙邊或多邊協定上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設定關於二國或多國的人口流動條款或準則,就利於人口的合理全法向外流動,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作出貢獻。
5,制訂適合中國國情反映中國特色的人口流動的政策法律。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關於人口流動的法律,散見的是地方性的條例、規定等單行法規,沒有一個統一的準則就會引起法律衝突,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流動法及其實施細則已屬十分必要,制定該法應掌握以下幾項基本原則:1,三有利原則:即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由於勞動力是構成生產力的要素之一,且必須和另二個要素生產資料和生產工具得到合理的配置,才能使生產力得到發展。其次必須有利乾綜合國力水平的提高,如人口的流動無助於綜合國力水平的提髙象文革中大規模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形成的人口流動就應該避免。再次是有利於人民民眾生活的改善,這是人口流動的根本目的,如果人口流動陷於盲目性,就會產生巨大的浪費現象,形成各種資源的浪費,就無法實現改善人民民眾生活的目的。2,便民原則:為了使人口流動納入法制的軌道,更好實現對人口和人口流動的科學管理,例如戶籍管理、暫住管理及申辦和人口流動有關的公證及涉外公證等都應該便利人民民眾的具體操作,而不是層層設卡更不能借人口流動以權謀私。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由政府的各種職能部門處理流動人口的各種問題應該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這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要求,為此必須做到政務公開,首先要給廣大人民民眾以知情權,了解我國有關人口管理和人口流動的政策、法律規定及有關的規章制度。在辦理具體事務時應該切實做到依法治國執政為民,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誠信務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才能取信於民。
6,制定對流動人口的優惠政策,改善流動人口的生存條件,促使人口流動進行良性循環,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流動人口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它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發展,這本身是一種好現象,我國的西部地區有的地方甚至地上看不見一顆草,天上看不見一隻鳥,但隨著人口的良性流動,這種情況總有一天會改變。從目前來看大量人口的流動是由於經濟的原因,所以流動人口的生存條件較同地區原來固有的人口相比,生活條件較差,這種情況應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逐漸改變。我國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是各盡所能按勞分配,但在實際生活中社會分配不公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企業領導其收入甚至比普通工人髙出數十倍,計畫生育的政策對富人根本無法制約,他們照樣超生,最多罰款而已。目前貧富差距二極分化,基尼數顯示我國二極分化的速度甚至超過了美國,造成了目前少數人占有社會財富的大部份,這絕不是一種正常現象,更不應該是我國社會主義的特色,這些問題的存在或處理得不好,就無法造成真正優越的良性循環。由於人口流動是一種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它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且有著自身運動發展變化的規律,三十年來我國的人口流動,就其表現的形式看是中西部地區人口向東南沿海地區流動,就其內容看則帶有較大的自發性。為了加速實現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黨和政府應該根據人口流動的客觀規律,儘快制定有利於現代化的人口流動政策和法律,加強政策導向,人口流通就形式上看應該由東南沿海地區逐漸向中西部地區進行史無前例的偉大的戰略轉移,就其內容看應該使人口流動更具有自覺性,原來來自中西部地區的人口應返回自己的家鄉,把家鄉建設得更加美好,東南沿海地區的人口各行各業都可以向中西部地區發展。這就要求做好總結30年來人口流動的實踐經驗,發揮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能動的反作用,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將會更迅猛地向前發展和推進,為世界的和平和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中國狀況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中國已經進入了人口流動遷移最為活躍的時期。
據統計,中國流動人口從1982年的657萬上升到2005年的1.47億,而據2008年的最新數字,全國流動人口達到2.01億。
2010年7月11日,來自上海世博園召開的世界人口日“每個人都很重要”主題論壇的訊息說,中國目前流動人口規模保持2億以上,是新增城鎮人口的主要來源;新生代流動人口成為主體,人口流動由生存型向發展型轉變。 中國流動人口分布仍向沿海、沿江集中,新興都市圈、中西部中心城市成為新的人口聚集區。
面臨的問題
流動人口在醫療,子女教育,社會福利等等方面的困難正醞釀著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儘管社會各界已經非常關注流動人口的福祉,但距離解決問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流動性大防疫難
2003年~2008年,廣州市共發現登記活動性肺結核病人約7.5萬例,其中戶籍人口肺結核病人4.7萬例,流動人口肺結核病人2.8萬例。2008年廣州新增肺結核病人共11951人,其中一半人數是流動人口。患上肺結核的流動人口最常見於番禺區、海珠區、白雲區等流動人口密集地。
子女能夠受教育但質量難以保證
政府一直在積極努力保障流動兒童的平等教育權利,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接收流動兒童的民辦學校,但民辦流動人口子女學校無論從辦學條件、師資水平、教學質量上都很難和公立學校相比。在接受調查的41所學校中,具有辦學資格的學校有20所,還沒有取得辦學資格的學校有21所。學校主要集中在城鄉接合部,大多數辦學條件簡陋,98%的學校場地是租用的。學校存在教室擁擠、課桌簡陋、缺少取暖與降溫設施、沒有體育設施或設施簡陋、食堂衛生條件差、飯菜質量差等問題。
工作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第四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 國務院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畫生育信息共享,並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匯總、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價格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畫生育管理,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組織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採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運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
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第八條 成年育齡婦女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30日內提交婚育證明。成年育齡婦女可以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也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以及應當履行的計畫生育相關義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第九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責,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相關管理制度;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畫生育信息。
接到通報的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及時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
第十條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受下列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一)免費參加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活動;
(二)依法免費獲得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享受休假等;
(四)實行計畫生育的,按照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落實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第十二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畫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規定,為已婚育齡婦女出具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接受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核查無誤的,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即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 出具婚育證明或者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協助查驗婚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畫生育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或者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獎勵、優待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查驗婚育證明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育齡夫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或者出具虛假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3個月內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證明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