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

具體規定《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是為了解《暫行規定》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規定了報告制度。 答:《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

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外: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沒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國(境)外的;
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前款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第三條 本規定發布前,國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發布後60日內,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
本規定發布後,國家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60日內,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本規定適用人員依照本條前二款規定報告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在30日內,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人員的任職崗位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調整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確定,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人員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的,應當向本單位主管部門主動說明情況。存在利益衝突的,應當自行迴避,或者由主管部門責成其迴避。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台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縣處及副職以上領導幹部辦理或者申請前款所列事項,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後處理。
第七條: 選拔任用本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本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人員違反本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九條: 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的實施辦法或者具體規定,由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精神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背景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交流的日益頻繁和擴大,我國一些公民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以下簡稱移居國(境)外〕的情況越來越多。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也存在這種情況,他們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這些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絕大多數能夠遵守法律和紀律,安心工作,盡職盡責。但是,也有極少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有的人“身在國內心在外”,通過為配偶子女移居的國家謀取利益而獲得私利;有的人由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非法斂財時更加肆無忌憚;有的人將大量非法財產逐步轉移出境,一遇合適機會便抽身外逃。這些雖然只是個別現象,但是給黨和國家利益帶來嚴重危害,廣大幹部民眾對此反映強烈。針對上述情況,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頒布過程:

2010年9月,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成立起草工作小組,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和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暫行規定》送審稿。12月24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送審稿,要求在一定範圍內進一步徵求意見。隨後,將修改後的徵求意見稿送中央組織部徵求意見,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於2010年1月19日審議並原則同意。同時,送外交部等11個單位,北京等14個省(區、市)徵求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2月1日,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3月16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並原則同意。3月19日,將修改後的送審稿呈送中央政治局常委徵求意見。4月月23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

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12條,約1000字,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具體情形作了界定。二是為了解《暫行規定》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規定了報告制度。三是為保守國家秘密、防止利益衝突,對《暫行規定》適用人員的任職崗位調整、辦理公共事務時的迴避等問題作了規定。四是對《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台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五是明確選拔任用《暫行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本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適用人員:

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什麼是“公職人員”,我們結合《刑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了研究,認為可以將公職人員理解為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將適用對象表述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這樣規定:一是《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適用時不會發生歧義。二是現行出國(境)方面的法律已經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國籍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使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表述,能夠使《暫行規定》與相關法律保持銜接。
由於十七屆四中全會的這一要求沒有就適用人員的級別範圍作出限制,因此,《暫行規定》應當適用於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考慮到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掌握更多的公共資源,一旦出現問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更大。所以,《暫行規定》將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作為規範重點,並在相關條款中作了強調。

影響:

具體規定

《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考慮到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情況比較複雜,不僅有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還有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非經組織批准自行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因此,《暫行規定》作了除外規定,即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適用本規定。因此,不會影響他們回國發展、報效祖國熱情。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就《暫行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7月26日電(記者譚浩)《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已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0年5月19日頒布施行。日前,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負責同志接受了記者採訪,就《暫行規定》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暫行規定》,請介紹一下出台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
答: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對外交流的日益頻繁和擴大,我國一些公民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以下簡稱移居國(境)外〕的情況越來越多。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庭也存在這種情況,他們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這些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絕大多數能夠遵守法律和紀律,安心工作,盡職盡責。但是,也有極少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有的人“身在國內心在外”,通過為配偶子女移居的國家謀取利益而獲得私利;有的人由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非法斂財時更加肆無忌憚;有的人將大量非法財產逐步轉移出境,一遇合適機會便抽身外逃。這些雖然只是個別現象,但是給黨和國家利益帶來嚴重危害,廣大幹部民眾對此反映強烈。針對上述情況,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為使這項要求落到實處,中央決定頒布《暫行規定》。

常見問題

問:請簡要談一談頒布《暫行規定》的過程。
答:2009年9月,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成立起草工作小組,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精神和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暫行規定》送審稿。12月24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送審稿,要求在一定範圍內進一步徵求意見。隨後,將修改後的徵求意見稿送中央組織部徵求意見,中央組織部部務會議於2010年1月19日審議並原則同意。同時,送外交部等11個單位,北京等14個省(區、市)徵求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2月1日,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3月16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並原則同意。3月19日,將修改後的送審稿呈送中央政治局常委徵求意見。4月23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
問:請介紹一下《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暫行規定》共12條,約1000字,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適用範圍,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具體情形作了界定。二是為了解《暫行規定》適用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有關情況,規定了報告制度。三是為保守國家秘密、防止利益衝突,對《暫行規定》適用人員的任職崗位調整、辦理公共事務時的迴避等問題作了規定。四是對《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台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五是明確選拔任用《暫行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本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問:《暫行規定》適用於哪些人員?
答: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什麼是“公職人員”,我們結合《刑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了研究,認為可以將公職人員理解為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將適用對象表述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這樣規定:一是《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適用時不會發生歧義。二是現行出國(境)方面的法律已經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國籍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使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表述,能夠使《暫行規定》與相關法律保持銜接。
由於十七屆四中全會的這一要求沒有就適用人員的級別範圍作出限制,因此,《暫行規定》應當適用於所有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考慮到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掌握更多的公共資源,一旦出現問題,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也更大。因此,《暫行規定》將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作為規範重點,並在相關條款中作了強調。
鑒於一些案件反映出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含國有金融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情況下,也需要加強管理,但這些人員絕大多數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規定這些單位參照本規定執行。
問:《暫行規定》頒布實施後,會不會影響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的熱情?
答:《暫行規定》的適用對象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同時,考慮到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的情況比較複雜,不僅有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還有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非經組織批准自行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因此,《暫行規定》作了除外規定,即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不適用本規定。這說明,黨的政策是鼓勵這些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發展、報效祖國的,因此,不會影響他們回國的熱情。
問:請談談對學習貫徹《暫行規定》有什麼要求?
答:要進一步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同時要注意消除他們的顧慮,使之主動接受監督,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辦事。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為嚴格執行《暫行規定》作出良好的表率。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學習宣傳工作,為貫徹實施《暫行規定》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把《暫行規定》的要求融入到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之中。有關部門要根據《暫行規定》的授權,將其要求予以細化,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式等,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
要加強監督檢查,使《暫行規定》真正落到實處。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貫徹落實《暫行規定》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從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的角度部署貫徹落實《暫行規定》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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