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水利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水利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38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4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總工程師、紀委專職副書記、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各1名)。

職責調整

(一)下放己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業水和鄉鎮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水土保持、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利、水土保持、漁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專項規劃和論證工作;負責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協調全市水文工作。

(三)負責擬訂全市城鄉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城鄉供水水源規劃、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及年度實施計畫,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回供和節約用水及水電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按照國家、省、市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擬訂全市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水體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市)、區間的水事糾紛。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及水利資金管理工作,協調開展有關審計監督工作。

(六)按管理許可權,負責編制、審查全市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主要江河湖庫、重要水源地的治理與開發;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省際河流的涉外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行政區的重要水利工程;依法負責全市水利行業、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主要江河、水電站大壩(堤防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監管;監督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八)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和城鎮蔬菜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九)負責全市水利、漁業、水土保持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十)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城市防洪工作;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長春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督與管理;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指導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協調處理重大漁事糾紛。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式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規劃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漁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承辦審查工作;組織編制水利年度投資計畫建議;負責水利統計工作;負責監督水利建設資金使用、水利規費收繳和管理;負責局機關部門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及對所屬單位相關業務的指導工作;負責協調審計部門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水政水資源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指導並監督水行政執法和水政工作;協調處理和依法仲裁縣(市)、區和部門間的水事糾紛;承辦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配置、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保護;組織實施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擬訂跨地區的水量分配方案;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鄉供水的水資源規劃工作;擬訂全市年度取水、供水、節約用水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審核江河、湖庫等水域納污能力;指導監測江河、湖庫、地下水的水量、水質,並提出限制向引水區等水域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與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供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組織水資源開發利用技術論證和水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利、水產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水產科研和推廣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水利、水產技術質量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協調全市水文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用水定額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指導節水器具的推廣,監督節水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農村水利處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灌、澇區規劃及節水灌溉、農村飲水安全、城鎮蔬菜水利等專項規劃;負責農田水利工程設計的審查和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及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

建設與管理處

負責擬訂全市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河堤、水閘的規章制度、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水庫、江河堤防、城鎮防洪工程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監督;負責水庫、江河堤防工程日常運行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全市水利建設市場;負責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及運行管理的執法監督;負責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漁業處

擬訂全市漁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和病害防控工作;負責漁業執法、監察和漁政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指導水產技術推廣和水產品加工流通;協調處理重大漁事糾紛;承擔水產綜合統計,發布水產信息;承擔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責。、

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老幹部管理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總支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定。

地理位置

地址:人民大街10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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