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交通運輸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4〕46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鎮發〔2015〕37號),設立市交通運輸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口岸管理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口岸和港口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新組建的市交通運輸局。

(二)將航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及質量監督職能、涉航管理協調職能明確由交通運輸部門承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交通運輸、口岸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實施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管理和協調本地區的海、陸、空口岸工作,負責全市長江、內河港口岸線、陸域、水域統一管理工作。

(二)組織編制全市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涉及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有關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口岸開放、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鐵路、城市捷運、軌道交通、通用航空和交通物流業等行業規劃。編制城市客運發展規劃和交通運輸樞紐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交通運輸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三)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設。負責全市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行業管理。對全市交通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監督轄區內口岸配套設施建設和改造,參與擬開放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

(四)指導口岸檢查檢驗機關各司其職。協調推進全市電子口岸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違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五)監管全市道路、水路運輸、港口經營市場。協調鎮江口岸的外貿運輸和出入境旅客運輸工作。負責口岸外貿運輸市場的管理和協調。負責港口經營許可和口岸代理市場的準入工作。指導城市客運管理、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和交通運輸樞紐、交通物流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市路政、運政、航政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港政執法工作。負責除長江以外全市通航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督、內河救助打撈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港口環保監管。

(七)擬訂實施全市交通運輸行業投融資政策。協調並參與交通運輸建設資金籌集,提出交通運輸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指導交通運輸內部審計工作。徵收和代征涉港國家行政性收費。監管港口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

(八)擬訂實施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政策、規劃,組織重大交通運輸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協調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指導並監督交通運輸行業質量、技術、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監管全市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負責長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資質認定。指導全市開放港口設施保全工作。承擔並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處置。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運輸。

(十)負責本地區一、二類口岸開放或關閉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口岸開放水域內碼頭對外開放的審查驗收和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地方鐵路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引導全市航空產業發展,依法對通用機場、航空企事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十二)指導全市交通運輸行業隊伍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鎮江口岸黨建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入口網站)、目標考核、督查、信息、會務、接待、後勤、信訪及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參與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

(二)財務處(掛“審計處、規費征稽處”牌子)。

承擔交通建設管理有關資金的融通、統籌、調度等組織協調和推進落實工作;審核編制局和直屬單位預算;負責財務管理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徵收與管理國家有關港口行政性收費。

(三)綜合計畫處。

擬訂全市綜合口岸、交通運輸體系、交通科技與信息、綠色交通規劃和城鄉公共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牽頭擬訂全市綜合運輸體系、航空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擬訂交通建設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年度計畫;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預可、工可等相關工作;負責公路路網聯接項目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航空產業統計分析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有關環境保護、交通綠化、扶貧項目和對口支持等的管理工作。

(四)建設處。

統籌交通行業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管理;審核規劃範圍內的公路、航道等建設項目;負責公路、航道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後的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基本建設概預算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運輸基本設施建設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秩序;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建設市場主體的資質資格管理和信用管理。

(五)綜合運輸處。

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統籌民生交通項目管理工作、場站建設管理;指導交通運輸市場管理和城市公共運輸、城市捷運、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城鄉客運市場;擬定有關交通運輸領域物流發展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交通運輸行業利用外資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協調處理交通改制企業遺留問題。

(六)鐵路處。

參與擬訂鐵路建設規劃和計畫。配合、協調鐵路建設前期工作;負責鐵路基本建設初步設計後的各項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鐵路、捷運、有軌電車項目的建設管理,維護鐵路建設市場秩序。負責相關涉鐵工作。

(七)港口處。

參與全市港口規劃、計畫的編制工作;負責港口建設、經營市場管理;承擔全市港口的岸線管理;審核規劃範圍內的港口建設項目;承擔港口基本建設程式中初步設計後的所有相關工作;審批港口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作業場所、衛生除害處理專用場所;負責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港口經營資質許可、港埠企業市場準入和口岸代理市場的準入工作;負責對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按有關法規實施監督和管理;組織全市港口從業人員的技術、業務考核。

(八)口岸處。

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口岸開放年度計畫;管理和協調本地區海、陸、空口岸工作;檢查、監督和協調口岸查驗機構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推進電子口岸建設有關工作;參與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報批等相關工作;督促檢查轄區內口岸配套設施建設和改造;負責本地區一、二類口岸開放或關閉的審查報批,以及本口岸開放水域內碼頭對外開放的審查驗收和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已開放口岸範圍內新建外貿作業區和涉外碼頭的驗收、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口岸重大涉外問題和違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九)港政執法處。

依法查處和糾正全市港口違規建設和違法經營行為;協調推進鎮江港碼頭清理整頓工作;負責港政執法基地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港政執法船艇等執法裝備的管理、使用及維護工作。

(十)航空處。

參與擬訂全市航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監管民航、通用航空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負責對民用、通用航空活動的安全監督和檢查。承擔有關重大建設項目和專項資金監管工作。對通用機場、民航企事業單位的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涉航相關協調工作。

(十一)政策法規處(行政服務處與其合署辦公,掛“鄉鎮交通運輸管理處”牌子)。

負責口岸和交通運輸行業政策研究和法制建設工作;起草和審核規範性檔案。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行政複議、執法監督和執法隊伍建設;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指導鄉鎮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統一受理、統一審批、統一送達工作;負責駐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視窗的運行管理。

(十二)安全監督處。

承擔公路、水路、港口安全生產及相關環境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公路、水路、港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參與組織重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全市對外開放港口設施保全工作及演習演練;負責長江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資質認定;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

(十三)科技信息處。

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交通運輸行業科技與信息化規劃和計畫;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科技、信息化、低碳交通、智慧交通、質量、標準、計量等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重點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科技成果鑑定和新技術推廣套用;負責信息化平台建設。

(十四)交通戰備辦公室。

負責國防交通戰備動員工作;規劃建設國防交通網路,承擔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擬訂實施國防交通物資儲備計畫;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演習及搶險救災物資等運輸。

(十五)組織人事處(掛“老幹部處”牌子)。

擬訂實施黨建工作計畫和目標;指導交通運輸行業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局管幹部的培養、選拔、考察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有關工作,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並指導局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社會保障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境)辦理及相關外事工作;負責局管幹部檔案和指導基層單位幹部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統戰、對台(港澳)、僑務和知識分子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與管理,指導局屬單位落實好老幹部政策。

(十六)宣傳教育處。

負責和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的教育培訓工作。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人武部(與交通戰備辦公室合署辦公)、工會、團委、機關黨委(掛“口岸機關黨委”牌子)。

人員編制

市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為67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鐵路辦主任1名,副局長4名,專職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32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6名,副處長(副主任)16名。另核行政服務處處長、監察室主任、人武部部長、工會主任、團委書記、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職數各1名。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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