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鎮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鎮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月18日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葉飛
2018年1月24日
辦法全文
鎮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建立並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城市綠線分為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
現狀綠線,指已建成並納入法定規劃的綠地控制線。規劃綠線,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劃定的綠地範圍控制線。生態控制線,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的,對城市生態保育、隔離防護、休閒遊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區域控制線。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城鄉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城市現有綠地、風景名勝區、自然地貌等劃定城市綠線。
規劃綠線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現狀綠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生態控制線由農委、旅遊(園林)、國土、環保、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
第六條 劃定城市綠線應當遵循保護城市自然山水格局、均衡綠地布局、協調城市建設、分層分類管控的原則。
第七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城市規劃區內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江河、湖泊、濕地、基礎設施綠化隔離區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對生態環境質量、居民生活、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綠地;
(四)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
(五)其他應當劃定綠線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綠線劃定應當符合《城市綠線劃定技術規範》和《江蘇省城市綠線劃定技術綱要》的要求。
劃定城市生態控制線,應當保持山體、江河、湖泊、濕地的結構完整,並預留生態可持續發展空間。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一)至(五)類區域的界限和坐標,劃定綠線,確定除綠地以外的其他類型用地的綠地率控制指標。
第十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確定綠地率控制指標,提出綠化配置原則或者方案。
第十一條 劃定的城市綠線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後的城市綠線應當在兩種以上的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劃定綠線的已建綠地應當設立現狀綠線公示牌和界樁,公布綠線邊界、綠地面積、管理主體等內容。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總體規劃修改、修編或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對城市綠線進行調整的,按照法定程式審批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調整。
城市綠線的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因調整綠線,減少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同類綠地。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城市綠線內的土地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應當予以嚴格控制。確需臨時占用規劃綠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鼓勵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地下空間複合利用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其建設項目方案應當依法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與綠化無關的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和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整改,不得改建或擴建。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數字地理信息平台,及時、準確地獲取城市綠地資源現狀及其變化情況,實現城市綠線的動態監測與管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檢舉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的權利。
第十八條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線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檢查情況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城鄉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轄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線劃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繼去年1月1日頒布施行《鎮江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今年3月1日起,我市又一部“綠規”即將生效施行。昨天上午,市住建局就《鎮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與新聞媒體通氣。
作為一部政府規章,《鎮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於今年1月底以“政府令”的形式發布。據參與起草、審查這部“綠規”的人士介紹,城市綠線是指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綠地邊界控制線,與規劃紅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管理對象是城市規劃區內規劃的、建成的各類城市綠地和生態控制區域。
我市將城市綠線細分為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分別“歸口”相應的管理部門。這一內容是首次在地方出台的綠線管理制度中出現。如現狀綠線,指已建成並納入法定規劃的綠地控制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規劃綠線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劃定的綠地範圍控制線,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生態控制線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的,對城市生態保育、隔離防護、休閒遊憩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區域控制線,由農委、旅遊(園林)、國土、環保、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理。
對於市民來說,城市綠線可觀可感。《鎮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規定,批准劃定的城市綠線應當在兩種以上的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劃定綠線的已建綠地應當設立現狀綠線公示牌和界樁,公布綠線邊界、綠地面積、管理主體等內容。”市住建局綠化處負責人告訴記者,隨著城市建設的推進,現狀綠地也在動態變化中。一般來說,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總體規劃修改、修編或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對城市綠線進行調整的,按照法定程式審批報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調整。
市民可以放心的是,原則上,城市綠地“只增不減”。城市綠線的調整將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因調整綠線而減少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的,應當落實新的同類綠地。
此外,《鎮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施行後,我市還將運用“網際網路+”的理念,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城市綠化數字地理信息平台,及時準確地獲取城市綠地資源現狀及其變化情況,實現城市綠線的動態監測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