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鎮江市交通運輸協會成立於1986年6月8日,業務主管部門為鎮江市交通運輸局,由在鎮江市轄區內登記的交通、郵政、民航、鐵路、港口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的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綜合性行業協會。是經過民政部門核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政府、為社會、為企業、為行業服務,為建立綜合運輸體系,促進現代物流業的發展,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依法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調查研究、組織培訓、交流信息、諮詢服務、課題研究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鎮江市交通運輸協會。簡稱市交協。英譯名為:Zhenjiang Communication & Transportion Association 縮寫:ZC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市交通、郵政、民航、鐵路、港口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綜合性行業協會。是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註冊,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市交協是中交協、省交協團體會員,中交協中心城市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政府、為社會、為企業、為行業服務,為建立綜合運輸體系,促進現代物流業的發展,發揮中介組織作用,依法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機關是鎮江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鎮江市交通局。本會接受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掛靠市交通局。
第五條 市交協地址:江蘇省鎮江市正東路5號;
郵編:21200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市交協業務範圍
一、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綜合運輸體系;
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行業特點,探索交通運輸、郵政企業的改革措施,全面推進現代化企業制度;
三、根據國家方針、政策和政府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調查研究,提出交通運輸、郵政事業發展戰略和相應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四、協助政府部門加強交通運輸、港口疏運、郵政通信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與行業之間的橫向聯繫,發展綜合運輸;
五、接受各級行政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承辦交通運輸有關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與調查研究,以及其他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六、根據行業管理實際需要,協助有關部門,參與研究制定交通行業的行規行約,服務守則以及各項技術、經濟、管理標準,組織推廣和督促上述規約守則和標準的貫徹實施;
七、根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參與行業內部價格的調研和協調;
八、採取多種形式,舉辦業務、技術培訓班,為交通、郵政行業培訓業務、技術、管理人才;
九、反映交通、郵政行業及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採用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及社會提供國內外科技情報和市場信息,促進信息交流;
十一、完成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與會員單位委託辦理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單位會員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市(區)交通運輸協會。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郵政專業協會、學會。
(三)具有法人資格的運輸、郵政企業(含從事交通產品生產的工業企業),不分隸屬關係和所有制性質。
二、個人會員
凡以個人身份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的,須在本會業務範圍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條件是: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交通運輸、郵政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和有關資格證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審核、討論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主辦的刊物、有關信息、情報、資料和參加各種研討會、專業培訓等活動;
五、要求本會幫助解決有關問題;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推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單位或有關單位推薦,因機構體制變化和人員變動,原理事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調整或增補,經會長辦公會議確認。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定工作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六、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對協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公職人員的聘用;
五、定期總結和報告協會日常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為便於行業交流,本會可按專業分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分會),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以企業會員為主。專業委員會(分會)負責按專業分類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企業及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會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天內,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終止活動時,由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活動後的剩餘財產和經費,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市交協2010年1月19日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