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制定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國家、省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和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轄市(區)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相關規劃審核,承擔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
(四)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組織開展國土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收集整理各類土地登記資料,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監督管理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實施土地管理辦法,建立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處置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
(七)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規範和監管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和採礦權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相關管理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地下水開採和污染,負責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一)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組織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
(十三)制定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實施測繪市場監管;負責測繪成果、地理信息、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按規定履行幹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0個內設機構(科級建制):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協調督辦等工作;負責資產管理、後勤接待等工作。
政策法規處
(掛“科技處”牌子)
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負責重大課題調研和政策法規問題的綜合協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工作;擬訂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重大科技計畫;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的相關工作。
耕地保護處
(掛“規劃處”牌子)
承擔全市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指導統一征地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指導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磚瓦窯整治工作。編制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組織實施土地利用計畫;指導和審核轄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和監督管理;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協調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
地籍管理處
(掛“測繪管理處”牌子)
統一管理城鄉地籍、測繪工作。擬訂實施全市地籍工作計畫和地籍管理技術規範;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確權、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市區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的管理和土地登記;調處權屬糾紛;指導轄市(區)地籍工作。擬訂實施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和管理市縣級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基礎測繪成果管理,監管測繪市場、測繪活動和地理信息安全;負責地圖編制出版、展示前樣圖初審;負責永久性測量標誌維護和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測繪案件。
土地利用管理處
(行政服務處與其合署辦公,掛“調控和監測處”牌子)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綜合分析統計工作;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及相關改革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規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收購、儲備、收回的管理;擬訂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組織相關土地使用權價格、土地前期開發成本的會審,承擔相關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方案,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土地估價中介組織。負責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運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諮詢、受理、審核、出件工作;指導系統內國土行政服務視窗建設工作。
礦產資源管理處
擬訂實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政策,牽頭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和審核轄市(區)礦產資源規劃;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編制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協調處理採礦權權屬糾紛;開展礦產資源督察,配合查處破壞及非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規定;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統計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管理;提出停采、壓覆或核銷閉坑礦山礦產儲量意見;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承擔採礦權評估和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相關中介組織業務工作;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探礦權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行業技術監督工作;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地質環境管理處
擬訂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行政措施,編制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及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參與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指導和審核轄市(區)地質環境規劃;認定並監管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負責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建設用地地質災害評估成果的認定與備案;對坡地建設進行地質環境安全性評價及審核;組織實施全市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整治工程,負責地質災害整治工程質量驗收;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執法監察處
監督檢查全市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擬訂實施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依法督辦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指導衛片執法、執法模範縣(市、區)創建等執法監察活動;組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方案會審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財務處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土資源收益分配工作;擬訂實施年度經費預決算;統一管理行政事業經費,擬訂實施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情況。
組織人事處
負責幹部人事管理、老幹部服務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指導系統隊伍建設和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和審計機構、工會。
人員編制
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1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1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0名,副處長(副主任)7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行政服務處處長、審計處處長、工會主任職數各1名。
派出機構
市國土資源局設4個派出機構(科級建制):市國土資源局丹徒分局、市國土資源局京口分局、市國土資源局潤州分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新區分局(新區分局為事業性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依法在各管轄區行使國土資源管理職能。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分別為:
丹徒分局
行政編制19名;領導職數為4名,其中正職1名、副職3名。另核專職黨務紀檢領導幹部職數1名。
京口分局
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為3名,其中正職1名、副職2名。另核專職黨務紀檢領導幹部職數1名。
市潤州分局
行政編制9名;領導職數為3名,其中正職1名、副職2名。另核專職黨務紀檢領導幹部職數1名。
新區分局
事業編制8名;領導職數為3名,其中正職1名、副職2名。另核專職黨務紀檢領導幹部職數1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按中央編辦《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問題的通知》(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的規定辦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