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的行政機關
名稱:重慶市農業局
法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授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九條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工作。第五十五條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林木種子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七條 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重慶市無公害蔬菜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重慶市牛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市、區縣(自治縣、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牛奶管理工作。
6、《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7、《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四條規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漁業工作。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二款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管理。
11、《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註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12、《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第七十四條規定: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以及水產養殖過程中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13、《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重慶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
《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的管理工作。
1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15、《植物檢疫條例》第二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
《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二條規定:市農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市農業植物檢疫工作。
16、《農藥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17、《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18、《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條例規定的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依據職權決定。
20、《重慶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
21、《肥料登記辦法》第七條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二)編制部門確定的職能編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農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渝辦發〔2000〕105號),重慶市農業局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農牧漁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擬定主管產業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主管產業的法規、規章的起草工作。
(二)研究擬定主管產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產業間的綜合平衡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根據審批許可權,負責主管產業建設項目的申報、立項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和主要農產品進出口計畫工作。
(三)參與研究制定和調整農牧漁業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政策,農村信貸政策,農村稅收與財政補貼政策,農業資金投向、管理和使用政策;綜合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引導生產。
(四)研究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指導農村經濟組織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全市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農村承包契約管理;指導農牧漁業產業化經營。
(五)制定全市主管產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農業科技項目攻關和重大農業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推廣;歸口管理中等農業教育、成人教育、農業職業教育和農牧漁業科研工作;組織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農業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工作。
(六)擬定主管農業產品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主管產業產品和綠色食品的開發、認證、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種子、種苗、化肥、農藥、獸藥、漁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質量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監督主管產業方面的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實施;組織重慶市名牌農產品認證工作,實施農業名牌戰略。
(七)組織全市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負責全市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規劃、劃定及管理工作;依法或根據授權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草山草坡、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管理和農牧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代表政府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的權力。
(八)參與制定全市“菜籃子工程”的規劃、政策、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菜籃子工程”;參與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促進農產品流通;指導農業信息系統建設;預測並發布主管產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九)主管全市動植物內檢(不含森林植物內檢)和動物防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沒;負責獸醫醫政、獸醫(漁藥)藥政藥檢工作。
(十)主管農業涉外事務,組織有關國際經濟、科技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市農業對外開放。
(十一)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飼料工業等主管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國有良(原)種場的管理。
(十二)管理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黨政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監督局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行使直屬科研、教學、技術推廣、生產等單位國有資產產權代表職能;按照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務。
其它內容
1、法定體表人:王越
2、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238號附2號
3、聯繫方式:
郵編:400015
電話:89016190
網址:www.cqagri.gov.cn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名稱: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總站法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授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2、《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
3、《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第四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監督。
4、《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條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5、《重慶市動物檢疫申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畜牧獸醫管理部門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檢疫申報的受理和檢疫的實施。
6、《重慶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無疫區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檢疫和防疫監督工作。
(二)編制部門確定的職能編制
1、重慶市動物衛生監督總站為市農業局管理的處級事業單位。2、核定事業編制86人,其中單位領導職數6名(1正5副)。
3、主要職責是:畜禽防疫、畜禽防疫監督檢查;畜禽和畜禽產品檢疫;重大疫病的診斷;飼料、獸藥產品的監督檢驗及管理;畜產品質量檢驗測試和安全監督;畜禽防疫物質的計畫、儲備;畜牧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指導;獸醫新技術和新產品的推廣。
其他內容
1.法定代表人:湯明
2.辦公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龍溪街道松橋路100-2號
3.聯繫方式:
郵編:401147
電話:89073511
網址:www.cqvs.cn
名稱:重慶市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
法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授權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2、《重慶市植物檢疫條例》第二條規定:市和區、縣(市)農業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3、《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植物檢疫任務
(二)編制部門確定的職能編制
1、重慶市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為市農業局管理的處級事業單位。2、核定事業編制53人,其中單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
3、主要職責是:農業植物檢疫、植物營養診斷;植物產品鑑定與植物檢疫登記管理具體工作;農業病蟲草鼠害監測和防治;植保新產品新技術新藥械示範推廣。
其他內容
1.法定代表人:孫彭壽
2.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華新村51號
3.聯繫方式:
郵編:400020
電話:023-67851158傳真:023-89183740
網址:http://www.cqates.com/
名稱:重慶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
法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授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四十一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2、《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條三款規定: 《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造成漁業水體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管理機構報告。海事或者漁政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通報情況,並及時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4、《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以及水產養殖過程中違法用藥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條規定: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的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6、《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二款規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7、《漁業船舶報廢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漁業船舶報廢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編制部門確定的職能編制
1、重慶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為市農業局管理的處級事業單位。
2、核定事業編制27名,其中單位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3、主要職責是: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漁業環境保護與管理;漁業糾紛處理,依法承辦漁業案件查處漁船、漁港監督安全管理,漁業海事處理;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漁民專業技能培訓。
其他內容
1、法定代表人:劉方貴
2、辦公地點:江北區建新東路3號附1號百業興大廈15樓。
3.聯繫方式:
郵編:400020
電話:023-67756897傳真:023-67756897
網址:
三、依法受委託執法的組織
名稱:重慶市農業行政執法總隊法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授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健全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2.《農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農業行政處罰工作。
(二)編制部門確定的職能編制
1、重慶市農業行政執法總隊為市農業局管理的處級事業單位。2、核定事業編制20名,其中單位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3、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檢查權;承擔農業行政管理中的執行性日常管理事務;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查處重大跨區域的農業案件;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督察等工作。
其他內容
1.法定代表人:何述忠
2.辦公地址:渝北區龍溪街道金龍路64號3幢
3.聯繫方式:
郵編:401147
電話:023-89183742傳真:023-89183740
網址:www.cqnyf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