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農業(畜牧、水電)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重慶市農業局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11月15日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反饋我局財務處。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管理,規範管理行為,提高管理水平,增強農業財政項目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發揮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的導向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財政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管理規則》、《農業部財政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財政補助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市級部門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和公共財政改革的要求,結合我局系統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系指我局系統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實現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或農業部(或財政部)專項下達、由我局管理或提出分配使用意見,並用於特定項目的農業項目資金,包括用於支持農業行業管理、自然災害救助、農業生產資料補助、農業資源與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支出的財政項目資金等。
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農業財政項目資金按預算渠道分為中央級和市級財政項目資金;按項目性質分為行政事業類和農業發展類項目資金。
(一)行政事業類項目,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為履行其基本的固有工作職能,在開展專業業務活動中持續發生的特定支出項目,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專項業務項目、大型修繕項目、大型購置項目、三類會議費及其他維持性項目。
(二)農業發展類項目,包括中央財政安排、按農業部或財政部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申報並批准下達的項目以及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用於除行政事業類項目以外的用於農業發展的項目。
第四條 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管理的原則:科學規範,公正透明;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專款專用,注重效益;體現公共財政的原則。
第五條 局直屬單位、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一級預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作為項目申報單位向我局申報農業財政項目。
第六條 局財務處(以下簡稱財務處)是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局的各項財政項目資金。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一級預算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務部門負責當地農業財政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及預算申報管理
第七條 財務處根據全市農業中短期工作規劃負責編制農業財政項目資金滾動計畫,按照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合理排序、滾動開放的原則,逐步建立、完善農業財政項目庫。
第八條 根據中央級相關項目申報指南及要求,財務處會商有關業務處室組織中央級農業財政項目申報工作。需由各申報單位申報的,按有關規定和優勢產業布局規劃由相關業務處室會商財務處後報經主管局長批准,將中央級項目立項指南印發相關申報單位,相關申報單位按項目指南的要求組織申報,由局審查後統一編(財)字號檔案或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上報。
第九條 根據市級部門預算編制工作的相關規定,由財務處根據我局財政項目資金滾動計畫和局年度工作重點,提出下一年度市級農業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意見,經主管局長審閱後報局長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條 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財政項目支出編制意見,由財務處負責牽頭與市財政局協商達成一致並協助局領導向相關市領導匯報。
第十一條 根據確定的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意見,農業發展類項目支出預算由局相關業務處室按歸口管理職責將統一格式的項目基本框架建議報分管局長審查後送財務處,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預算由有關直屬事業單位和機關各處室按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報送財務處。
第十二條 財務處依據預算編制原則綜合平衡後,提出農業財政項目支出預算基本框架和重點項目,送主管局長審閱後報局長辦公會審議。經審議的農業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由財務處編入我局部門預算草案(一上)報送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審核我局部門預算草案後下達農業財政項目支出預算控制數(一下),財務處據此向相關業務處室和有關直屬事業單位下達農業項目支出預算控制數並提出項目申報要求。
第十四條 農業發展類項目由相關業務處室根據預算控制數和確定的重點項目,按統一的格式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項目安排建議表及項目申報指南報分管局長審查後送財務處綜合匯總,以局檔案集中下發各申報單位。
第十五條 各申報單位根據立項指南的要求,結合相關規劃和本地區、本單位的優勢編制項目建議書。區縣級項目由區縣(自治縣、市)財政一級預算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正式檔案上報,市級項目由相關單位以正式檔案上報,不得越級上報。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各區縣(自治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級申報單位對上報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對申報的農業發展類項目實行評審制,以保證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科學性。有關業務處室按照職能分工和申報指南要求負責對本行業項目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後,凡單項投資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按《重慶市農業局農業投資項目專家評審辦法》的規定組織專家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行評審,將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進行排序,出具專家組評審意見書。相關業務處室根據專家評審組意見及項目控制額度提出項目分單位安排建議,並按統一格式填報項目申報一覽表、資金分配表及項目建議書送分管局長審批後連同專家組意見一併報送財務處。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類項目由相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局機關處室根據下達的預算控制數調整和完善項目建議書後報送財務處。
第十八條 市級農業財政項目支出預算由財務處審核匯總後編入局部門預算草案,送主管局長審閱後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形成我局部門預算草案(二上)報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 部門預算草案(二上)經市財政局審核報市人代會批准後由市財政局下達我局(二下)。
第二十條 災害救助等臨時性項目由有關業務處根據各區縣(自治縣、市)及市級相關單位當年農業災害發生實際情況商財務處提出項目申報意見,報局領導審批後,向國家或市相關部門申報。
第三章 項目及預算下達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央及市級財政下達的農業發展類項目,由財務處會商相關處室於15日內向相關項目申報單位下達項目投資控制數,申報單位根據申報的項目內容及投資控制額度,50萬元以上的編制項目實施方案,50萬元以下的編制項目建設任務書,分別報送相關處室和財務處。相關處室會同財務處對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設任務書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擬出批覆檔案或簽注意見後報局領導審批下達。相關項目實施單位按批覆的方案或下達的項目建設任務書組織實施。
農業部項目需市財政配套的,商市財政局下達並將項目和預算下達檔案抄送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類項目由財務處根據市財政局批覆的項目支出預算連同部門預算一道於15日內批覆相關項目申報單位,申報單位根據申報的項目內容及投資控制額度編制項目建設任務書,經財務處審查後報主管局長審批下達。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項目要實行招投標制,以保證項目的公開性和公正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執行中,應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和實施政府採購的設備、儀器等,要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等公開、公平、透明的方式進行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未列入我局部門預算,由市財政局直接支付的農業財政項目資金,按財政部、農業部相關項目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央級農業財政項目資金,通過農業部直接撥付的,根據相關項目資金管理要求向農業部辦理資金撥款回執。農業部資金到位後,根據我局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或下達的項目建設任務書於15日內向項目實施單位撥付資金;通過財政部向市財政局下達預算的,由我局根據項目申報內容提出項目實施方案或資金安排計畫商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第二十六條 納入我局部門預算的農業財政項目支出,按照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要求辦理項目經費支付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級項目實施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預算和我局批覆的項目實施方案或下達的項目建設任務書向財務處報送分期用款計畫。
第二十八條 財務處審核、匯總項目實施單位的用款計畫後報送市財政局。列入授權支付的財政項目支出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市財政局的授權簽發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財政項目支出由市財政局根據我局報送的支付申請簽發支付令。
第二十九條 有關業務處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項目管理費使用計畫報分管局長審批後送財務處審核使用。
項目管理費只在局本級報賬,不能辦理轉撥。
第三十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可根據管理項目需要在農業財政項目資金中安排不超過5%的項目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材料的編制、評審組織實施和項目檢查驗收等必需的費用,國家和市對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涉及對農民直接補貼的項目資金支付,按《重慶市財政資金直接補貼農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項目主管單位、實施單位要根據國家預算收支科目及項目核算的要求按項目建立資金收支核算明細賬,詳細核算項目資金收支情況。在全面完成項目建設的各項任務後,項目資金有結餘的,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轉入事業基金,繼續用於相關事業發展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獎勵、福利等方面的開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項目申報單位要根據農業財政項目建設內容,根據專款專用原則,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按歸口管理職責,局有關業務處室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財務處負責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計處按《重慶市農業局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規定對單項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各項目實施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農業發展類項目申報指南及項目下達情況,不涉密的內容在重慶農業信息網上公開,以提高項目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向市農業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並按要求編報項目年度決算。
第三十七條 有關業務處室和項目申報單位不定期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對照項目實施方案或建設任務書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申報單位要及時總結,並根據項目管理要求,在1個月內向市農業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單項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農業局組織驗收,單項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委託區縣(自治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中介機構組織驗收。對項目單位組織實施不力、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取消項目承擔單位及其所在區縣該行業一年內項目申報資格,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列入我局部門預算的農業財政項目資金,按項目下達單位的相關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資金管理及會計核算檔案,並對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契約、項目實施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結果及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實行專門登記、保存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我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農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