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局屬各事業單位,機關各處室:
根據《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渝財庫[2003]29號)精神,我局制定了《重慶市農業局集中採購管理試行辦法》,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已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局集中採購管理辦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重慶市農業局集中採購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保證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採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政府採購招標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非經營性基本建設計畫管理辦法》,《重慶市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重慶市市級部門集中採購管理試點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集中採購系指經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批准,我局機關本級、各直屬事業單位為開展日常職能活動或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使用財政性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除市級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以外)。我局集中採購是市級政府採購、農業部集中採購的延續和補充。
第三條 納入我局部門預算管理的局機關本級、局屬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區縣(自治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市級以上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採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集中採購的採購程式、採購方式、採購契約等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
集中採購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集中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除涉及國家機密外,政府採購活動一律向社會公開,引人市場競爭機制,綜合考慮貨物(服務)的質量、信譽、售後服務、採購價格、採購費用等因素,在同等情況下,優先採購價格、費用低的貨物(服務)。
第五條 集中採購應當購買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採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本國貨物、工程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在集中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評標小組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定標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二章 集中採購當事人
第六條 集中採購管理與採購分離,明確集中採購當事人的職責。設立局集中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設在財務處)是負責我局集中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集中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一)研究制定局集中採購實施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審核、匯總編制局年度政府採購預算,批覆各預算單位年度集中採購預算;
(三)監督、檢查、考核局採購中心及局屬各預算單位集中採購工作;
(四)組織集中採購人員培訓;
(五)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中採購當事人是指在集中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採購人、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
第九條 採購人是指納人我局集中採購管理的局機關木級、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使用市級以上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區縣(自治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編制本單位年度政府採購預算、集中採購申請表;
(二)參與集中採購招標檔案審核、開標、評標、定標工作;
(三)驗收貨物並履行採購契約;
(四)協理其他集中採購事項。
第十條 局集中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設在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是依據《重慶市市級部門集中採購管理試點辦法》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集中採購具體事宜。其組成人員由後勤中心負責人及經辦人、監察室審計處、委託採購單位代表及局採購辦的相關人員組成。其職責是:
(一)發布局集中採購信息;
(二)組織或委託辦理集中採購事宜;
(三)向局採購辦反饋採購信息,建立集中採購檔案;
(四)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供應商參加集中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採購人可以要求參加集中採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集中採購。以聯合體形式進行集中採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並向採購人提交聯合協定,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
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就採購契約約定的事項對採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集中採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評標小組的組成人員、竟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定標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採購人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採購人不得索要、收受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的錢物和賄賂,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為其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集中採購範圍和方式
第十六條 集中採購實行目錄管理。凡列人集中採購目錄的,均屬集中採購範圍。
第十七條 集中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採購人或其委託的集中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招標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人)投標的採購形式,一般實行減價競買。公開招標採購一般適用於採購數量較大、質量不易確定或者採購價格波動較大的貨物(服務)。
公開招標是集中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原則上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在50萬元以上的,應進行公開招標,也可委託市政府採購中心或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二)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供應商投標的採購形式,一般實行暗標競買。符合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服務,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l、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川占集中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採購人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人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採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契約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五)詢價,是指採購人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竟爭性的採購方式。詢價採購方式一般適用於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巨價格變化幅度小的集中採購項目。
(六)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第四章 集中採購程式
第十八條 集中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採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為確保行政和事業計畫的完成需要購買商品或取得勞務,本著勤儉節約、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標準,對屬於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貨物服務),按規定格式編制本單位該財政年度集中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按部門預算編制工作程式確立年度集中採購預算。
第十九條 集中採購計畫的確立。集中採購預算確立下達後,各採購單位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特殊情況需對採購預算作調整或用其他財政性資金增加採購項目的,應於預算下達後5個工作日內及每季度第一個月內提出採購調整意見報局採購辦審核。
局採購辦根據市財政局批覆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採購預算和各採購單位的採購申請表,編制分品目採購計畫,送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局採購中心根據局採購辦確定的分品目採購計畫按適當的方式實施採購。
市級已實行定點採購的項目,我局不再進行單獨採購,其貨物或服務到定點的供應商處購買。
機動車輛和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原則上由市政府採購中心統一採購。
第二十一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中心應當從市政府採購辦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選擇不少於三家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二條 貨物或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二十三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實質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第二十四條 廢標後,採購中心應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採購任務取消的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局採購辦批准並報市市政府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採取邀請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採購,應組成評標委員會,客觀公正地確定成交供應商。評標委員會的成員須是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條 採用竟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檔案。談判檔案應當明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契約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市政府採購辦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擇不少於三家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檔案。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檔案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定標小組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七 條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中心與供應商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第二十八條 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遵循下列程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九 條局採購中心、採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複雜的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局採購中心對集中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要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採購檔案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檔案、投標檔案、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檔案、契約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
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契約價格;
(三)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採用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 集中採購契約及資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集中採購活動結束後由局採購中心與供應商簽訂契約。集中採購契約適用契約法。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書面契約方式約定。契約應明確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契約的時間、地點、方式、售後服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集中採購資金來源包括:
(一)採購人部門預算中確立的政府採購預算;
(二)採購人預算外資金;
(三)上級專項撥款中用於儀器設備購置的資金;
(四)採購人基本建設項目中用於購買儀器設備資金;
(五)其他用於集中採購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十四條 集中採購資金的支付:
(一)採購人部門預算中確立的集中採購項目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1、市級集中採購中心採購的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契約直接支付,原則上由市財政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2、局集中採購中心採購的項目、根據市級政府採購確定的定點採購項目,由局採購中心或採購人於採購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採購契約和驗收報告送市政府採購辦審核無誤後,交由市財政局支付中心按照契約的約定,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二)採購人用預算外資金上級專項撥款、基本建設資金和拼盤項目採購超出部門預算確立的集中採購預算部分,由採購人在採購活動實施前按局採購辦核定的預計採購資金劃人局集中採購專戶,由局採購中心或採購人於採購活動結束後7個工作是內將採購契約和驗收報告送局採購辦審核無誤後,交由局財務處按照契約的約定,直接支付給供應商。各採購人及時與局財務處結清款項。
第三十五條 集中採購的項目執行完畢後,採購人應根據市財政臧局財務處)的轉賬通知書、供應商提供的發票、驗收報告列報支出,應列人固定資產、庫存材料的按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人賬。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採購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符合集中採購條件的採購項目實行集中採購。局集中採購工作實行管采分離並按各自職責認真工作,對集中採購工作實行內部審計,接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局集中採購相關機構要認真處理涉及本局集中採購的質疑或投訴事項,並接受有關政府管理部門的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 局將對集中採購工作進行考核,重點考核採購計畫的編制及完成情況、採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信息反饋、管理水平、有無過法行為等事項,以確保集中採購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接受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的考核。
第三十九條 採購當事人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及其他違法行為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定對採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十一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我局2001印發的《重慶市農業局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