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縣公安局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印發<郎溪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郎發〔2010〕6號),設定郎溪縣公安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省(市)委、省(市)政府以及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部署和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工作。
(二)研究和推進公安工作改革,探索符合我縣實際的公安管理體制,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的管理、教育、訓練和黨風廉政建設、警務督察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斷加強公安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現代化建設。
(三)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提供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對策。
(四)指導、檢查、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
(五)組織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的偵破和治安案件的查處;參與組織重大行動,處置突發的治安、災害事故。
(六)負責禁種、禁販、禁吸毒品工作和涉毒案件偵查工作;負責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及公民出入境、往來港澳台地區和入境我縣的外國人、外籍華人的工作;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八)指導和組織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管理全縣車輛、駕駛員、道路交通安全,維護全縣交通秩序。
(十)組織實施到我縣視察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省(市)委、省(市)政府主要領導的警衛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警衛任務。
(十一)負責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森林公安機關的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科技和通信網路工作;主管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管理和監察工作。
(十四)規劃公安裝備現代化,為全縣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內設機構分為3個綜合管理機構、9個執法勤務機構、16個派出機構、2個監管機構、1個行政審批機構。除警務保障室、行政審批科為股級建制外,其他內設機構為副科級建制。
(一)綜合管理機構:
1.政工監督室(監察室、督察大隊)
負責公安政治工作;負責公安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2.法制室(信訪科)
負責公安法制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3.警務保障室
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辦公室)
內設秘書室、情報信息室、信息通信室和接警室。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研、文秘和檔案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3.刑事偵查大隊(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內設建平責任區刑警隊、農村責任區刑警隊、刑事科學技術室、辦公室、禁毒中隊。
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禁毒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承擔郎溪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
4.交通管理大隊
內設辦公室、車輛管理所、機動車檢測中心、宣教中隊、事故處理中隊、公路巡邏機動中隊、城區中隊、十字中隊、鍾橋中隊、法制室。
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5.治安管理大隊
內設辦公室、案件中隊、管理中隊。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
6.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預防和偵查經濟犯罪案件。
7.巡邏防暴大隊
內設辦公室和3個執勤中隊。
負責承擔城區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先期處理突發性事件、暴力案件、群體上訪、非法集會及對犯罪分子的追捕堵截工作。
8.出入境管理大隊
負責公民出國(境)審查發證工作,負責境外人員在華管理工作,負責涉外案件查處工作。
9.公共信息網路安全大隊
負責指導並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和國際網際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依法查處計算機網路違法犯罪案件。
(三)派出機構:
1.經濟開發區派出所
2.建平中心派出所
3.十字中心派出所
4.梅渚中心派出所
5.南豐派出所
6.濤城派出所
7.幸福派出所
8.飛里派出所
9.十字鋪派出所
10.畢橋派出所
11.姚村派出所
12.新發派出所
13.東夏派出所
14.凌笪派出所
15.水上派出所
負責轄區的治安防範、治安管理和接、處警工作,查處治安案件,偵破和協助偵破刑事案件。
16.建平鎮警務室
依法查處與文明創建、城市管理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的各種案件和違法行為,支持和保障城市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法公務活動;維護城區交通秩序,依法查處城區範圍內的各種機動車輛違法違章行為。
(四)監管機構:
1.看守所
負責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關押、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配合偵審工作。
2.拘留所
負責治安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看管教育工作。
(五)行政審批機構:
行政審批科
統一負責涉及公安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人員編制

縣公安局機關行政編制245名(其中縣委政法委占編1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4名,黨委、紀委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按相關規定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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