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廳級),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領導班子

李雪東 主任、黨組書記

宿建軍 黨組成員 副主任 省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正廳級)

付 宇 黨組成員 紀檢組組長

何 睿  黨組成員 副主任

吳運傑 黨組成員 副主任

房 勇  黨組成員 副主任

黃洋 黨組成員 副主任

職能轉變

取消的職責

1.取消電力建設基金投資項目審批。
2.取消限額以下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
3.取消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准。
4.取消企業投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項目核准。
5.取消企業投資紙漿項目核准。
6.取消企業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核准。
7.取消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准。
8.取消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項目核准。
9.取消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核准。
10.取消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准。
11.取消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准。
12.取消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准。
13.取消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苯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准。
14.取消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准。
15.取消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准。
16.取消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徵關稅審核。
17.取消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設立備案。
18.取消中央政府專項資金使用審批:能源領域技術研發資金、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經費。
19.取消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審核。
20.取消發電機組併網安全性評價。
21.取消重要商品年度計畫審批:煤層氣商品量分配計畫。
22.取消註冊企業培訓師資格認證。
23.取消中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
24.取消火力發電可靠性金牌機組和供電可靠性金牌企業表彰。
25.取消企業發行外債的額度審批。
26.取消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畫審批。
27.取消不需中央政府投資、限額(規模)以下或不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審批。
28.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初審。
29.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初審。
30.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初審。
31.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初審。
32.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初審。
33.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34.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招標師職業資格認定初審。
35.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預審。
36.取消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農產品(棉、糧)進口關稅配額初審。
37.取消煤炭建設單項工程質量認證。
38.取消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審批。
39.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下放的職責

1.將非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2.將國家規劃礦區以外的一般煤炭開發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3.將年產50萬噸以下(不含)煤炭液化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4.將國、省幹線、高速公路、跨市的公路項目之外的公路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5.將獨立公路橋樑、隧道項目核准(國省幹線上的特大橋、互通立交、公鐵立交、隧道項目除外)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6.將千噸級以下(不含)通航建築物的內河航運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7.將日調水50萬噸(不含)以下的城市供水項目核准(跨市項目除外)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8.將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項目審批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9.將非衛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備項目審批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10.將城市供氣、供熱管網等城建項目審批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11.將水工結構萬噸(不含)級以下泊位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12.將重點園區基礎設施建設“七通一平”項目審批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13.將企業投資省規劃內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14.將非省財力投資日處理能力5萬噸以上(含5萬噸)的污水項目審批下放至市級投資主管部門管理。
15.將外商直接投資、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的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核准下放至市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16.將外商直接投資、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的1-3億美元鼓勵類項目核准委託下放至瀋陽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17.將申請中央預算內資金的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批下放至市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18.將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備案下放至市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
19.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項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級投資行政主管部門。
20.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輸油、輸氣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項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級能源行政主管部門。
21.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及城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核准下放至市級能源行政主管部門。
22.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整合的職責

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運輸等生產要素,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等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增加的職責

1.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至20億元的項目核准。
2.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萬噸至500萬噸煤炭、鐵礦石、原油專用泊位項目核准。
3.企業投資分散式燃氣發電項目核准。
4.企業投資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准。
5.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准。
6.企業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於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准。
7.企業投資非跨境、跨省(區、市)的油氣輸送管網項目核准。
8.企業投資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准。
9.企業投資稀土深加工項目核准。
10.企業投資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11.企業投資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核准。
12.企業投資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核准。
13.企業投資風電站項目核准。
14.企業投資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列入國家規劃的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電壓等級的交流電網工程項目核准。
15.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准(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

加強的職責

1.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投資審批事項。
(1)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2)對已列入省級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省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後,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下放投資審批權的項目,相應調整相關前置審批許可權,提高效率。
(3)根據國家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及時修訂調整我省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對市場競爭充分、企業有自我調節和約束能力、可通過經濟和法律手段有效調控、符合結構調整方向、有利於防止產生新的過剩產能的項目,由核准改為備案,完善備案制度,防止變相審批。對確需審批、核准的項目,明確範圍、程式、標準和時限,做好與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的銜接,簡化手續、最佳化程式、線上運行、限時辦結,依法及時公開項目審批、核准信息。
2.完善和加強巨觀調控,強化全省發展戰略規劃的引導和約束作用。
(1)加強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全局性事項統籌、經濟體制改革協調等職能,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全省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強化全省發展戰略規劃的約束和導向作用。綜合協調巨觀經濟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巨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巨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提高相機抉擇水平,增強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協調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3)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制定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具體實施辦法,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
3.強化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生態補償機制和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專項規劃、跨市的區域規劃和地方規劃,銜接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全省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
(二)起草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按規定指導、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三)統籌協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研判經濟發展趨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綜合協調全省巨觀經濟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巨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巨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
(四)負責監測全省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並協調解決全省經濟運行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五)負責匯總分析全省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發展對策、土地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六)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
(七)承擔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安排省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和涉及綜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重大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參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及措施,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全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次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進全省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九)負責統籌推進全省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全省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全省區域協調發展及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老工業基地振興、沿海經濟帶開發、瀋陽經濟區發展和突破遼西北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負責全省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十)研究分析國內外和省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相關工作,編制全省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並組織實施省級戰略物資儲備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全省糧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儲備。
(十一)負責全省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統籌推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負責提出全省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按許可權實施對能源項目和計畫的管理,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省煤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
(十三)推進全省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全省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全省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四)研究全省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係,組織編制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3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
(二)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按規定指導、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負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審批處。
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擬訂行政審批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提出行政許可決定和行政許可證照發放,組織協調辦理與省直部門聯合行政審批事項。
(四)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統籌協調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跨市的區域規劃和地方規劃,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省級專項規劃編制的立項管理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全省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分析研究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承擔全省地區生產總值指標任務,提出巨觀調控的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協調全省巨觀經濟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完善巨觀調控協調機制,開展巨觀調控政策評估,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總量目標和相關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和近期調控目標,協調省級重要物資儲備計畫,組織研究和提出全省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意見,指導全省經濟信息工作。
(六)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七)政策研究室。
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組織研究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新聞宣傳、政務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
(八)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措施,承擔組織落實固定資產投資指標任務,承擔組織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指標任務,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修訂投資項目核准目錄,提出省本級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投資方向和安排意見,編制下達省本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按許可權審核省直有關部門基本建設項目,安排省本級基本建設投資。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專項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重大問題,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九)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水利、氣象等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安排有關項目,負責推進縣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承擔農業資源區劃管理工作。
(十)工業處。
綜合分析工業發展形勢,協調解決工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全省推進工業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工業協調發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問題,提出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的綜合政策建議,統籌協調優勢和短缺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按許可權核准、備案、審核轉報工業項目,按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重大工業項目,參與審核境外投資重大工業項目,負責工業方面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的組織、審核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對接國家相關產業基金,協同組織實施省內相關產業基金。
(十一)服務業處。
研判服務業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統籌全省服務業發展,統籌全省服務業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研究擬訂服務業集聚區、產業帶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中介組織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促進和規範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中介組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省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會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文化、教育、體育、新聞出版和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編制社會發展投資計畫,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組織擬訂全省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三)資源環境和應對氣候變化處。
綜合分析全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參與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推進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制度、基礎能力、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和適應氣候變化工作,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參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工作,牽頭指導和協調全省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工作,按許可權核准或備案外商投資重大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支持具備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負責國際合作工作。
(十五)交通運輸發展處。
研判交通運輸發展趨勢,提出交通運輸(含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戰略和體制改革建議,承擔協調鐵路投資額度指標任務,負責綜合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監測、分析交通運輸的發展狀況,按許可權審核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通戰備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高技術產業處。
研判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 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推進新興產業創業投資,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和新業態的形成。
(十七)地區經濟處。
協調指導全省區域經濟發展和協作,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編制邊境地區經濟開發計畫,組織編制重點流域(包含近岸海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參與擬訂扶助農村貧困地區計畫,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擬訂國土規劃和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綜合平衡與節約利用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參與擬訂扶助民族地區經濟開發計畫,負責編制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和計畫,健全和完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承擔省沿海經濟帶開發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突破遼西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就業衛生人口處。
綜合分析全省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擬訂全省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建設規劃和投資計畫,按許可權審核省屬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基本建設項目,並參與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政策,牽頭擬訂全省健康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九)經濟貿易處。
研究提出全省內外貿發展戰略,監測分析內外貿市場運行態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編制重要商品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級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儲備計畫,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及流通領域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十)財政金融信用處。
研究分析全省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價格政策,提出金融發展和直接融資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組織和監管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負責推進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和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負責全省社會信用體系規劃建設、制度標準擬訂與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非金融類信用信息徵集、發布和使用管理,負責全省信用評估機構備案管理和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承擔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振興老工業基地處(省資源枯竭城市經濟轉型辦公室)。
研究提出遼寧省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專項規劃、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的建議,對各市老工業基地振興規划進行指導、論證、綜合平衡和銜接,提出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布局的建議並協調實施,提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的政策建議,協調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工業與其他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推進全省資源型城市(地區)經濟轉型工作,承擔省振興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聯絡協調處。
負責跨省區域合作與協同發展重大事宜的組織和落實,調度、監督項目推進落實工作進展情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參與重大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落實和相關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二十三)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處。
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組織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二十四)投融資協調處。
統籌協調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監測分析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狀況,協調推進國家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引導基金的爭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規劃、審核、儲備等工作,適時發布和組織推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督促檢查各市、省直各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進情況,協調推進政府和銀行合作,協調推進民間投資工作。
(二十五)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及規定情況,組織開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違規問題,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配合國家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和專項檢查工作。
(二十六)瀋撫新區工作處。
統籌銜接瀋撫新區建設和發展,組織擬訂瀋撫新區發展政策、規劃和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協調推進瀋撫新區產業布局、項目建設和經濟合作,統籌瀋撫新區主導產業園區項目審核、申報和管理工作,統籌瀋撫新區對內對外宣傳工作。指導並推進瀋陽經濟區新型工業化綜合配套改革先導示範區建設,負責瀋陽經濟區專項改革試點工作,承擔省推進瀋撫新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瀋陽經濟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對口支援處。
協調指導推動全省對口支援(幫扶)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對口支援(幫扶)政策建議,組織審核對口支援綜合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對口支援政策貫徹落實和規劃執行的督促檢查,承擔省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八)能源綜合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含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按許可權履行能源行業管理和對外合作相關職能,核准或審核能源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指導能源行業科技進步、裝備、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工作,擬訂核電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承擔省核電站建設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九)電力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火電和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參與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銜接電力供需平衡,按許可權負責火電和電網項目布局和建設,按規定許可權核准或審核火電和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十)煤炭處。
負責全省煤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省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煤炭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按規定許可權,負責煤炭建設項目核准審批、初步設計審批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煤礦生產能力登記公告,依法整頓全省煤炭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指導協調全省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組織年度瓦斯等級鑑定,負責煤礦安全技術改造等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統計分析煤炭工業生產動態,指導煤炭運銷協調。
(三十一)新能源處。
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抽水蓄能等儲能調峰基礎設施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實施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及相關規劃,負責相關項目滾動儲備、調整等投資計畫管理,參與電力體制改革及智慧能源發展建設,負責非化石能源發展信息統計工作。
(三十二)油氣管道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石油、天然氣開發及管道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銜接油氣市場供需平衡,承擔油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全省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三十三)督查考核處。
負責對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點督辦事項,國務院領導、省領導批示事項,省委、省政府主要會議議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委黨組、主任交辦的重大事項等督查督辦工作,代省政府承接審計署對遼寧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的跟蹤審計和整改工作,負責目標績效考核工作。
(三十四)財務處。
承擔機關與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管理專項經費,承擔對口援建經費的撥付和管理工作。
(三十五)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十六)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人員編制

(略)。

其他事項

(一)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加掛遼寧省能源局、遼寧省瀋撫新區管理委員會牌子。
(二)按照規定,管理遼寧省物價局。
(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行業管理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方面的職責分工。一是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擬訂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目錄,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投資審核範圍、標準和程式。二是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履行國家確定的省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職責,並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共同加強項目實施和監管。三是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省本級建設投資計畫綜合管理工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提出本行業發展建設需求,執行經省政府同意後下達的省本級建設投資計畫,加強項目實施和監管。
(四)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在規劃方面的職責分工。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分管領域內的省級專項規劃,並制定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協調後予以立項。對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要徵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有關省級專項規劃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上報省政府批准的規劃,有關部門須徵求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或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上報。
(五)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商務廳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編制全省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省商務廳負責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煤炭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在進出口總量計畫內進行分配並協調相關政策。
2.省外商投資優勢產業指導目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商務廳擬訂並聯合發布。
(六)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1.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分工。需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准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申報和管理。需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核准的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項目,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申報和管理。
2.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職責分工。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科技廳等有關部門負責上報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
(七)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畫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畫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畫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和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八)關於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方面的職責分工。由省交通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建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協調配合機制,省交通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組織交通行業間政策、規劃和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涉及全省工業經濟運行的交通運輸協調和銜接,負責工業生產要素的運輸綜合平衡與調節,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調運。
(九)關於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工作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PPP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體制機制,強化PPP項目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規劃、審核、儲備等工作,並適時發布和組織推介,對各市政府PPP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核等。省財政廳負責與財政部溝通協調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政府採購監管等工作,落實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有關獎補政策,對PPP項目涉及的財政補貼實行預算管理等。
(十)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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