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及各國法律均認為逾期接受無效,只能視作一項新的發盤。
基本內容
如果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或發盤未具體規定有效期限而超過合理時間才傳達到發盤人,這就成為一項逾期接受。
國際公約對逾期接受處理的兩個規定:
1、如果發盤人於收到逾期接受後,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確認其為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2、一項逾期接受,從它使用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表明,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本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由於出現傳遞不正常的情況而造成了延誤,這種逾期接受仍可被認為是有效的,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