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信託業務

指那些既可以由個人作委託人,也可以由法人作委託人的信託業務。 隨公司法人的湧現,法人信託成為信託主要業務個人作為受託人不能適應信託業務要求信託財產所有者多元化,信託機構業務的多重化開列了通用信託業務。 1.投資信託;2.不動產信託;3.公益信託;4.處理債務信託;5.管理破產企業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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