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機構管理

信託投資機構管理

信託投資機構管理(control of trust investment institutions) ,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是中央銀行或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對信託投資機構的設定、業務範圍、活動方式和監督檢查等管制行為的總稱。經營信託業必須具備一定條件。主要包括:資本充足、符合社會公眾對信託業務的要求、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等。在中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限於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並具備下列條件:確屬經濟發展需要;具有合格的金融業務管理人員;具有法定的實收貨幣資本金;符合經濟核算原則;具有組織章程等。

業務範圍

信託投資機構管理信託投資
各國信託法規對不同信託投資機構的業務範圍都作了明確規定。在美國,聯邦儲備法允許商業銀行經營信託業務,同時對其經營範圍實行嚴格的管制,其目的在於防止銀行通過信託業務進行大量的股票債券投資。在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諮詢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上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來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

業務管理

主要包括限制信託財產的種類,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規定信託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限制大批融資,規定信託資金的賠償準備要求等。

中國信託機構的業務管理主要有:自有資本金的管理、計畫管理、比例管理、利率管理等。

經營範圍

一、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七)代保管業務;

(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

(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信託投資公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為下列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信託

(一) 救濟貧困;

(二) 救助災民;

(三)扶助殘疾人;

(四)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

(五)發展醫療衛生事業;

(六)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環境;

(七)發展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三、信託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時,可以依照信託檔案的規定,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

經營規則

信託投資機構管理信託
一、以信託契約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契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信託目的;

(二) 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許可權;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投資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委託人和受託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信託契約以外的其他書面檔案設立信託時,書面檔案的載明事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地位謀取不當利益;

(二)將信託財產挪用於非信託目的的用途;

(三)承諾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四)以信託財產提供擔保;

(五)將信託資金投資於自己或者關係人發行的有價證券

(六)將信託資金貸放給自己或者關係人;

(七)將不同信託賬戶下的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八)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行為。

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檔案的規定,並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不受前款第(四)至(八)項的限制。

監督管理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審計。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任職資格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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