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回購協定

逆回購協定

逆回購協定,就是證券持有者(即證券賣主)為與證券買主達成一筆證券交易,在簽定的契約中規定賣主在賣出一筆證券後須在某個雙方商定的時間以商定的價格再買回這筆證券,並以商定的利率付息。這對於買主來講,這就是個逆回購協定。實際上是與回購協定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從資金供應者的角度出發相對於回購協定而言。在逆回購協定中,買入證券的一方同意按約定期限以約定價格出售其所買入證券。從資金供應者的角度看,逆回購協定是回購協定的逆進行。

基本信息

使用

逆回購協定逆回購協定
利用“逆回購協定”進行政府和聯邦代理機構證券短期銷售及由此發展而成的“特別發行市場”。在傳統方式下,政府債券交易商需向商業銀行借人證券利息費用為o.5%。現在通過逆回購協定來取得證券進行短期銷售,其成本往往較低。由此,這種銷售方式逐漸發展,形成證券回購協定市場的一個新興分市場——“特別發行市場”。“特別發行市場”上的證券交易對交易雙方都有利,因為證券持有者能通過與交易商磋商以低於證券回購協定市場的成本獲取資金。主要影響是可能會產生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和外匯風險。

區別

正回購是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並承諾在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正回購也是央行經常使用的公開市場操作手段之一,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可以達到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較央行票據,正回購將減少運作成本,同時鎖定資金效果較強。
正回購是央行以手中所持有的債券做抵押向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並承諾到期再買回債券並付出一定利息。我國央行的正回購操作以7天居多,每周到期再滾動操作。
逆回購為中國人民銀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並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為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逆回購到期則為央行從市場收回流動性的操作。簡單說就是主動借出資金,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就稱為逆回購交易,此時投資者就是接受債券質押,借出資金的融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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