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從本質上看,回購協定是一種質押貸款協定。在這裡應該把握兩個要點:
一是雖然回購交易是以簽訂協定的形式進行交易的,但協定的標的物卻是有價證券。
二是我國回購協定市場上回購協定的標的物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可用於在回購協定市場進行交易的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及金融債券。
回購協定市場從幾個方面吸引投資者。首先,該市場為剩餘資金的短期投資提供了現成的工具。實際上,大量的回購協定交易是一個晚上的時間進行的,稱為隔夜回購。隔夜回購的利率通常比聯邦基金的利率低,儘管利率很低,但對那些無法進入聯邦基金市場的投資者來說,總比沒有回報要好。第二點,在剩餘資金數量每日不定的情況下,投資者可通過滾動隔夜回購的辦法來有效地管理可能的剩餘資金。
美國市場
1969年,美國聯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銀行運用政府債券進行回購協定形成的資金來源,可以不受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限制。這進一步推動了銀行踴躍參與回購協定交易,並將回購協定的內容主要集中到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身上。從60年代開始,當通貨膨脹的陰雲開始籠罩著整個西方世界時,回購協定市場卻迎來了意想不到的黃金時期。隨著市場利率的高漲,大多數西方公司的財務主管們急於為手中掌握的短期資金,尋找妥當的投資場所。企業的積極參回購協定市場帶來了大批投資者。
除了企業和商業銀行以外,美國各級地方政府也成為了回購協定市場的受益者和積極倡導者。因為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美國各級地方政府的閒置資金必須投資於政府債券或者以銀行存款的形式持有,並且要保證資金的完整性。在以前,這極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財務上的靈活性。回購協定市場正好提供了既投資於政府債券,又有還款保障的投資渠道。因此政府成為該市場的積極參與者,也就不足為奇了。
目前,美國的回購協定市場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回購協定市場。早在90年代初,隔夜回購協定的日交易量就已經遠遠超過了100億美元。擁有數千億美元短期資金的共同基金是這個市場上的最大投資者。對他們來說,一家投資基金的經理每天通過同一個經紀人做幾億美元的回購協定交易,已是司空見慣。
交易特點
1、流動性強。協定多以短期為主。
2、安全性高。交易場所為規範性的場內交易,交易雙方的權利、責任和業務都有法律保護。
3、收益穩定並較銀行存款收益為高。回購利率是市場公開競價的結果,一般可獲得平均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
4、融入資金免交存款準備金。成為銀行擴大籌資規模的重要方式。
雖然回購協定是一種高質量的質押貸款,但仍有一定的信用風險。當所質押的證券價格下跌時,賣方可能到期不購回證券;當所質押證券價格上漲時,買方可能不願意將證券回售給賣方。因此,協定雙方一般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降低風險:1)要求質押的證券市值大於借款額,質押證券市值與借款額之間的差額稱為保證金(margin),通常保證金為1-3%。2)當質押證券市值上漲或下跌一定百分比時,相應調整回購協定,要求資金需求者調整質押金或者要求資金供應者調整回購協定本金。3)資金供應者把質押證券轉到資金需求者的清算銀行中由資金供應者監管的賬戶上,其實質從質押變成了抵押,有效降低了信用風險,美國普遍採用此法。
作用意義
1、 回購協定交易有助於降低交易者的市場風險。
2、 發展回購協定市場有助於推動銀行同業拆借行為規範化。
3、 發展回購協定有助於擴大國債交易規模。
4、 發展回購協定市場有助於幫助中央銀行順利的推出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5、 回購協定有助於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拓展經營範圍,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和經營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