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存款準備金(DepositReserve),就是中央銀行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各商業銀行按一定的比例將吸收的存款存入在中央銀行開設的準備金賬戶,對商業銀行利用存款發放貸款的行為進行控制。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
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中央銀行體制下建立起來的,世界上美國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繳存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證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後才逐漸演變成為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供應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這個比例越高,執行的緊縮政策力度越大。
目的
實行存款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
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存款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的多少和準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
特點
“存款準備金”的特點是典型的規模可測、可控資金,只要“機構專業”,“規模合理”,“科學運營”,就會發揮既能控制“熱錢”、“準熱錢”,又能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獨特作用。雖然“存款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但存款準備金也是財富,是財富就可考慮其科學運營的問題,特別是存款準備金的長效運營,如果運營的好,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好處。職能
存款準備金的四種職能:緩衝職能
通過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助於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動時穩定隔夜利率;
流動資產管理職能
為中央銀行提供了準備金需求的一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
貨幣控制職能
存款準備金可以被作為一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段;
收入或稅收職能
存款準備金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一個來源。
作用
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真實效用體現在它對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對貨幣乘數的調節。由於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與中央銀行投放的基礎貨幣量存在著乘數關係,而乘數的大小則與存款準備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銀行採取緊縮政策,可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而限制了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降低了貨幣乘數,最終起到收縮貨幣量和信貸量的效果,反之亦然。
缺陷
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存在這樣三個方面的缺陷:一是當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時,商業銀行可以變動其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從反方向抵消了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存款準備金率對貨幣乘數的影響很大,作用力度很強;三是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對貨幣量和信貸量的影響要通過商業銀行的輾轉存、貸,逐級遞推而實現,成效較慢、時滯較長。因此,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往往是作為貨幣的一種自動穩定機制,而不是將其當作適時調整的經常性政策工具來使用。
如果將存款準備金作為一種貨幣政策工具則存在局限性:一是準備金率調整對金融機構經營震動較大,準備金率變化需要銀行重新調整資產組合,但是金融機構在短時間內難以完成,如果市場發育不完善,超額準備金在金融機構間分配不平衡時,這種震動會更大;二是較高的準備金率會降低金融機構通過市場渠道運用資金的比例,並且,如果存款準備金調整頻繁,銀行會傾向保持較高超額準備金,進一步降低可用資金比例;三是由於多數國家對準備金存款不付息,準備金作為一種稅收,容易引發金融機構及市場融資同行逃避金融監管的現象,甚至形成脫媒。
影響
1、銀行:若上調存款準備金,由於資金減少,貸款利潤會減少,這對銀行的業績有一定影響,也會催促銀行更快向其他利潤來源跟進。
2、企業:若上調存款準備金,銀行會更加慎重選擇貸款對象。
3、股市:影響有限,幅度比預期低。
4、期貨:如果存款準備金下調,則資金可能流入期貨市場,從而引發短期的劇烈波動。
5、存款:銀行會加大力度推陳出新吸引存款。
總之,存款準備金率的變動會影響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能力,從而影響社會經濟的整體流動性,作為中央銀行對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對經濟巨觀調控的作用十分明顯。但存款準備金政策變動對經濟的影響有時滯性。
中國發展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20多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多次調整。
1998年前,準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需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清算。
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將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併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1999年存款準備金率進一步下調至6%。
2003和2004年,為對沖外匯占款,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了存款準備金率,達到7.5%。
歷次調整
存款準備金率歷次調整一覽表 | ||||
次數 | 時間 | 調整前 | 調整後 | 調整幅度 (單位:百分點) |
47 | 2015年2月5日 | (大型金融機構)20.00% (中小金融機構)16.50% | 19.5% 16% 農行額外-4% | -0.5 |
46 | 2014年6月16日 | (大型金融機構)20.50%(中小金融機構)17.00% | 20.00% 16.50% | -0.5 |
45 | 2014年4月25日 | 下調縣域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縣域農村合作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 縣域農商行16%、農合行14;考核達標的縣域農商行15%、農合行13%。 | |
44 | 2012年2月24日 | (大型金融機構)21.00% (中小金融機構)17.50% | 20.50% 17.00% | -0.5 -0.5 |
43 | 2011年12月5日 | (大型金融機構)21.50% | 21.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8.00% | 17.50% | -0.5 | ||
42 | 2011年6月20日 | (大型金融機構)21.00% | 21.5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7.50% | 18.00% | 0.5 | ||
41 | 2011年5月18日 | (大型金融機構)20.50% | 21.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7.00% | 17.50% | 0.5 | ||
40 | 2011年4月21日 | (大型金融機構)20.00% | 20.5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6.50% | 17.00% | 0.5 | ||
39 | 2011年3月25日 | (大型金融機構)19.50% | 20.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6.00% | 16.50% | 0.5 | ||
38 | 2011年2月24日 | (大型金融機構)19.00% | 19.5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5.50% | 16.00% | 0.5 | ||
37 | 2011年1月20日 | (大型金融機構)18.50% | 19.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5.00% | 15.50% | 0.5 | ||
36 | 2010年12月20日 | (大型金融機構)18.00% | 18.5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4.50% | 15.00% | 0.5 | ||
35 | 2010年11月29日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18.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4.00% | 14.50% | 0.5 | ||
34 | 2010年11月16日 | (大型金融機構)17.00% | 17.5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14.00% | 0.5 | ||
33 | 2010年5月10日 | (大型金融機構)16.50% | 17.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不調整 | - | ||
32 | 2010年2月25日 | (大型金融機構)16.00% | 16.5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不調整 | - | ||
31 | 2010年1月18日 | (大型金融機構)15.50% | 16.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3.50% | 不調整 | - | ||
30 | 2008年12月25日 | (大型金融機構)16.00% | 15.5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4.00% | 13.50% | -0.5 | ||
29 | 2008年12月05日 | (大型金融機構)17.00% | 16.00% | -1 |
(中小金融機構)16.00% | 14.00% | -2 | ||
28 | 2008年10月15日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17.00% | -0.5 |
(中小金融機構)16.50% | 16.00% | -0.5 | ||
27 | 2008年09月25日 | (大型金融機構)17.50% | 17.50% | - |
(中小金融機構)17.50% | 16.50% | -1 | ||
26 | 2008年06月07日 | 16.50% | 17.50% | 1 |
25 | 2008年05月20日 | 16% | 16.50% | 0.50 |
24 | 2008年04月25日 | 15.50% | 16% | 0.50 |
23 | 2008年03月18日 | 15% | 15.50% | 0.50 |
22 | 2008年01月25日 | 14.50% | 15% | 0.50 |
21 | 2007年12月25日 | 13.50% | 14.50% | 1 |
20 | 2007年11月26日 | 13% | 13.50% | 0.50 |
19 | 2007年10月25日 | 12.50% | 13% | 0.50 |
18 | 2007年09月25日 | 12% | 12.50% | 0.50 |
17 | 2007年08月15日 | 11.50% | 12% | 0.50 |
16 | 2007年06月05日 | 11% | 11.50% | 0.50 |
15 | 2007年05月15日 | 10.50% | 11% | 0.50 |
14 | 2007年04月16日 | 10% | 10.50% | 0.50 |
13 | 2007年02月25日 | 9.50% | 10% | 0.50 |
12 | 2007年01月15日 | 9% | 9.50% | 0.50 |
11 | 2006年11月15日 | 8.50% | 9% | 0.50 |
10 | 2006年08月15日 | 8% | 8.50% | 0.50 |
9 | 2006年07月5日 | 7.50% | 8% | 0.50 |
8 | 2004年04月25日 | 7% | 7.50% | 0.50 |
7 | 2003年09月21日 | 6% | 7% | 1 |
6 | 1999年11月21日 | 8% | 6% | -2 |
5 | 1998年03月21日 | 13% | 8% | -5 |
4 | 1988年09月 | 12% | 13% | 1 |
3 | 87年 | 10% | 12% | 2 |
2 | 85年 | 央行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統一調整為10% | - | - |
1 | 84年 | 央行按存款種類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20%,農村存款25%,儲蓄存款40% | - | - |
市場
國外20世紀90年代以來,主要工業國家中央銀行陸續將利率指標確定為貨幣政策調控的中介目標。中央銀行通過貨幣政策操作調控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水平的變動,通過利率風險結構、期限結構等機制影響金融市場各種利率變化,從而對金融運行和經濟運行產生影響。隨著貨幣政策調控趨向以價格調控為主,強調預調和微調的精細化操作,單純依靠調整存款準備金率進行貨幣政策調控的方式使用越來越少,存款準備金制度以及存款準備金率調整變化更多是從配合其他金融制度實施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運用的角度出發,存款準備金制度逐步演變為約束貨幣供應增長、增強公開市場操作和利率調整有效性和靈敏性的基礎性制度。
採取利率調控的國家,中央銀行多是將貨幣市場同業拆借利率作為基準利率,其貨幣政策操作是確定和維護基準利率目標水平。為此中央銀行必須對銀行準備金供給及短期同業資金進行嚴格控制,並且對銀行準備金的需求及同業資金有合理的預見性,然後才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調整流動性和市場利率。保持穩定和可預計的存款準備金有利於保證公開市場操作順利進行和避免貨幣市場急劇波動,使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資金需求存在結構性缺口,以增強中央銀行調節貨幣市場利率的能力。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要規定適度的最低存款準備金率。由於存款準備金用於滿足準備金要求和支付雙重需要,一般只有將準備金要求保持在足夠水平上,使存款準備金要求超過清算準備金要求,才會形成可預測的流動性缺口;否則,如果清算需求經常超過準備金要求,準備金需求將會變動不定,從而增加預測準備金需求的難度和政策實施的複雜性。
中國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20多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多次調整。
1998年前,準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需要在人民銀行開立備付金存款賬戶用於清算。1998年,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制度,將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併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金融機構自行確定。1999年存款準備金率進一步下調至6%。2003和2004年,為對沖外匯占款,適度控制金融機構信貸擴張,人民銀行兩次提高了存款準備金率,達到7.5%。
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適用一切吸收公眾存款或負債並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和客戶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委託代理或投資的關係。金融機構產品創新加快,對哪些創新產品適用準備金要求關係到貨幣政策調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改進金融服務、鼓勵直接融資和減輕間接融資壓力的背景下,應鼓勵商業銀行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如發行金融債券、開辦代理理財業務。但是從存款準備金管理來看,不能因為商業銀行有關負債業務在名稱上沒有“存款”二字就不適用於存款準備金制度,對商業銀行向公眾發行的債券或其他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的產品應考慮適用存款準備金制度。恰當地把握存款準備金適用範圍,在當前中國金融機構改革、金融產品創新的形勢下非常重要。這一方面有利於增強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規範地進行業務和產品創新,改進金融服務。
利息,但是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趨於下降。如前所述,對超額準備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超額準備金存款調整吸收過多流動性,不利於中央銀行預測貨幣市場流動性。降低超額準備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流動性管理,調整利率貨幣市場交易融通流動性餘缺,增強對貨幣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銀行開始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金融機構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與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狀況等指標掛鈎。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貸款比率越高,適用的存款準備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綜合了存款準備金制度、資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險制度的有關思想,體現了中國關於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綜合考慮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