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退夥,是指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夥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
退夥一般分為自願退夥、法定退夥兩大類:
自願退夥,也稱聲明退夥,是指基於合伙人單方的退夥意願而終止與其他合伙人之間的合夥協定,退出合夥企業的單方法律行為(其中又包括協定退夥和通知退夥)。
法定退夥,也稱強制退夥,是指非基於合伙人的意思表示,而基於法律規定或者法定事由發生的當然退夥。例如,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等(其中還包括當然退夥和除名)。
一、自願退夥形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合夥協定約定了退夥事由的出現
(二)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死亡、個人無能力承擔債務等)。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協定約定的義務。
另外還有點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並且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違反《合夥企業法》第45、46條的規定退夥,需要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二、法定退夥形式
(一)除名退夥(既,開除……)的情形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定約定的事由。
需注意的是,還是要遵循一定程式,並且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二)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當然退夥的客觀情況有: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定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定退夥的情形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還債務的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定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的相關資格喪失。
(五)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退夥,在大陸地區的部分部隊有“退夥”一詞,指當月一伙食費沒有吃完以現金的形式返還給士兵和軍官。你要問如果不退會去那裡啦。當然充公進單位帳戶。能退夥的部隊不多。能退夥的部隊往往待遇都很好。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但是,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夥。
退夥的效力
一、退夥人的合伙人資格喪失
無論哪種退夥形式,退夥的效力都是合伙人資格喪失。《合夥企業法》對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後果作了特別規定: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企業協定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法人資格。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換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一是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伙人;二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定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是合夥協定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給該繼承人(第50條)。
二、退夥人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定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三、退夥人對合夥虧損的分擔
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
退夥人應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退夥人在退夥前是合伙人,如果退夥後對退夥前的合夥債務不承擔責任,就加重了未退夥的合伙人的負擔,而且還可能發生利用退夥逃避合夥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