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
根據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訂立合夥協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夥協定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伙人按照合夥協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定,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定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作品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達成本協定。
第二條 全體合伙人應自覺遵守本協定,違約者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定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 合夥目的:為了,成立本合夥企業。
第四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
第三章 合夥企業名稱和住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合夥企業住址(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條 合夥企業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證 證 號 碼
第五章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交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資方式 數額 評估作價(元人民幣) 評估方式
第九條 合伙人應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資。
第十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依照合夥協定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條 合伙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定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他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議事方式為:
第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的表決方式如下:
第十九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由下列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第二十條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應當每 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一條 不參加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薄。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夥協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定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及債權債務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對合夥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每 月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根據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協商確定並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協定第二十八條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形使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夥
第三十五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定。
訂立入伙協定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六條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合夥協定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一) 合夥協定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三) 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定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合夥協定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起,即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合法繼承人不願意成為該合夥企業的合伙人的,合夥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合夥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其權利。
第四十三條 合伙人退夥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關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四十四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定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四十五條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 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條 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年。
第四十八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 合夥協定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 合夥協定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 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 合夥協定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 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 清繳所欠稅款;
(四) 清理債權、債務;
(五) 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 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
第五十一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 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退夥協定
同立退夥契約人x x x簡稱甲方x x x、x x x等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於x x x x年x月x日經訂立合夥契約所合夥經營事業,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遷另圖事業,聲明退夥並經合伙人全體的同意議定退夥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合夥經營的鋪號(x x行)(設x x x x處所)(商業登記證x x字批x x號營業登記證xx字第x x號)茲經甲乙雙方協定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為退夥,而脫離合夥關係是實。
第二條 自甲方退夥後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關於xx行應歸乙方共同所有,繼續經營爾後該行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乾。
第三條 在合夥中對外所有債權與債務,並行之諸設備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
第四條 合夥截至x x x x年x月x日為止的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完畢,而甲乙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夥決算並無互負債務,日後任何一方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
第五條 在合夥期間內,應繳的一切稅捐及任何公課負擔概歸甲方負責繳清。
本契約一式三份,退夥人各執一份為憑。
退夥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號碼:
退夥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證號碼:
x x x x年x月x日
範本示例
訂立協定各合伙人:
姓 名________,性 別________,年 齡__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名稱 、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總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定;
3. 除入伙協定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定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定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夥後,其他合伙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定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定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託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契約;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夥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契約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定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定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定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定、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定或與本協定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定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定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伙契約是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三)本契約一式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契約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