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退夥事由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除名退夥的事由為: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
除名退夥原因
除名退夥的原因是主觀性的,即退夥的合伙人發生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其退夥含有懲罰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斷哪些原因是導致當然退夥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導致除名退夥的原因耐,合伙人的主觀狀態即是否存在過錯、是否實施了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行為,是關鍵的判斷因素。
除名退夥效力
合夥企業作出對某一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但是,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以最終確認除名決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