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原合伙人退夥(retirement of initial partner)
從法律上說,原合伙人的退夥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新合夥企業建立,合伙人之間的經濟關係發生變更。合伙人需徵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或根據合夥協定規定,方可將其合夥企業的債務負償還之責。
退夥的原因
造成合伙人退夥的原因主要有:合伙人死亡而未指定其繼承者,合伙人因違反合夥協定而被開除,或者合伙人所持的合夥權益被扣押等。
權益不等原因
下列三處情況會使退出的合伙人權益與其資本金額不等:
(1)存在著會計誤並;
(2)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存在差異;
(3)存在著未入賬的資產,如商譽,或未入賬的負債。
會計處理
合伙人因為某種原因不願繼續參加合夥,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夥。根據一般規定,合伙人退夥,發生如下的效力:
根據退夥金與退夥人資本帳餘額的關係,退夥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 退夥金等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
2) 退夥金大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
3) 退夥金小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
如何退還財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定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四條 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附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定的約定辦理;合夥協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處理情況
原合伙人從合夥企業抽回屬於他(或她)的資本,退出合夥企業的行為。合伙人需徵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或根據合夥協定規定,方可將其合夥企業的債務負償還之責。造成合伙人退夥的原因主要有:合伙人死亡而未指定其繼承者,合伙人因違反合夥協定而被開除,或者合伙人所持的合夥權益被扣押等。下列三處情況會使退出的合伙人權益與其資本金額不等:(1)存在著會計誤並;(2)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存在差異;(3)存在著未入賬的資產,如商譽,或未入賬的負債。
原合伙人退夥時可以採用商譽和確認全部商譽兩種方法。只根據退夥行為調整合伙人伙權(見商譽法和紅利法)。
資本不等
下列三處情況會使退出的合伙人權益與其資本金額不等:
原合伙人退夥
(1)存在著會計誤並;
(2)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存在差異;
(3)存在著未入賬的資產,如商譽,或未入賬的負債。
會計誤差一經確認,應當按比例(一般為損益比例)調整合伙人的權益賬戶。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等時,按比例增加或減少各合伙人的資本。對於可能存在的商譽,在退夥時也應予以考慮。如果不考慮上述因素,就會影響到合伙人的正當權益。
合伙人由於種種原因而退夥,若馬上抽回資本,勢必會影響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這樣,在合夥協定中可能規定合夥企業可以在合伙人退夥時推遲一段時間再支付資本款,也可以分次歸還,但需向退夥人支付得息。這時,合夥企業應將退夥人的資本轉為合夥企業的負債。同時確認利息費用和應付利息。
退夥過程
原合伙人退夥是在合夥存續期間,合伙人資格的消滅。
(一)原合伙人退夥的類型
原合伙人退夥的類型包括:
1.聲明原合伙人退夥。聲明原合伙人退夥又稱自願原合伙人退夥,是指合伙人基於自願的意思表示而原合伙人原合伙人退夥
退夥。聲明原合伙人退夥又可分為協定原合伙人退夥和通知原合伙人退夥。當合夥協定約定了合夥的經營期限的,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原合伙人退夥:
(1)合夥協定約定的原合伙人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退夥;
(3)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定約定的義務。當合夥協定約定了合夥期限時,合伙人欲原合伙人退夥須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單方通知原合伙人退夥。合夥協定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給合夥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原合伙人退夥,但應當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原合伙人退夥。指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而原合伙人退夥。法定原合伙人退夥又可分為當然原合伙人退夥和除名原合伙人退夥。
(1)當然原合伙人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原合伙人退夥,合夥企業法第49條規定了這些客觀情況,即: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2)除名原合伙人退夥。也稱開除原合伙人退夥,是指在合伙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決議將該合伙人除名。合夥企業法第50條規定了開除原合伙人退夥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事務行為;④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原合伙人退夥的後果
1.原合伙人退夥人喪失合伙人身份,脫離原合夥協定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2.導致合夥財產的清理與結算,原合伙人退夥人以使用權出資的財產需返還給原合伙人退夥人,盈餘部分需進行分配,如有虧損則需由原合伙人退夥人分擔;
3.原合伙人退夥並不必然導致合夥的解散。只有在合夥為二人的情況下,其中一人原合伙人退夥則導致合夥的解散。
損益分配
原合伙人退夥時可以採用商譽法和紅利法兩種。確認全部商譽,指確認退夥行為所隱含的合夥企業全部商譽,商譽由各合伙人按損益比例分享。紅利法不確認商譽,只根據退夥行為調整合伙人伙權。
合伙人因為某種原因不願繼續參加合夥,經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可以退夥。根據一般規定,合伙人退夥,發生如下的效力:
1、退夥人與其他合伙人間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的狀況為準,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2、退夥人的伙權,不問其出資的種類,一般以現金抵還:退夥人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負相同的責任。
根據退夥金與退夥人資本帳餘額的關係,退夥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退夥金等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
2)退夥金大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退夥金大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表示合夥企業有商譽存在。其會計處理方法分為:商譽入帳法和商譽不入帳法兩種。
3)退夥金小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退夥金小於退夥人資本帳餘額,表示退夥人給其他合伙人紅利。會計處理時,直接把退夥人資本帳的餘額沖銷,並把它與退夥金的差額,攤入其他合伙人的資本帳。
退還財產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合伙人退夥的,在按照退夥時的生產經營和財產狀況進行必要的結算後,根據以下兩種情況對其財產進行處理和
原合伙人退夥
退還:
合伙人退夥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時,經結算,企業的現實財產少於原始出資的,按現實財產折算的份額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持平的,將原始出資財產返還退夥人;企業經營有盈利的,要連同退夥人原始出資和應分得的收益一起返還退夥人。
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夥協定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債務;合夥協定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經結算,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承擔的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合夥協定規定的虧損分擔辦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財產來抵補虧損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
此外,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即退夥人在依協定清退財產或承擔債務份額後,合夥企業分擔給某一合伙人的債務份額,該合伙人無力承擔,而該合夥企業的財產也不足以償付這種債務時,已退夥合伙人還必須與合夥企業的其他合伙人連帶承擔償付責任,因為這種債務發生於退夥之前,而且退夥人當時對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
退夥協定
同立退夥契約人____簡稱甲方____、____等簡稱乙方,茲為就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經訂立合夥契約所合夥經營事業,因合伙人____意欲他遷另圖事業,聲明退夥並經合伙人全體的同意議定退夥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合夥經營的鋪號(____行)(設x____處所)(商業登記證____字批____號營業登記證____字第____號)茲經甲乙雙方協定同意以____年__月__日甲方為退夥,而脫離合夥關係是實。
第二條自甲方退夥後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關於xx行應歸乙方共同所有,繼續經營爾後該行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乙方負責與甲方無乾。
第三條在合夥中對外所有債權與債務,並行之諸設備概歸乙方享受及負擔支理。
第四條合夥截至____年__月__日為止的收支決算業經甲乙雙方會算完畢,而甲乙雙方均確認兩方之間就合夥決算並無互負債務,日後任何一方均不得為任何主張,或請求雙方確諾決無異議。
第五條在合夥期間內,應繳的一切稅捐及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