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於2006年7月27日由財政部以財發〔2006〕39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財務計畫管理、資金籌集、資金使用和支出管理、工程成本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淨資產管理、財務監督、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附則11章63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財發〔2000〕57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發〔2006〕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為適應農業綜合開發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工作,我部對2000年印發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業綜合開發財務行為,提高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結合財政體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9號)及相關財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財務活動(不包括外資項目財務管理)。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原則: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實行財政無償資金縣級報賬制。
第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編制年度財務計畫,依法籌措和使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加強會計核算、財務預決算和資產管理工作,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強化財務監督檢查。
第五條 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設定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做好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財務計畫管理

第六條 財務計畫是指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編制的資金收支計畫。包括資金籌措計畫和項目用款計畫。
第七條 資金籌措計畫依據所承擔的開發任務和現行政策規定編制。要合理確定各級財政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額度,不得留有缺口。
第八條 項目用款計畫根據批准的項目計畫編制。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和施工契約的要求確定撥款計畫,各級財政部門不得滯留項目資金。
第九條 財務計畫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但在項目計畫經批准調整後,財務計畫也應隨之進行調整。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財政資金、自籌資金,以及採取投資參股、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的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等其他經過法定手續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組成。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不得用其他支農專項資金抵頂。
第十二條 土地治理項目自籌資金是指經批准實施的項目建設所需的鄉村集體自籌資金和農民的自籌現金、以物折資和投勞折資。其投入比例按照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規定執行。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於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三條 占用費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定向財政有償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資金使用費。
第十四條 其他收入是指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形成資產的運營收入(不含參股經營的有關收入)。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需要由財政預算單獨安排農業綜合開發事業費。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支出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規定的範圍使用。投資參股經營資金按照公司、企業法律制度和農業綜合開發投資參股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 產業化經營項目財政無償資金限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十八條 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可按財政資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廣費。科技推廣費的使用和管理分別執行兩類項目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貸款貼息是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單獨安排的,對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的貸款項目的貼息支出。項目貸款未落實的,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二十條 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年度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於項目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項目管理費。
部門項目中的土地治理類項目由相關的縣級項目主管部門按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比照地方項目執行。相應取消列支前期工作費的有關規定。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程監理費按照實施監理的土地治理項目單項工程財政年度投資總額的2%以內控制使用,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工程成本。
第二十二條 財政無償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報賬資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
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當納入改革實施範圍,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償資金債務必須落實借款人,按照“誰受益、誰負擔,誰借款、誰還款”的原則,確保有償資金的及時、足額回收。
由於遭受毀滅性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有償資金無法歸還或不能按期歸還的,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呆賬核銷或延期還款。
第二十四條 占用費支出包括支付借入財政有償資金的占用費、委託銀行貸款手續費、按規定從占用費收入中提取的業務費及必要的回收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其他支出包括資產的租賃、承包、出售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不含參股經營的有關支出)。

第五章 工程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建設單位對實施的土地治理項目所形成實物工程發生的全部費用要進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工程成本分為農業工程成本、水利工程成本、林業工程成本。
農業工程成本包括土地整治、修建田間機耕路、種子繁育基地建設、設施農業建設、草場建設等發生的費用;水利工程成本包括修建渠道工程、渠系建築物工程、水源工程、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發生的費用;林業工程成本包括封禁治理,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經果林及苗圃建設等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有形實體工程建設所發生的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是形成有形實體工程發生的費用。包括材料費、機械設備費、普工和技工及機械施工費、林木種苗費等。
間接費用是不形成有形實體工程,但對形成實體工程有緊密聯繫所必須發生的共同費用。包括工程監理費、勘察設計費、工程預決算審計費、材料損耗等。
第二十九條 項目工程竣工後,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應審核或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竣工決算。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借出有償資金、委託貸款、有償資金放款、參股經營投資、轉出參股經營資金、預付工程款、材料、待處理有償資金、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
第三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建立和健全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工程款項的支付要實行轉賬結算,現金收支要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嚴格控制現金結算,嚴禁白條入賬。
第三十二條 應收款項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收回的待結算款項。年終,要做好應收款項的清理結算工作,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三條 借出有償資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借給下級財政部門的有償資金。有償資金實行逐級承借,統借統還,按照批准的年度項目計畫和借款契約發放。
第三十四條 委託貸款是指由財政部門提供資金,貸款人根據已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占用費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有償資金放款是指按年度項目計畫借給用款單位或個人的應按時回收的財政有償資金。
第三十六條 參股經營投資是指通過資產運營機構投入到參股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
第三十七條 轉出參股經營資金是指上級財政部門撥給下級財政部門的財政參股經營資金。
第三十八條 預付工程款是指按工程建設契約預先支付給施工單位用於購買材料、設備等的款項。
第三十九條 材料是指為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而儲存的各種物資。
第四十條 待處理有償資金是指有償資金放款和委託貸款超過約定還款期限,經審核批准,但尚未按規定程式報批列入呆賬的有償資金。待處理有償資金的核銷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四十一條 在建工程是尚未完工、需繼續承建的農業綜合開發實體項目工程。
第四十二條 竣工工程是指已經完工、符合項目建設要求並經驗收合格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
竣工工程驗收前,由於質量問題發生的工程修復和返工費用,按有關契約規定辦理。竣工工程驗收後,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的工程修復和返工費用,從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中列支或按契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負債是指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為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而形成的、需要以資產來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有償資金、轉入參股經營資金、應付工程款、應付質量保證金和其他應付款。
第四十四條 借入有償資金是指下級財政部門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財政有償資金。
第四十五條 轉入參股經營資金是指下級財政部門收到的上級財政部門參股經營資金。
第四十六條 應付工程款是指工程竣工結算或報賬後,應付未付項目施工單位的工程款項。
第四十七條 應付質量保證金是指按規定預留的,應付給項目施工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付給項目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金應按不高於工程契約金額的10%預留,待項目運行期滿後,視運行情況及時清理結算。付給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執行農業綜合開發工程監理的有關規定,待項目驗收合格後支付。
第四十八條 其他應付款是指應付工程款、應付質量保證金以外的應付未付的款項,主要是其他往來款項。

第八章 淨資產管理

第四十九條 淨資產包括本級有償資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項目結餘、未完項目結存、本級參股經營資金、參股經營收益。
第五十條 本級有償資金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有償使用的資金,以及占用費收支結餘、其他收支結餘和完工項目結餘等轉入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第五十一條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但尚未正式移交給使用單位的項目工程資金。
第五十二條 完工項目結餘是指完工工程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的資金結餘。
第五十三條 未完項目結存是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專賬當年收入數與撥款數之間的差額以及報賬資金、工程資金專賬當年收到的未完工項目資金。
第五十四條 本級參股經營資金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參股經營資金。
第五十五條 參股經營收益是指投入到參股經營項目的財政資金實際取得的收益。

第九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六條 各級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如有必要,還可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確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密切配合審計部門和財政監督機構,定期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進行檢查審計。
對截留、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必須及時予以糾正,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五十七條 要切實推行土地治理項目和資金公示制,在項目申報階段、實施階段和竣工驗收後,以適當的方式將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向項目所在地鄉(鎮)、村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定期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資金收支情況表、資金支出明細表、淨資產變動情況表、有償資金情況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九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資金籌措和落實情況;財產物資的變動情況;資金撥借情況;有償資金投放和回收情況;參股經營投資的變動及保值增值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十條 財務評價指標包括:配套資金到位率、自籌資金到位率、有償資金回收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
(一)配套資金到位率。反映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到位情況。計算公式為:
配套資金到位率=配套資金實際到位數/配套資金計畫數×100%
(二)自籌資金到位率。反映農村集體或農民自籌資金到位情況。計算公式為:
自籌資金到位率=(現金投入到位數+以物折資到位數+投勞折資到位數)/自籌資金計畫數×100%
(三)有償資金回收率。反映已到期有償資金的回收情況。計算公式為:
有償資金回收率=截至報告期已回收的有償資金數/截至報告期應回收的有償資金數×100%
(四)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反映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參股經營資金投入形成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國有資產是指財政部門授權資產運營機構進行的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參股投資以及投資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認定為國有的企業所有者權益。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國有資產總額/期初國有資產總額×100%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務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財發〔2000〕57號)同時廢止。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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