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建設單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契約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契約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和預留保證金。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7]13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收費、切實減輕建築業企業負擔的精神,規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7月1日新執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契約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契約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
區別
工程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為保證施工契約的履行而進行的一種擔保。
但質量保證金,是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一般是擔保竣工驗收前出現的質量問題;而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中約定,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
質量保證金與質量保修金對比分析
比較項 | 質量保證金 | 質量保修金 | |
共同 點 | 性質 | 承包人為保證施工契約的履行而進行的一種擔保 | 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 |
來源 | 承包人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履行前,交付給建設單位 | 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 | |
不 同 點 | 概念 | 承包人用於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 雙方契約中約定或承包方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
目的 | 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修復 | 確保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 | |
使用階段 | 缺陷責任期 | 工程保修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