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

凡屬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均按本辦法執行。 部門項目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回收期限和資金占用費率執行國家農發辦的統一規定。 國家農發辦對中央農口部門項目評估審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簡介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農口部門項目 ( 以下簡稱“部門項目 ”)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部門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門項目是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准,由中央農口部門組織實施的項目。凡屬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部門項目建設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體現行業特點,發揮技術優勢,增強項目示範引導作用。

部門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

包括水利部組織實施的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農業部組織實施的良種繁育、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的土地復墾、國家林業局組織實施的林業生態示範。

產業化經營項目

包括農業部組織實施的優勢特色種養示範、國家林業局組織實施的名優經濟林花卉示範。
地方各級農口部門應與同級財政部門(農發辦設在財政部門的為農發辦,下同)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部門項目管理工作

扶持重點

中型灌區

節水配套改造應通過對灌溉面積 5-30 萬畝的中型灌區灌排骨幹工程進行配套完善和節水改造,重點為農業綜合開發中低產田改造提供灌排骨幹工程條件。其立項條件是:灌區骨幹工程設施老化失修,功能不能正常發揮,成為當地農業綜合開發進行中低產田改造的主要制約因素;單個項目總投資一般不超過 2000 萬元,在此限額內,根據配套政策和實際需要確定單個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扶持額度。

林業水土

水土保持、林業生態示範和土地復墾應分別通過治理水土流失,增加林草植被和防治土地荒漠化,復墾工礦廢棄地 ,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其立項條件是:應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連片治理面積水土保持、林業生態示範各3000 畝(含)以上,土地復墾1000畝(含)以上;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資金年度投資規模水土保持、林業生態示範分別不低於80萬元,土地復墾不低於150萬元。

良種繁育

應通過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為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提供優質種子。良種繁育應以原原種擴繁和良種繁育基地建設為主,造當兼顧牧草種子繁育基地建設。其立項條件是:能在較大範圍內增產且改善農產品品質效果明顯 , 名優新品種資源開發具有明 顯的區域特徵和良好的市場前景;項目建設單位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擁有擬繁育推廣品種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或生產經營權,有相應的新品種開發潛力或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能力,有良種育繁推一體化的經營機制;良種繁育推廣的新品種,應經國家級或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引進品種應經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資金年度投資規模一般不低於100萬元。
優勢特色種養示範應重點扶持秸籽養畜和優勢特色種養業良種繁育體系及生產示範基地建設。名優經濟林花卉示範應重點扶持名特優新經濟林和花卉品種引進、繁育和示範推廣。其立項 條件是: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開發的產品應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顯著,示範帶動作用明顯,有利於形成區域主導產業和增加農民收入;項目建設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承建能力和適應市場經濟的經營管理機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單個項目中央財政資金年度投資規模一般不低於 100 萬元。

扶持對象

部門項目的扶持對象重點是廣大農民、農業產業
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基層專業技術推廣組織以及農業科研單位。

資金管理

財政資金

部門項目應按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比例,比照地方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規定的比例執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自籌資金比例另行規定。
地方各級財政應按照經批准的項目計畫足額落實財政配套資金,並將財政配套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部門項目中央財政資金分配實行獎優罰劣 , 與各部門和地區項目管理工作績效掛鈎,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門和地區傾斜。
用於土地治理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並積極探索其他扶持方式。產業化經營項目除優勢特色種養示範中的海南省農墾天然橡膠基地中央財政資金償、有償比例為70:30外,其餘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無償、有償比例均為30:70。部門項目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回收期限和資金占用費率執行國家農發辦的統一規定。各級農口部門有責任催收到期應回收的財政有償資金,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做好財政有償資金回收工作。

使用範圍

土地治理項目資金使用範圍:
(一)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乾支渠(溝)道開挖疏潑;乾支渠道襯砌防滲;乾支渠(溝)系建築物(農橋、涵洞、水閘、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輸水管道、暗渠建設及節水設備購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維修及加固;泵站(總裝機容量不超過 5000KW)及配套輸變電工程 (電壓等級不超過35kv)新建、改造;泵站、閘壩、乾支渠管護設施及量水設施、施工臨時工程設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溝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間道路;攔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設備、機械施工補助及技工工資;營造水土保持林草、經濟林所需的種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護、封禁治理、苗圃建設;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等費用。
(三)土地復墾:工礦廢棄地整治、土壤改良、田間道路 ; 修 建排灌蓄水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設備、機構施工補助及技工工資;營造農田防護林和經濟林所需的苗木、整地、定植和幼林管護;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小型儀器設備購置和農用機械及其配套機具購置補助等費用。
(四)林業生態示範:營造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防護林所需的種子、苗木、整地、定植、封育、幼林管護及低效林改造、苗周建設;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等費用。
(五)良種繁育:農作物及牧草良種擴繁、加工、貯藏必備的倉庫、四場、廠房、工作室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及相關儀器設備;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間道路、灌排設施及 lOKv(含)以下輸變電設備等;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原種及原種提純和擴繁補助、新品種引進補助等費用。
第十四條 產業化經營項目資金使用範圍:種植業項目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包括溫室大棚、工作室、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1OKv(含)以下輸變電設施、田間道路建設等;養殖業項目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及設備購 置,包括養殖與孵化設施、廠房、工作室、品種改良及防疫設施、秸秤飼料開發等 ;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及新品種引進補助等費用。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套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引進補助及示範和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部門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支出由項目建設單位按單個項目財政資金總額2%以內控制使用,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人工程成本。
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列支的相關費用另行規定。
部門項目財政資金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借,按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財政無償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借出財政有償資金應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應提供擔保。
各級財政部門、農口部門應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發揮審計部門與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對項目建設資金撥借、使用和配套資金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
擠占、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或者虛報農業綜合 開發項目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有償資金未按期足額歸還的, 相應減少下年投資。

項目管理

中央部門

中央農口部門應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制定部門項目建設規劃和階段性實施方案,並在此基礎上做好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
中央農口部門應於每年上半年,通過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以及推行項目招商或項目招投標等多種形式,在較大範圍內擇優選項。
申報部門項目應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格式與內容,由中央農口部門參照國家農發辦關於編制地方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確定。
部門項目由基層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向上申報。省級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後,按申報要求和超過當年投資規模的一定比例,於項目實施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聯合向中央農口部門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屬國家農發辦評估審定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同時報國家農發)。
未按要求進行聯合申報或越級申報的項目,不予立項。
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中央財政年度投資 500萬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項目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 300 萬元(含)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由國家農發辦評估審定; 低於以上額度的項目由中央農口部門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對中央農口部門項目評估審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項目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 , 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中央農口部門應按照超過國家農發辦當年下達的投資控制指標的一定比例,提前選好下年度擬扶持的備選項目,待國家農發辦正式下達下一年度的部門項目投資控制總指標後,從備選項目中擇優選項,並經與國家農發辦事先協商在20個工作日內正 式報國家農發辦,同時附報項目評估審定情況。對經評估審定可行、擬納入扶持計畫的項目,由國家農發辦在中央農口部門上報備選項目後20個工作日內下達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中央農口部門下發編報項目實施計畫的通知。
部門項目計畫實行自下而上編報。地方農口部門應依據項目計畫編報要求和中央財政資金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編報、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省級農口部門應在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下達後2個月內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將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報送中央農口部門。同時附送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中央財政有資金償還的承諾檔案。
中央農口部門據此匯總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 , 於中央財政資金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下達後3個月內報國家農發辦批覆。中央農口部門依據國家農發辦批覆的匯總計畫批覆項目分省計畫,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國家農發辦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地方部門

各級農口部門應加強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 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制。項目建設單位應由專人負責工程建設管理,嚴把工程質量關。應積極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中央農口部門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完成情況統計表。
已竣工的部門項目以中央農口部門組織驗收為主。某此項目由國家農發辦委託省級農發辦事機構進行驗收。部門項目驗收應吸收地方財政部門參與。
基層農口部門、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部門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上一級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督檢查。
國家農發辦對部門竣工驗收項目每三年進行一次考評。中央農口部門在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證申請並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項目的數量和名單,採取直接組織和委託的方式進行考評。國家農發辦對已竣工的部門驗收項目考評後,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部門項目竣工驗收後,應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基層農口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財政無償資金投入形成國有資產的管理。
國家農發辦和各級農口部門應做好後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項目驗收考評不合格的中央農口部門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附則

中央農口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部門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國家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由國家農發辦會同水利部研究制定。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國農辦[2000]12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農辦[2002]1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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