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車輛
根據《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2號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即為超限運輸車輛:
(一)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貨櫃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 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 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 腳踏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貨櫃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