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

8、國土部門對經常為超限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的採石場實施監管和處罰,對不服從監管多次違規者,依法取消開礦資格。 12、安全監管部門在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1)強化安全監管,禁止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超限檢測站(點)派駐具備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在保證公路安全通暢的情況下聯合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治理。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治理公路車輛超限
超載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固始縣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詳細內容

固始縣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方案
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河南省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公路、保障道路完好暢通、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為目的,治理違法超限運輸按照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方聯動的工作機制。
二、機構與職責
1、縣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縣行政區域內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工作。
2、縣政府成立“固始縣治理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全縣治超工作。交通運輸、公安、發展改革、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工業信息化、國土資源、林業、水利、文化廣電新聞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超限超載治理相關工作。
3、縣治理公路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超限運輸源頭監管和路面治理,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督導各部門實施部門聯動與協作,抄告報送有關信息,解決工作中的問題,處置工作中的突發事件;
(2)搭建治理超限運輸網路信息平台,實施治理超限運輸管理與運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聯網,按照信息抄告與公示制度時時交換與發布信息,實現路面執法與源頭監管的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和聯防聯治;
(3)對各職能部門治理超限運輸工作進行定期考核,並按照考核情況獎懲。對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的不作為和慢作為的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4、交通運輸部門在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
(2)組織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在貨物裝載現場和集散地對運輸裝載行為進行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3)負責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及治理超限運輸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4)建立貨物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和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5)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時現場查驗車輛,發現不符合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的車輛或非法改裝、拼裝的車輛,不予發放營運證;對在執法管理中發現非法改拼裝的車輛參與運輸的,責令改正。限期或強制拆解,恢複合法狀態。
(6)調整運力結構,採取措施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路化經營,鼓勵採用貨櫃、封閉廂式貨車運輸。
5、 公安部門在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在車輛的登記、檢驗工作中現場查驗車輛,發現不符合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的車輛或非法改裝、拼裝的車輛,不予登記,不予發放檢驗合格標誌;對執法管理中發現非法改拼裝車輛參與運輸的限期或強制拆解,恢複合法狀態。
(2)維護公路超限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
(4)依法查處強行闖站、聚眾鬧事、堵塞交通等干擾超限檢測秩序與阻礙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5)對經常發生超限超載的石料生產企業且不服從監管的暫停供應爆炸物。相關部門對石料生產企業依法整頓合法生產經營後恢復供應。
6、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在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2)指導和監督超限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制定超限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
(3)宣傳教育管理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生產經營,反對、杜絕超限超載車輛運輸。
7、 工商部門在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2)對經常為超限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站的貨物裝載場站經營者實施監管和處罰,並依法取締非法經營。
8、國土部門對經常為超限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的採石場實施監管和處罰,對不服從監管多次違規者,依法取消開礦資格。
9、林業部門對經常為超限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的木材採伐生產企業實施監管和處罰。對不服從監管多次違規的企業,依法取消森林採伐生產資格。
10、水利部門對經常為超限車輛配載並放行出場的采沙場實施監管和處罰。對不服從監管多次違規的企業,依法取消采沙資格。
11、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對超限檢測所需的檢測設備定期檢測,確保量值準確、可靠;
(2)定期公布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
(3)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
(4)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
(5)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12、安全監管部門在治理超限運輸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1)強化安全監管,禁止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2)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3、財政部門對相關部門治理超限罰款、收費等票據的監管,保障治理超限運輸經費及時足額撥付。
14、縣政府法制室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工作的相關規範性檔案,依法裁決相關行政複議案件。
15、文廣新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超限治理工作的輿論宣傳,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並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的輿論監督。
16、承擔治理超限運輸職責的部門,應做好部門聯動、協作與信息抄告。對執法中發現的超限、非法改裝車輛等違法行為做好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實現信息共享,本部門不能處理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
17、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部門在治超工作中履行職責、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和違紀違規等行為;糾正和查處干擾破壞治理超限運輸工作的不正之風,及時查處公路“三亂”案件,定期在新聞媒體通報。
18、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管理轄區農村公路,教育管理轄區企業禁止超限超載運輸,積極配合治超工作。
三、源頭管理
1、縣治超辦及成員單位按職責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治超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使全社會充分認識杜絕超限超載運輸、保護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和責任,杜絕超限超載運輸。
2、縣治超辦組織交通公安部門對我縣拉運石料車輛實行集中登記備案。登記內容為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等有效證件,審核檢查車輛外廓尺寸、長、寬、高是否符合本車機動車合格證規定的標準。對於無牌無證、手續不全、非法改裝不予登記,未登記備案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
3、縣治超辦牽頭,相關部門對全縣境內所有石料廠、沙廠在調查摸底基礎上進行整頓規範,違規及無證的依法取締。
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派駐、巡查等方式,加強對石料廠、沙廠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物運輸站(場)的監督管理,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站(場)。石料廠、沙廠等貨物集散地以及貨物運輸站(場)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出場(站)。
四、路面管理
1、凡在公路上行駛的載貨類汽車車貨總高度超過4米、總長超過18米、總寬超過2.5米,車貨總重二軸貨車超過20噸、三軸貨車超過30噸、四軸貨車超過40噸、五軸貨車超過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超過55噸的為車輛超限認定標準。雖未超過上述標準,但超過縣、鄉、村道路(橋樑)設計承載能力的車輛在縣、鄉、村道路(橋樑)上通行的,均可認定為超限運輸。
2、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物品、車貨總體尺寸或總質量超過規定的,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超限運輸許可。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並懸掛明顯標誌,按交通運輸部門核定的時間、路線和時速行駛公路,並按相關規定落實公路保護措施。
3、公路管理機構在公路交叉路口、橋樑等處設定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標誌;
交通運輸部門或者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公路保護的需要在四級公路、等外公路、通村公路和技術標準低於三類的橋樑出入口設定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4、 縣交通運輸部門經上級批准設立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和流動超限運輸檢測點。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超限檢測站(點)派駐具備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在保證公路安全通暢的情況下聯合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治理。
5、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的認定,須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有關計量檢測設備檢測。禁止通過目測的方式認定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經檢測認定超限超載的嚴格實施卸載後方可放行。
6、車輛運營者非法改拼裝車輛的,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實施拆解。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測,不得採用故意堵塞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檢測秩序,不得採用短途駁載、繞行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檢測。
8、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時,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接受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用。
9、超限運輸檢測站應為卸載貨物提供3天的免費保管,並將貨物有關保管事項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須延長保管期限的,按規定繳納費用。逾期未運走的,以公示等方式催告,催告期為15天,催告期滿仍未運走的,可對貨物進行變賣,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交還當事人。

10、對查處的違法超限車輛,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車輛營運證附頁上記錄違法信息,並將超限運輸違法信息每日上報上級部門和縣治超辦,縣治超辦每日向省市兩級人民政府治超辦上報超限運輸違法信息。

五、經費保障

縣政府將治理超限超載運輸工作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全縣治超工作經費需求。

六、違規責任

1、縣治超辦對嚴重超限的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裝載、配載的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車輛所屬單位、途經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流動超限檢測點等單位或者個人的過錯責任。

責任倒查中涉及企業或者個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縣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予以登記和發放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證或者車輛營運證的;
(2)違反規定為超限貨物運輸車輛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
(3)違反規定放行超限車輛或者只罰款、收費,不實施卸載的,不拆解改拼裝車輛的;
(4)違反規定未使用專業設備以目測的方式認定車輛超限運輸,實施處罰的;
(5)違反規定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或不按規定未將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6)違法扣留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或者使用被扣留的車輛的;
(7)接到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8)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袒護、濫用職權行為的。
3、非法生產、拼裝、銷售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沒收非法生產、改裝或者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並給予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生產或改裝車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生產企業召回其生產或改裝的車輛,並依法給予處罰。

4、經檢測認定車輛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非法改拼裝車輛的由縣公路路政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違章程度,在《河南省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幅度內給予罰款。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駕駛員扣分,並按以下要求進行處理。

(1)運輸可分載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
(2)對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對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後方可繼續通行。

對公路造成損害的,還應按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

5、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物運輸車輛,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貨物運輸車輛總數10%的,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
6、故意堵塞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檢測秩序的,為超限車輛引路繞行或者採用其他方式為超限車輛逃避檢測提供便利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礦山以及其它建築材料等貨物集散地、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超限車輛出廠出站,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8、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未按照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未按照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檢測,出具虛假檢測結果的,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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