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

賄選

賄選或俗稱買票指利用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賄賂以換取選票的行為。賄選是一種跟隨著選舉出現的現象,對於一般對政治沒有熱情或研究的大眾施以小利就能得到支持。在小範圍的選舉(如鄉鎮長或村里長),只要買了幾百人就是篤定當選。因此,像一部分較少人口的鄉鎮長或縣市議員選舉都有嚴重的賄選情形。在台灣更是特別明顯,雖然近年台灣對賄選要加以杜絕並提供檢舉人檢舉獎金,但在地方議會黑道把持和樁腳買票技術的改進下很難抓到具體的買票罪證。因此,在台灣雖然查獲賄選的數量非常多,不過實際上真正起訴的數量卻很少。

何為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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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或俗稱買票指利用給予利益給投票人賄絡以換取選票的行為。

賄選是一種跟隨著選舉出現的現象,對於一般對政治沒有熱情或研究的大眾施以小利就能得到支持。在小範圍的選舉(如鄉鎮長或村里長),只要買了幾百人就能篤定當選,因此像較少人口的鄉鎮長或縣市議員選舉都有嚴重的賄選情形。雖然近年台灣對賄選要加以根絕並提供檢舉獎金,但在地方議會黑道把持和樁腳買票技術的改進下很難抓到具體的買票罪證。因此,在台灣雖然查獲賄選的數量非常多,不過實際上真正起訴的數量卻很少。

界定要件

賄選是指被選舉人或其他人以增加被選舉人選票數量為目的向選舉人或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轉移可支配財產的行為。

構成賄選的要件如下:

第一,行賄主體是被選舉人或其他人。被選舉人毫無疑問可能成為行賄主體,而其他人則是指兩類人:一是被選舉人的親朋好友,二是被選舉人及其親朋好友所雇用的人。這兩類人都有可能向選舉人或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行賄以幫助被選舉人競選成功的人。

第二,受賄主體是選舉人或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選舉人毫無疑問可能成為受賄主體,而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則是指收受賄賂對選舉人施加影響的人,例如選舉人的親朋好友或者黑社會組織成員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選舉單位的上級領導幹部。

第三,行賄的目的是促成被選舉人競選成功。

第四,行賄受賄所損害的客體是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

第五,行賄受賄的標的是可支配財產。財產形式包括:人民幣現金或存款;外幣現金或存款;可兌換貨幣或其他財產的的各類票證、金屬、字畫、古董等一切形式的價值載體;房地產;各類動產;各類消費品;各類無形資產,如承包權、使用權、專利權等。所謂可支配,是指行賄前行賄主體可以自行支配用於行賄,行賄後受賄者可以自行支配。行賄者和受賄者是否擁有所有權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行賄者個人或受賄者個人能否支配標的財產。

第六、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屬於被選舉人競選成功後的職務行為。如果被選舉人競選成功後,按照自己競選時的施政綱領、規劃、計畫、方案、設計履職,被選舉人出於履職的需要向選舉人轉移財產,則其轉移財產的行為是屬於職務行為,而不屬於行賄行為。在履職過程中進行財產分配時,被選舉人可以墊付個人財產。這種墊付不屬於民事贈與,只能叫墊付。被選舉人所在經濟主體應該向墊付人償還所墊付財產。墊付人可以宣布放棄債權,或叫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但依然不能稱為贈與。在選舉期間,被選舉人或其他人向選舉人或對選舉有影響的其他人轉移財產的行為,應該認定為行賄行為,因為被選舉人沒有履行職務的資格,所以不能叫墊付;因為在選舉期間,利害關係已經產生,所以選舉期間不能進行贈與。

以上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認定及處理

縣鄉兩級人大同步換屆選舉工作已全面啟動,為了保證本次換屆選舉依法有序進行,中央和省委檔案都明確指出,要嚴禁賄選,加強對賄選及其他破壞選舉行為的打擊處理。正確認定賄選,是打擊和處理賄選行為的前提。然而相關法律法規對賄選僅有原則規定,缺乏明確和可操作的界定。本文就賄選的認定及處理談點個人想法,以期引起大家的共同關注。

一、關於賄選的認定賄選

是指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以實現行為人希望達到的選舉結果。它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賄選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賄選及其他破壞選舉行為,妨害了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對公民民主政治權利的一種侵犯。

二是賄選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收買選民、代表或選舉機構工作人員。這裡所指的其他財物應作寬泛理解,它包括各類有價值意義的積極財產。法律並沒有對賄賂的錢物規定一個數額上的下限,故數額大小並不影響對賄選性質的認定,但對賄選行為的處理有著直接的意義,賄賂數額可作為處理具體賄選案件的參考依據。

三是賄選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為直接故意。行為人通過賄賂手段,希望達到以下目的:①選舉自己;②選舉自己希望選的人;③使自己不希望選的候選人落選。並且將自己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也即請託內容傳遞給收受方。至於行為人所追求和希望的目的是否最終實現,同樣不影響對賄選性質的認定,可結合其他情節在處理賄選行為時予以考慮。

四是賄選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參選人,也可以是一般選民;可以是有選舉權的公民,也可以是無選舉權的公民。

二、對賄選的處理

賄選是一種違法行為,它對民主選舉有著較大的破壞性。第七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基層反映出這方面的類似問題比較突出。它同時還具有模仿攀比效應,如不及時有效地加以制止和依法處理,一旦成勢,將對換屆選舉工作帶來極大的影響。

1、對賄選行為人的處理

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6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破壞選舉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範圍。“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情節是否“嚴重”,要結合賄賂數額的大小(賄賂總額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下限的情況下,筆者認為目前可參照行賄罪1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執行。單個收受者所收受的數額,可以能否足以影響選舉人投票意向的額度來進行判斷)、賄賂人數的多少、對選舉工作的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程度等具體情節來進行綜合分析。

對賄選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五)項規定,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程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賄選行為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照違法同時必然構成違紀的事實,在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鑒於選舉工作時間性強,為及時查清賄選違法行為,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提前介入。

2、對賄選結果的處理

選舉法第52條規定,“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在選舉期間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查明因賄選造成的無效當選,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定,並予以宣布。在選舉工作結束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發現因賄選造成的無效當選,由各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確定,並予以宣布;或由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依法確定。

當選人因賄選被宣布當選無效,不影響其他依法當選人員的當選資格。由此出現空缺名額時,可以從上一次選舉中得到過半數選票而因職數限制未當選的候選人中以得票多的當選。如無這種情況,則對不足的名額應視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另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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