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國憲法

《古巴共和國憲法》,是古巴在全民投票中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通過的憲法,包括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共有十二章141條,其中,第一章27條,第二章6條,第三章4條,第四章2條,第五章4條,第六章22條,第七章1條,第八章33條,第九章21條,第十章13條,第十一章7條,第十二章1條。


憲法序言

我們,古巴的公民們,是我們祖先所培養出來的、具有自我犧牲精神、英雄主義、堅忍不拔的鬥爭傳統和創造性勞動習慣的後輩和繼承者;是寧願根絕從屬關係的土著人;是奮起反抗自己主人的奴隸們;是喚醒民族覺悟、喚起古巴人對祖國和自由渴望的人們是1868年發動反抗西班牙殖民主義的獨立戰爭的愛國者們;以及後來在1895年進行激烈鬥爭取得1898年獨立戰爭的勝利(這個勝利因美帝國主義的入侵和軍事占領而喪失了)的人們;是那些在50多年中進行反對帝國主義統治、政治腐敗、失業和資本家以及地主的剝削的鬥爭、以爭取人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工人、農民、學生和知識分子們;是那些推動、組織和發展工農組織、傳播社會主義思想和最早開展馬克思列寧主義運動的人們;是那些遵循馬蒂的學說,引導我們取得一月人民革命勝利的馬蒂誕生百年來的先鋒隊的組成者們;遵循著所向無敵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學說,依靠無產階級國際主義,依靠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兄弟般友誼、援助和合作,依靠拉丁美洲和全世界勞動者的團結;充滿決心地把菲得爾·卡斯楚所領導的蒙卡達、格拉瑪·馬斯特拉山吉隆灘勝利的革命向前推進,這個革命依靠一切革命力量和人民本身的緊密團結,已經獲得了完全的民族獨立、建立了革命政權,進行了各項民主改革,開始了社會主義建設,並且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為建立共產主義社會而繼續前進。
我們意識到,任何一種人剝削人的制度,都必定是對被剝削者的玷污和剝削者人格的墮落;當人們從奴隸制、封建制和資本主義等一切剝削制度中解放出來以後,只有在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制度下,才能使人類獲得其全部尊嚴;而我們的革命則提高了祖國和古巴人的威望。
我們聲明:我們希望使共和國的法律能夠最終貫徹實現何塞·馬蒂的志願:“我希望我們共和國的基本法律能成為古巴人對人類的全部尊嚴的最深切的崇敬。”
通過在全民投票中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我們通過了下面這部憲法。

憲法內容

第一章 國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基礎
第一條 古巴共和國是工人、農民及其他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者的社會主義國家。
第二條 百餘年來鼓舞古巴人進行爭取獨立、人民的權利和社會進步的國家標誌是:
獨星旗;
巴雅摩歌;
描繪有皇家棕櫚樹的國徽。
第三條 共和國的首都是哈瓦那市。
第四條 古巴共和國一切權力屬於勞動人民,人民通過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和由其組成的其他國家機關行使權力或者直接行使。
勞動人民政權是在工人階級領導之下,以工人階級和農民及城鄉其他勞動階層人民的牢固聯盟為基礎的。
第五條 古巴共產黨——工人階級的有組織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先鋒隊——是社會和國家的最高領導力量,它組織和指導大家共同努力,以求達到建設社會主義和向共產主義未來推進的崇高目的。
第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聯盟——先進青年的組織——在黨的領導下管理培養本組織成員成為未來共產主義者的工作,並利用介紹青年參加學習、參加愛國主義的、勞動的、軍事的科學的以及文化的活動等方法,推動用共產主義思想教育青年一代。
第七條 古巴社會主義國家承認、保護和鼓勵下列各民眾社會團體的活動:古巴勞動者中央工會(它聯合我們社會各基本階級的代表)、保衛革命委員會、古巴婦女聯合會、全國小農協會、大學生聯合會、中學生聯合會、古巴少先隊聯盟以及在我國人民鬥爭歷史過程中產生的、聯合各居民階層、代表其特殊利益、吸收他們參加建設任務、鞏固和保衛社會主義社會的其他各種組織。
國家在其活動中,依靠各種民眾性的社會團體,這些團體還直接行使根據憲法和已頒布的法律交給它們的各項國家職能。
第八條 社會主義國家:
(1)實現勞動人民的意志並指導人民努力參加社會主義建設;
維護和捍衛祖國的領土完整和主權;
保障人的自由和完全的尊嚴,實現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並全面發展其個性;
維護擺脫了人剝削人現象的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公共生活和行為規則;
保護人民的創造性勞動,保護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和財富;實現國民經濟的有計畫的領導;
保證發展國家的教育、科學、技術和文化;
(2)作為人民的政權並為人民服務,保障:
一切有勞動能力的男女有可能得到工作,促使其為社會作出貢獻並滿足他們個人的需要;
一切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都有適當的生存條件;
一切病人都能得到醫療服務;
所有的兒童都有可能上學、得到營養品和衣服;
任何男女青年都有可能學習;
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受教育、學文化、參加體育運動;
(3)力求使每個家庭都有舒適的住宅。
第九條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是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勞動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表現。
一切國家機關、它們的領導人員、公職人員和服務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工作,嚴格遵守社會主義法制,設法使社會主義法制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能被嚴格遵守。
第十條 古巴社會主義國家在下列各方面行使主權:
(1)在包括古巴島、松樹島和其他鄰近島嶼和小島在內的全部國家領土上,在內河、法定領海範圍內,在全部領空範圍內;
(2)在所有自然資源,在鄰近沿岸地帶的水域中和海底下的一切有生物,在國際慣例確認的法定範圍內的領海外。
古巴共和國對於按照不平等條件締結的或者否認或者侵犯其任何一部分國家領土主權的協定、條約或者租約,一律予以拒絕並宣告無效。
第十一條 古巴共和國加入世界社會主義大家庭,這是它的獨立和全面發展的主要基礎之一。
第十二條 古巴共和國維護無產階級國際主義和各族人民的戰鬥團結的原則並且:
(1)譴責帝國主義,認為它是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新殖民主義以及各種形式的種族主義的幫凶和支柱,是侵略和戰爭的主要力量和各族人民的最兇惡的敵人;
(2)譴責對任何國家內部事務或外交政策的直接和間接的帝國主義干涉,並從而進行武裝侵略和經濟封鎖,以及對國家完整性或者它的政治、經濟、文化基礎的威脅和干涉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經濟強制;
(3)認定侵略和掠奪戰爭為國際罪行;承認民族解放戰爭以及武裝反抗侵略和占領的合理性,重視自己援助被侵略者和為爭取解放而鬥爭的人民的國際主義義務和權利;
(4)承認各民族人民有用革命暴力對付帝國主義反革命暴力的權利,承認各民族人民有用其所擁有的一切手段為爭取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和所希望的社會經濟制度的權利;
(5)為爭取基於尊重各族人民的主權和獨立以及自決權的公正而持久的和平進行鬥爭;
(6)建立根據平等、主權、國家獨立和互利原則的國際關係;
(7)根據社會主義國際主義、建設新社會的共同目標、兄弟友誼、合作和互助的原則建立自己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以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關係;
(8)努力使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各國擺脫外國統治和內部壓迫,完全成為一個各兄弟民族人民的偉大的共同體,按照歷史傳統和反對殖民主義、新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共同鬥爭傳統,緊密無間地共同努力爭取民族和社會的進步;
(9)發展同站在反對帝國主義和進步立場上的各個國家之間的友好和合作關係;
(10)與那些尊重我國主權、遵守各國之間和平共處和互利原則並對我國採取相應態度的不同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的國家保持友好關係;
(11)在考慮到和平和社會主義利益,著眼人民的解放、科技文化的發展、國際交往的利益和恪守民族權利的前提下,決定加入國際組織和參加國際會議;
第十三條 古巴共和國對於因參加爭取大多數人的民主權利,爭取民族解放,反對帝國主義、法西斯主義、殖民主義、新殖民王義;爭取消除種族歧視;爭取工人、農民和學生的權利和要求;參加進步的政治、科學、藝術和文學活動;爭取社會主義和和平而被通緝的人士給予居留權。
第十四條 古巴共和國占統治地位的是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消滅人剝削人制度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第十五條 不屬於小農或小農組織的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地下蘊藏,礦井,屬於其主權範圍內海洋的、自然的有機物資源,森林,水流,通訊工具,糖廠,製造廠,基本運輸工具,一切企業,銀行,裝備和器材,國有化和沒收的帝國主義分子、莊園主和資產階級的財產,農場、工廠、企業以及社會經濟的、文化的和體育性質的建築物,國家建設、擴建的或者得到的一切東西,以及將來建成、發展或得到的設施,都永遠宣布為社會主義國有財產,亦即全民財產。
第十六條 國家組織、指導和監督國家經濟生活,以適應發展社會經濟的統一計畫,國民經濟一切部門和社會生活其他領域的勞動者都自覺地積極地參加統一計畫的制定和執行。
發展經濟的目的是,鞏固社會主義制度,日益全面地滿足社會及其公民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全面發展人的個性及其價值,全面促進國家的進步和安全,發展我國人民履行國際主義義務的能力。
第十七條 為了管理社會主義全民財產,國家建立各種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各生產和服務行業內的企業和經濟組織的結構、職權和職能以及它們相互關係的制度由法律加以調整。
第十八條 對外貿易專由國家管理,法律規定有權建立對外貿易企業和開展進出口業務的機構和國家機關,這些機構和國家機關是根據締結的貿易協定而成立的法人。
第十九條 古巴共和國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社會主義原則。
法律確定保證有效地實現這項原則的規範。
第二十條 國家承認小農在法定範圍內對其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和工具的所有權。
小農有權按法定形式和條件為生產農產品和取得國家貸款和方便而聯合起來。
農業合作社的組織根據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加以解決。合作社所有制是聯合在合作社的農民的集體所有制形式之一。國家支持小農個體以及合作的生產,以促進國民經濟的提高。
國家獎勵吸收小農根據自願和自由的原則通過執行計畫的決議和參加國家農業生產合作組織。
第二十一條 小農預先得到法律規定的機關的許可有權出賣自己的小塊土地。在任何情況下國家有優先權通過支付按   公平價格的贖金而得到小農的小塊土地。
禁止出租、典當土地和用其他能嚴重損害小塊土地所有制或部分地轉讓小農小塊土地所有制所產生的權利和職能的辦法取得小塊土地。
第二十二條 公民對勞動所得的收入、儲蓄,依法占有的住宅以及滿足其個人物質和文化需要的其他財物和物品等個人財產,受到保護。
個人和家庭勞動的資料和工具的所有權,如果不是用於剝削他人勞動的,也受到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家承認勞動民眾各社會團體為本團體的目的所用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法律規定屬於個人所有的住宅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繼承權。
小農土地,除法律有規定的情形外,可以由個人耕種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規定合作社社員財產繼承的條件,但集體所有的基金除外。
第二十五條 允許為國家或社會利益,以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為條件,徵用財產。
法律規定徵用的程式和確定必須徵用的原因以及照顧到財產所有人的利益和社會經濟上的要求給予補償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民由於國家公職人員或者國家機關的代表在執行其職務時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或損失,有權要求按照法定形式得到相應的賠償金或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為了保護公民的健康,國家和社會保護大自然。關心水、空氣、動物及植物的清潔純淨,是每個公民和一切職能機關的義務。
 第二章 國 籍
第二十八條 古巴國籍根據出生或者入籍程式而取得。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各種情況的人按出生取得古巴公民資格;
(1)出生在古巴國土上的人,但為本國政府服務或者為國際組織服務的外國人子女除外;
(2)其父母是古巴公民並在使館任職、出生在國外的人;
(3)其父母是古巴公民、出生在國外並完成了法律規定的手續的人;
(4)出生在古巴國土內、其父母是古巴共和國出生的、已喪失古巴國籍但已按法律規定的形式申請恢復的人;
(5)在爭取古巴解放的鬥爭中有特殊功勳、按出生被承認為古巴公民的外國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按入籍程式取得古巴公民資格:
(1)按法律規定程式取得國籍的外國人;
(2)參加反對1959年1月1日推翻暴君的武裝鬥爭的、按法律規定的形式證明無誤的人;
(3)被強迫剝奪了自己的國籍並根據國務委員會的決定取得古巴國籍的人。
第三十一條 無論結婚,或者離婚,都不能影響夫妻及其子女的國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的人喪失古巴國籍:
(1)取得外國國籍的人;
(2)未經政府的許可,在其它國家軍隊服務或者擔任由該國政權管轄的其他公職的人;
(3)在外國領土上採用任何方式參與陰謀和反對古巴人民及其社會主義的和革命的制度的人;
(4)入籍的古巴人,居住在他的出生國內,如果三年內不向有關領事館聲明希望保留古巴國籍的;
(5)入籍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
法律列舉了犯罪行為和其他可恥的過失,法院可以對此做出最後判決,剝奪按入籍方法取得古巴國籍人的古巴國籍。
根據上列(2)和(3)兩款所列理由對國籍的剝奪,根據國務委員會的法令發生效力。
第三十三條 古巴國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方式重新恢復。
第三章 家 庭
第三十四條 國家保護家庭、母性和婚姻。
第三十五條 婚姻是男女之間有法律根據的自願結合,目的是為了共同生活。婚姻是以夫妻具有絕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為基礎,夫妻必須共同努力關心維護家庭,全面教育子女,不要妨礙夫妻雙方社會生活的發展。
法律調整婚約的締結、承認和解除以及上述法令所引起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
取消由於出身證件所設的任何限制。
不承認出生的差別;不承認出生證登記的父母公民權的差別以及有關家庭出身的任何檔案所記載的父母公民權的差別。
國家保證通過有關的法律手續確定和承認父子關係。
第三十七條 父母有撫養自己的子女、幫助他們維護其法定利益以及實現其正當的志願的義務,並且也有義務在教育子女並使其全面成長為能為社會主義社會生活的、受過訓練的有用的公民。
子女一方,有尊敬自己父母和扶養父母的義務。
第四章 教育和文化
第三十八條 國家獎勵和發展各種教育、文化和科學。
國家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政策中遵守下列原則:
(1)以具有全世界歷史意義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學說作為國家教育和文化政策的基礎;
(2)教育是國家的職能。因此學校是國家的。實現教育職能是全社會履行的義務;教育應以科學的結論和成就為基礎,應以學習和生活、勞動及生產最緊密的聯繫為基礎;
(3)保證對新的一代進行共產主義教育並培養兒童、青年和成年人參加社會生活;
為了實現此項原則,科學技術和文藝性質的普通教育和專業教育應同生產勞動、科學研究活動,生理教育、體育運動,參加社會政治生活及軍事訓練結合起來;
(4)教育是免費的。國家保證為學生設立廣泛的獎學金制度,使勞動者有各種可能的學習機會,以受到普及性的教育。
法律規定全國教育制度的組織和結構,以及必須學習的人員總數並確定每一個公民應得到的普通教育培養的最低限度水平;
(5)文藝創作如果內容同革命不相矛盾,始終是自由的。藝術表現形式是自由的;
(6)國家為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鼓勵發展藝術教育,創作活動和藝術的才幹以及評價文藝的能力;
(7)創造性的科學研究活動是自由的。國家鼓勵和獎勵科學研究,首先是旨在解決保證全社會利益和人民福利問題的科學研究;
(8)國家獎勵勞動者參加科學活動和發展科學;
(9)國家指導、鼓勵和促進發展各種體育文化和作為全面發展的公民成長和教育手段的體育運動;
(10)國家關心保護文化遺產和國家的藝術歷史文物珍品。國家保護以其自然的優美著稱或者具有藝術歷史價值的各種國家古蹟、勝地。
(11)國家促使公民通過各種民眾性的社會團體參加實現國家的教育和文化政策。
第三十九條 以共產主義精神教育兒童和青年是全社會的義務。
家庭、學校、各種國家機關和民眾性的社會團體有責任特別注意兒童和青年的全面發展。
第五章 平 等
第四十條 一切公民享有平等權利和負擔同樣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因種族、膚色、性別和民族成份而實行歧視,應予禁止並受法律制裁。各種國家機關從幼年就根據人人平等的原則教育一切公民。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宣布革命取得的神聖權利,一切公民按照此項權利,不分種族、膚色和民族成份可以;
(1)根據自己的功勞和能力擔任國家的,公共管理的,生產的以及服務範圍的職務;
(2)根據自己的功勞和能力在革命武裝力量、國家安全和內務機關中任職;
(3)按照平等勞動取得平等報酬;
(4)在為一切人開門的國立學校中學習、享受從國小直到大學的教育;
(5)在一切醫療機構得到醫療救助;
(6)在任何區域、地帶或市區居住並在任何旅館住宿;
(7)享用任何餐館和其他公共飲食店;
(8)無限制地享用海上、鐵路、航空以及汽車運輸工具;
(9)享用一切療養所、海濱浴場、公園、俱樂部和其他文化、體育、娛樂和休息中心地。
第四十三條 婦女在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各個方面和家庭內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為了保障此項權利並特別吸收婦女參加社會有益勞動,國家關心使婦女根據其體力獲得工作,享受產前產後的支付原薪的休假;設立幼稚園,保育院並努力為實現平等權利創造一切條件。
第六章 權利,義務及其基本保障
第四十四條 社會主義社會的勞動是每個公民的權利、義務和光榮的事業。
勞動的報酬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根據經濟和社會的需要,勞動者的願望以及他的工作能力和熟練程度安排工作;勞動權的保障為: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它保證社會經濟無危機地發展,永遠消滅失業現象,也包括季節性失業,即所謂“淡季”在內。
為了全社會的福利在工業、農業、技術、藝術活動以及服務業範圍內開展自願的、義務性勞動,是培養我國人民的共產主義覺悟的手段。
每個勞動者都必須毫無錯誤地履行自己職務上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每個勞動者享有休息權,此項權利的保障為:八小時工作日,每星期一天休息日和每年支付原薪的休假。
國家促進擴大文化保健機構網。
第四十六條 國家通過社會保險制度保證。每個勞動者在年老、殘廢或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時得到相應的保障。
勞動者死亡時其家屬得到同樣的保障。
第四十七條 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照顧無養老院和生活資料的老年人以及無親屬照顧的一切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第四十八條 國家通過相應的預防不幸事故和職業病的措施保障勞動保護、安全和衛生的權利。
在生產中遭到不幸事故或者感染職業病,有權得到醫療照顧,在永久或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得到補助和退休金。
第四十九條 一切公民享有關心他們的健康和保護健康的權利。國家對此項權利的保障是:
(1)給予免費醫療幫助和在醫院、農村醫療服務機構網的組織、診療所、醫院、專門醫療援助中心和防治醫院免費治療;
(2)給予免費的口腔醫療幫助;
(3)實行普及衛生計畫,進行定期醫療檢查,普遍打防疫針並採取其他預防疾病的措施。全國所有居民通過民眾性的社會團體參加這些措施。
第五十條 所有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此項權利的保障是:廣泛發展免費學校網,保育院,發給各種學習程度的獎學金,以及不管學生家庭物質狀況,發給每個學生學習材料;根據各自的能力、社會的需要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給予各種學習的機會。
法律保障成年男女根據優惠條件,通過成年教育制度、職業技術教育,通過在企業、國家機關和為勞動者舉辦的普通教育學習班提高熟練程度的辦法,享受免費受教育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所有公民都有參加體育鍛鍊,享受體育運動和文化娛樂的權利。
實現此項權利的保障是:吸收參加全國教育制度下的教學計畫中的體育運動的理論學習和實際鍛鍊,廣泛擴大學習 規模並給人民分配必要的工具,以便促進民眾性體育運動和文化娛樂。
第五十二條 公民享有符合社會主義社會目的的言論和出版自由。這些自由實現的物質條件是:報刊、無線電、電視和民眾性的其他通訊手段都是國家的或者社會的財產,在任何場合都不可能成為私有財產;為了勞動人民和社會的利益,都無例外地保證實現這些自由。
法律保障這些自由的享用。
第五十三條 集會、遊行示威和結社權賦予勞動人民—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農民、婦女,學生和勞動人民的其他階層,為此目的,他們擁有必要的手段。民眾性的社會團體享有實現上述權利的一切條件,同時,他們的成員享有以無任何限制的倡議和批評的權利為基礎的最廣泛的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
第五十四條 社會主義國家,把科學的唯物主義世界觀作為自己活動和教育人民的基礎,承認和保障信仰自由,每個公民享有信仰任何宗教和在遵守法律範圍之內舉行任何宗教儀式的權利。
法律調整宗教機構的活動。
反對宗教或者革命的宗教信仰,反對教育或者履行勞動,手拿武器保衛祖國,尊敬祖國的國徽以及遵守本憲法所規定的其他義務,都是違法的和應受懲罰的。
第五十五條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都不得違反住戶的意志,闖入他人住宅,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第五十六條 通信秘密受到保障,只有在法律規定的場合,才能扣押、拆閱和檢查來往信件。與檢查原因無關的信件內容的秘密應予保障。
海空電報和電話通訊聯繫也適用同樣的原則。
第五十七條 對本國領土內的一切居民的人身自由和不可侵犯性都予保障。
非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保證,任何人都不受逮捕。
第五十八條 任何人非經有權的法院,根據在犯罪行為完成前頒布的法律,按照法定的手續和保證,不得被起訴和判罪。
每個被告有辯護權。
禁止對任何人為逼使其招供使用暴力或任何強迫手段。
用破壞上述原則的辦法所取得的任何供詞,並因而使犯罪者受到法定的處罰都認為無效。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只能經有關當局批准,並按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手續進行。
第六十條 刑法在有利於被告或判罪時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他法律,如果其本身不是為了社會和國家的利益,就無此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 公民所享有的任何自由,其行使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主義國家存在的目的,不得違反古巴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決心。違反此項原則,應受處罰。
第六十二條 每個公民有權向政權代表提出控告和要求並根據法律得到答覆。
第六十三條 每個公民必須愛護國家和社會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尊重其他公民的權利,遵守社會主義公共生活規則以及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和社會職責。
第六十四條 保衛社會主義祖國是每個古巴人最大的光榮和崇高責任。
法律調整古巴人服兵役的程式。背叛祖國是最嚴重的犯罪;犯了背叛祖國罪行的人,應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第六十五條 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人確定不移的義務。
第七章 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原則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根據社會主義民主、權力統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工作和發展其活動。民主集中制的表現如下:
(1)一切國家權力機關,其執行機關和各級法院選舉產生並定期更新。
(2)人民民眾監督一切國家機關、人民代表、代表和公職人員的活動;
(3)當選人員必須對選民報告自己的工作,如有辜負選民的信任的,選民有權將其罷免;
(4)每個國家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廣泛發揮首創性,以便利用地方資源和可能性,並吸收民眾性的社會團體參加自己的工作。
(5)上級國家機關的指示下級國家機關必須執行;
(6)下級國家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負責並報告自己的工作。
(7)在各執行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的活動中實行雙重從屬制:就屬於地方機關職權範圍所管轄的地方行政性問題,從屬相應的人民權力機關和上級國家機關;
(8)一切集體制國家機關必須實行自由討論、批評和自我批評以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八章 最高人民權力機關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代表並反映全體勞動人民的主權意志。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是享有共和國的創製和立法權的唯一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是由市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按法定方式和規範選出的代表組成。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五年選舉一次。
遇到戰爭或者存在阻礙正常進行選舉的其他非常情況,直到該種情況消除以前,可以根據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決議延長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任期。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後30天,由年齡最大的代表主持,兩個年輕的代表協助,根據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自己的倡議,召集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會議。
在這次會議上審查代表當選的合法性,代表進行宣誓,選舉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主席、副主席和秘書一經選出,立即開始執行職務。
然後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選舉國務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從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5人,秘書1人和23名委員組成國務委員會。
國務委員會主席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
國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它的全部活動。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根據憲法第一四一條的原則修改憲法;
(2)批准、修改或廢除法律,在必須注意立法檔案的性質時,事先把法律提交全民討論;
(3)解決關於法律、法令、指令和其他具有普遍性的決定是否合乎憲法的問題;
(4)部分修改或者完全廢除國務委員會所通過的法令;
(5)討論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6)討論和批准國家預算;
(7)批准國民經濟計畫化和管理體制的原則;
(8)確定貨幣和信貸制度;
(9)批准內政和外交政策的總方針;
(10)在遭到軍事侵略時宣布戰爭狀態和批准和約;
(11)根據憲法第一百條確定和變更國家的政治行政區劃;
(12)選舉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
(13)選舉國務委員會的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秘書和其他委員;
(14)根據國務委員會主席的提議任命部長會議的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員;
(15)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其他成員;
(16)選舉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
(17)任命各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
(18)罷免它選舉或任命的人員;
(19)對國家和政府機關的活動進行最高監督;
(20)研究、評價國務委員會、部長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共和國總檢察長以及各省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提出的總結報告並通過相應的決議;
(21)撤銷國務委員會的違反憲法或法律的法令、部長會議的違反憲法或法律的決議和命令;
(22)撤銷或者變更地方各級人民權力機關違反憲法、法律、法令、指令和上級機關通過的其他決定的決議和命令以及侵犯其他行政區域單位利益或者國家整體利益的決議;
(23)宣布大赦;
(24)在憲法規定的情況和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本身認為必要的時候,通過關於舉行全民公決的決議;
(25)通過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議事規程;
(26)行使本憲法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法律和決議,除修改憲法的法律外,一律以普通多數票通過。
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法律從其公布之時起開始生效。
法律、法令、指令、決議、規程以及國家機關的其他決定在《共和國公報》上公布。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常會兩次。非常會議根據1/3的代表的要求或者國務委員會的提議召集。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出席。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但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為國家利益決定舉行秘密會議的情況除外。
第七十九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會議並監督遵守規程;
(2)召集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常會;
(3)提出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4)簽署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和決議並發布關於在《共和國公報》上公布這些立法檔案的命令;
(5)建立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國際聯繫;
(6)指導和組織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設立的各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的工作;
(7)出席國務委員會會議;
(8)憲法或者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條 代表資格並不導致個人特權或者物質利益。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應把自己的代表職務同自己的日常本職工作和義務結合起來。
在進行代表活動的必要範圍內,代表免除其基本工作,不帶工資,領取和其工資相當的報酬以及同履行代表職務有關的補助費用。
第八十一條 任何一個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許可,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國務委員會的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追訴,但現行犯被逮捕者除外。
第八十二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為人民的利益進行自己的活動,必須保持同自己的選民的聯繫,聽取選民的申訴、建議和批評,必須向選民宣傳解釋國家的政策,並定期向選民報告履行代表職務的情況。
代表還必須根據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要求,向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報告自己的活動。
第八十三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隨時由其選民,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和方式予以罷免。
第八十四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國務委員會、部長會議及其個別成員提出質詢,對質詢應在該次會議期間或者下次會議答覆。
第八十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機構必須在代表履行其職務的時候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八十六條 立法創議權屬於:
(1)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
(2)國務委員會;
(3)部長會議;
(4)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各委員會;
(5)古巴勞動者中央工會全國委員會和其他民眾性社會團體的全國領導機構;
(6)最高人民法院(就有關審判管轄方面的問題);
(7)共和國總檢察長(就其職權範圍內的問題);
(8)公民。此種情況必須有享有選舉權的公民至少一萬人的倡議。
第八十七條 國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機關,它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執行其決議並行使本憲法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委員會具有合議制性質,在國內和國際事務中它是古巴國家的最高代表者資格。
第八十八條 國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1)召集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非常會議;
(2)決定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定期改選的日期;
(3)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過法令;
(4)在必要時對現行法律進行一般性的強制解釋;
(5)行使立法創議權;
(6)為舉行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決定的全民公決,保證一切必要的條件;
(7)憲法規定由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處理,而全國人民政 權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並且因必須保證安全和緊迫情況又不能召集會議,為了國家國防利益宣布總動員,遇到侵略時行使宣戰權,以及締結和約;
(8)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席的提議,撤換部長會議的成員;
(9)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主席團給各級法院發布具有普遍性的指示;
(10)向共和國總檢察長發布指示;
(11)根據主席的提議任免古巴駐外國的外交代表;
(12)授予榮譽稱號;
(13)指定設立委員會;
(14)行使赦免權;
(15)批准和廢除國際條約;
(16)接受外國外交代表的國書和卸任狀;
(17)停止違反憲法或法律的或者侵犯其他區域單位的利益或者整個國家的利益的部長會議的決議和命令,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命令,向在停止此項決議和命令後召集的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報告;
(18)廢除違反憲法、法律、法令、指令和上級機關頒布的其他檔案,或者侵犯其他區域單位的利益或者整個國家利益的地方人民權力機關執行委員會的決議和命令;
(19)通過國務委員會的議事規程;
(20)行使憲法、法律或者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九條 國務委員會的一切決議以其成員的普通多數表決通過。
第九十條 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國務委員會的任期直到新屆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選出時為止。
第九十一條 國務委員會主席和政府首腦的職權如下:
(1)代表國家和政府並指導其總政策;
(2)組織和領導國務委員會和部長會議的活動,召集和主持國務委員會和部長會議的會議;
(3)監督和領導各部和其他中央管理機關的活動;
(4)承擔領導任何部或其他中央管理機關的工作;
(5)選舉部長會議的成員後提交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批准;
(6)解除部長會議任何成員職務,建議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或國務委員會更換部長會議任何成員;
(7)接受外國外交使節的國書。此項職權可以轉交給國務委員會一個副主席行使;
(8)擔任革命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
(9)簽署國務委員會的法令及其他檔案並發布關於在《共和國公報》上公布這些檔案的命令;
(10)行使本憲法或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所授予的其他許可權。
第九十二條 國務委員會主席因病或者去世的時候,由國務委員會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第九十三條 部長會議是最高執行和管理機關,是共和國的政府。
部和作為部長會議組成的中央機關的數額、名稱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九十四條 部長會議的組成人員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他就是部長會議主席),第一副主席、各副主席,中央計畫委員會主席、各部部長、秘書長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成員。
第九十五條 部長會議主席、第一副主席、各副主席組成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成員按部門監督和協調各部和其他中央機關的工作。
在非常必要的時候,執行委員會可以決定屬於部長會議許可權內的各項問題。
第九十六條 部長會議的職權如下:
(1)根據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決議組織和領導政治、經濟、文化、科學、社會以及國防等各個領域的工作;
(2)提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總計畫草案並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批准後監督計畫的執行;
(3)領導制定共和國外交政策以及共和國同外國的關係方面的工作;
(4)締結國際條約並將其提交國務委員會批准;
(5)領導和監督對外貿易;
(6)編制國家預算草案並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保證其執行;
(7)採取加強貨幣信貸制度的措施;
(8)擬定法律草案,提交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或者國務委員會審議;
(9)保衛國防,維持秩序和內部安全,保障公民的權利,在遭受自然災害的時候,保護公民的生命和財產;
(10)領導國家各行政機關,使各部和各中央管理機關的工作相互配合和協調,並監督它們的活動;
(11)執行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法律和決議、國務委員會的法令和命令,並在必要時頒布相應的命令;
(12)根據並為執行現行法律通過指令和命令並監督其執行;
(13)授予居留權;
(14)決定革命武裝力量組織的共同性問題;
(15)通過各部和相應的中央機關從方法上和技術上領導、監督地方人民權力機關執行行政職能;
(16)當各部部長、中央管理機關領導人各地方人民權力機關行政領導人的命令違反它們必須執行的上級機關的法令時,撤銷這些命令或者宣布這些命令無效;
(17)當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命令違反法律和其他有關法令或者損害其他區域或者整個國家的利益時,建議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廢除或者國務委員會停止執行此項決議和命令;
(18)設立為完成所面臨的任務而認為必要的各種委員會;
(19)根據法律規定的許可權任免公職人員;
(20)行使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或者國務委員會授予的任何其他職權。
第九十七條 部長會議向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負責並定期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九十八條 部長會議成員的職權如下:
(1)領導各部和所屬各分支機構的活動,為此頒布必要的指示和命令;
(2)在非直接屬於其他機關的職權時,發布為執行有關他們的法律和法令所必要的指示;
(3)出席部長會議的會議,享有決定性投票權,參加表決,提出他們認為必要的法律、法令、指令、決議、決定或者任何其他建議的草案;
(4)根據法律任命他們所屬的公職人員。
第九十九條 古巴勞動者中央工會秘書長有權參加部長會議及其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九章 地方人民權力機關
第一百條 為政治和行政的目的,全國領土分為省和市,其數額、界限和名稱由法律加以規定。
此外,法律還可以規定其他的區域單位。
第一百零一條 根據法律按國家領土劃分的政治行政單位組成的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一百零二條 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為在各自所轄區域內行使國家職能、享有一切許可權。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為此目的並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依靠其設立的機關,領導其所屬經濟和生產企業以及服務性企業單位,促進發展其活動,指導滿足一切必要的經濟和文化需要,在該機關轄區內居民的教育和休息方面的要求。
此外,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還協助設在所轄地區內不是直屬的企業開展活動和執行計畫。
第一百零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為行使其職能,應依靠居民的首創性和廣泛參加,協調自己同各民眾性社會團體的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 地方人民權力機關依照有關方法和法定方式參加社會經濟發展統一的全國總計畫的擬定和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 省和市的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
(1)執行和保證執行法津和上級國家機關通過的具體普遍性的命令;
(2)通過決議和發布命令;
(3)其所屬機關的決議和命令如果違反憲法、法律、法令、指令、或上級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指示或決議,或者損害其他區域單位的利益或國家的整體利益,將其停止、變更或者撤銷;
(4)選舉本級執行委員會並根據法律決定其組織,活動程式和義務;
(5)解除本級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6)決定行政管理機構的組織、活動程式及其在社會經濟方面的義務;
(7)任命、更換和解除有關行政管理機構領導人的職務;
(8)組織和解散工人委員會;
(9)根據法律選舉撤換本行政區域人民法院審判員;
(10)審查並評論其執行委員會、審判機關以及直屬下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提出的工作報告,並就此通過相應的決議;
(11)保障公民權利和保護社會主義財產;
(12)促進鞏固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國內秩序並加強國防能力;
(13)行使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其他許可權。
第一百零六條 市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在市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後的第二個星期日,由最年長的代表主持召開會議,審查批准代表當選資格,然後選舉執行委員會和出席省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代表。兩位年輕代表以秘書資格參加此次會議。
其他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按照同樣程式和法律規定的日期召集。
第一百零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常會和非常會議都是公開舉行。當審議內容有關國家機密或影響一些人的榮譽時,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可以通過舉行秘密會議的決議。
第一百零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出席才有權決定問題。決議以普通多數表決通過。
第一百零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從屬於本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及其執行委員會,並從屬於相當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按照生產和服務部門組成的常設工人委員會,是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及其執行委員會的輔助性機構,在有關方面和在對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方面給它們以幫助。
臨時性的工人委員會執行它為特定任務而設立的和給它規定的專門性任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每兩年半定期改選一次,一經改選,代表任期即結束。
地方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只能根據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按憲法第七十條所指情況做出的決議延長其任期。
第一百一十二條 代表的資格只有選民才能予以罷免。選民可以隨時根據法定程式行使此項權利。當代表有礙於履行其職務的原因時,法律還規定了替換代表的原則和手續。
第一百一十三條 代表為了全社會的利益履行選民的委託,必須:
(1)向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反映選民提出的建議、要求和困難;
(2)向選民傳達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執行的政策以及為滿足居民的需要所採取的措施或者有關解決某些問題所產生的困難;
(3)定期向選民和他所在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是合議制機關,由省和市的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實現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以及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所提出的任務。
執行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的名額由法律規定,執行委員會從本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成員中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由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條 省和市的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執行委員會,應從本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委員。
選舉在任何場合都應當根據按法定方式提出的候選人名單進行。
每個市執行委員會主席按職務是有關省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一百一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1)召集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常會和非常會議;
(2)公布並執行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如果下級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所通過的命令違反憲法、法律和上級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的其他法令或者損害其他區域單位或國家整體的利益,停止其執行;
(4)如果此時下級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未舉行會議,根據前項所列的類似理由,撤銷下級地方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的命令、決議和決定;
(5)研究、評議下級執行委員會所做的工作報告並就此通過相應的決議;
(6)領導和監督地方管理部門和企業的活動;
(7)任免地方管理部門和企業的公職人員;
(8)為協助設在本行政區域內,受有關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管轄,不是其直屬的企業開展工作和執行計畫採取相應的措施;
(9)臨時解除和更換地方管理部門和企業領導人職務,呈報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以便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批准或者更改。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閉會期,執行委員會行使第一百零五條第1、2、8、11、12各項所列的職權。
執行委員會為執行上述職權所通過的具有普遍性的決議和命令應當提交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最近一次會議批准,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百一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定期向本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和上級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行使職權到本級新屆省和市的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組成時為止。
第一百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主席的職權如下:
(1)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會議;
(2)監督遵守人民政權代表大會議事規程;
(3)召集並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
(4)組織執行委員會的工作;
執行委員會主席可以分派副主席執行主席執行的某些職權。
第十章 法院和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一條 審判權屬於人民,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法設立的其他法院代表人民行使。
各級法院的管轄權和職權根據國家政治行政區劃和行使審判權的要求決定。
法院的組織,許可權、工作方式,對審判員應有的要求,審判員的選舉程式,審判員的任期和罷免的手續,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各級法院組成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係統,不受任何其他機關的干涉,只從屬於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和國務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各級法院的活動應達到下列各項基本目的:
(1)維護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
(2)保障本憲法確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
(3)保護社會主義所有制、公民的個人財產以及本憲法承認的其他形式的財產;
(4)保護國家機關、社會經濟企業和民眾團體的合法權益;
(5)保障公民的生活、自由、尊嚴、榮譽、財產、家庭關係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6)預防侵權行為和反社會行為,懲罰和重新教育犯有這種違法行為的人,當有人控告法律規範被破壞的時候,應恢復法律規範的效力;
(7)加強社會法律意識,使人們嚴格遵守法律,通過決議,教育公民自覺自愿地履行自己對祖國的義務、忠於祖國、忠於社會主義事業和遵守社會主義公共生活規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級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它的主席團根據規程行使法律創議權和其他許可權,通過決議並頒布各級人民法院都必須執行的規則,根據自己的經驗發布關於解釋和適用法律的強制性的指示,以建立統一的審判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條 審判員獨立執行職務,只服從法律。
第一百二十六條 各級法院在其職權範圍內所做出判決和其他最終決定,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經濟機構和公民,無論其行為是直接有影響,還是沒有直接關係,都是必須執行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級法院通過判決,實行合議制。職業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參加行使審判權,享有平等的權利並負擔平等的義務。
人民陪審員負責行使審判職能,必須首先估計到是具有社會意義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院向選舉它的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報告自己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一百二十九條 罷免審判員的權利屬於選舉他的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監督國家機關、經濟和社會機構以及公民確切執行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令的途徑監督遵守社會主義法制。
檢察長就上述問題行使職權所依據的方法、範圍和原則,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只服從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和國務委員會。
共和國總檢察長直接從國務委員會獲取指示。
共和國總檢察長領導和決定全國各地檢察長的活動。
共和國總檢察長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席團的成員。
檢察機關在全國按垂直系統組織只服從共和國總檢察長,不受地方政權機關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由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的任期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共和國總檢察長對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一章 選舉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舉行選舉和全民投票時,投票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秘密的。每個選民只有一次投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凡年滿16歲的一切古巴男子和婦女,都有投票權,但下列人員除外:
(1)經法院判決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2)因犯罪依審判程式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享有完全的政治權利的古巴男女公民,都有被選舉權。
如果選舉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當選代表必須年滿18歲。
第一百三十七條 革命武裝力量和其他軍事機關的成員同其他公民一樣平等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一百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各該政治行政區域單位居民的人口比例,由法律規定,進行選舉的程式和方式,也由法律規定。
市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事先劃定的選區進行選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權代表大會通過秘密投票方式從市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省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
第一百四十條 代表當選必須獲得各該選區過半數投票才算有效。
如果違反此項條件,法律規定重新舉行選舉的程式,按此程式確定,獲得最多數票的人,即為當選。
第十二章 憲法的修改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憲法只有經過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2/3的多數投票,通過決議,才能全部地或者部分地進行修改。
憲法如須全部修改或者其修改是關於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或者國務委員會的組織和許可權或者是關於憲法所宣布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的,還須由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為此舉行全民公決,由享有選舉權的公民以多數投票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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