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和應收款項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註:如委託貸款)。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

延伸

企業不應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準備立即出售或者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這類非衍生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人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如企業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或者類似的基金。

會計處理

處理方法

貸款和應收款項會計處理原則,與持有至到期大體相同。具體而言:

1.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契約或協定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2.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逾期存續期間或使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契約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契約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3.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分錄

設定科目設定

貸款——本金

貸款——利息調整

貸款損失準備

貸款——已減值

(一)未發生減值的貸款

(1)企業發放貸款 借:貸款——本金

貸:吸收存款等

貸款——利息調整(差額可能在借方)

(2)資產負債表日 借:應收利息(按貸款的契約本金與契約利率確定)

貸款——利息調整(差額可能在借方)

貸:利息收入(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確定)

(3)收回貸款 借:吸收存款等

貸:貸款——本金

應收利息

利息收入

(二)發生減值的貸款

(1)發生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同時:借:貸款——已減值

貸:貸款損失準備 貸:貸款(本金,利息調整)

(2)利息收入 借:貸款損失準備(按貸款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貸:利息收入

同時,將按契約本金和契約利率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3)收回貸款 借:吸收存款等

貸款損失準備

貸:貸款——已減值

資產減值損失(差額)

(三)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貸款——已減值

(四)已確認並轉銷以後又收回的貸款 借:貸款——已減值 同時:借:吸收存款等

貸:貸款損失準備 貸:貸款——已減值

資產減值損失(差額)

注意事項

註: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如果某債務工具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則企業不能將其劃分至持有至到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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