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原因
(一)市場經濟中的信用風險
市場經濟中,根據經濟學的 理性人假設, 市場主體是理性最大化者, 市場主體在從事市場活動時的目的在於追求自己的 利益最大化。構成完美的市場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市場信息的完全、有效性。然而,基於時間和其它因素的限制, 市場主體並不能掌握市場中的所有信息,經濟生活的複雜多變以及信息的不對稱,導致了市場中存在著大量的風險。
正是為了防範並規避 市場風險, 信用才成為 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條件,信用制度的存在,使得人類的合作得以不斷擴展。 信用體系的不健全、 信用缺失必然成為我國發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障礙。具體到融資業務,貸款人在放貸時需要考慮放貸資金能否收回的風險。貸款人在是否放貸、放貸額度等方面是有所選擇的,問題的關鍵在於貸款人如何找到信用度高、能夠按期還貸的借款人。
在 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由貸款人逐一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不免費用過高,放貸後的監督契約履行的成本更為高昂。而且,貸款人因審查借款人的 信用狀況及監督履行而支出的高昂費用最終會以增加 貸款利率的方式由借款人承擔,使借款人的 融資成本增加,阻礙了可能發生的融資活動。
(二)擔保制度對信用風險的規避
市場經濟所具有的巨大活力進而對融資的大量需求,是現代擔保制度得以產生並發展的根本原因,擔保制度分為人保與物保兩大種類。根據 中國人民銀行的調查,我國“由個人和第三方提供擔保的 貸款占貸款總額的35%;由擔保物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34%;同時由擔保物和第三方保證擔保的貸款占貸款總額的6%”,發達市場經濟融資擔保主要是物保的方式,“大約70%—80%的貸款都是有擔保物的貸款。擔保物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 信息不對稱和 逆向選擇的問題,激勵借款人償還 貸款。”(P3)然而,“在當下之中國,能夠為銀行所接受的擔保物往往只能是作為不動產的土地和房屋,並且,土地、房屋的抵押登記、評估等各項費用均十分高昂, 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包括抵押登記、評估及抵押的實現費用等,其成本占到了 質押成本的20%左右”(P3),如此高昂的費用使借款人不得不轉向有體動產和權利的擔保方式。動產 質押限制了債務人將質押財產用於商業運作的能力,限制了動產擔保制度的發展,“實踐中,動產質權往往僅適用於個人消費融資的情形,而與現代商事融資幾乎沒有關係。”(P20)在此情形下,權利質權的重要性得以凸現。
(三)權利質權中的應收賬款質押
應收賬款是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項 債權,例如,根據 福建省統計局的統計,2007年福建省 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成品的 應收賬款淨額(兩金)達1875.61億元,比 上年同期增長23.8%,占 流動資產平均餘額比重為40.0%,其中,應收賬款1313.84億元,增長23.0%,占 流動資產平均餘額28.05%。在中國,大約一半的 中小企業資產是以 應收賬款和存貨的形式存在, 中小企業融資難集中體現在 中小企業的 貸款難和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款難。(P22)在國外, 應收賬款、存貨等被看作最有價值的擔保物。在 美國,動產擔保的70%是 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在 中小企業的企業資產中占據較大比重,在其它可供擔保的財產較少的情況下,應收賬款 質押制度的設立有利於打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物權法》實施前,基於 物權法定原則,銀行不能開展 應收賬款 質押業務。
《物權法》對 應收賬款 質押的規定拓展了企業尤其是 中小企業的 融資渠道,同時也為銀行的質押業務提供了一個新的業務增長點,有利於銀行金融創新的發展。
必備特徵
儘管我國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以一定的 應收賬款來設定 質押,但並不是所有 應收賬款都可以成為 質押的標的,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1)可轉讓性,即用於設立 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如當事人在產生 應收賬款的基礎貿易或者服務 契約中明確約定,基於該基礎契約所產生的一切權利是不可以轉讓的,基礎契約的權利義務只及於契約雙方。則履行這樣的契約產生的 應收賬款 債權就不能作為 質押標的。此外,基於特定的與人身性質不能分割的緣由產生的 應收賬款 債權,也不適宜作為 質押標的。
(2)特定性,亦即用於設立質押的 應收賬款的有關要素,包括 金額、期限、支付方式、 債務人的名稱和地址、產生 應收賬款的基礎契約、基礎契約的履行程度等必須明確、具體和固定化。由於 應收賬款作為 普通債權沒有物化的書面記載來固定化作為權利憑證,質權人對於質物主張質權的依據主要依靠上述要素來予以明確。為此,各承認應收賬款 質押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契約關於用於質押的應收賬款的描述,作出儘可能詳盡的要求,否則在面臨 訴訟時,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時效性,即用於設定 質押的 應收賬款 債權必須尚未超過 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過,便意味著 債權人的債權從法律權利已蛻變為一種自然權利。因此,從保障 銀行債權的角度出發,一方面, 銀行在選取用於 質押的 應收賬款時應確保該應收賬款債權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 融資期限內也要對應收賬款債權的時效予以充分關注,及時督促出質人中斷訴訟時效。
發展趨勢
儘管應收賬款 質押制度在經濟生活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金融業的發展日新月異、金融創新層出不窮,在關注現有法律規定和制度運作的同時,也應關注應收賬款質押的發展趨勢。
順應 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應當認為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代表了其發展趨勢。 資產證券化融資是就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金融性資產(其通常表現為 應收賬款),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產生的收益比較穩定並且預計今後仍將保持穩定的現金流,再配以相應的技術擔保,把這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的 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 債券型證券進行 資金融通的技術和過程。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的優點在於:。
第一,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的定價和配置機制更為有效。不同於應收賬款質押和 應收賬款保理中 融資主體就單個應收賬款一對一的質押方式,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是一種多對多的質押方式。證券化融資中銀行將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資產組合為一個證券化的 資產池。由於大數法則的作用,整個組合的現金流將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這有利於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有效。通過對 應收賬款在證券化的 資產池進行重新配置,達到對多數應收賬款的最佳化配置,提高經濟效率。
第二,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增加了 資產流動性。 應收賬款融資不僅在於規避 市場風險還要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按照 應收賬款質押和應收賬款保理的制度安排,如前所述,應收賬款質押的成立需要辦理應收賬款 質押登記,應收賬款保理涉及應收賬款的轉讓,按照我國《契約法》對 債權轉讓的規定,需要通知債務人,這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 應收賬款的流動性。採用應收賬款證券化 融資方式,證券的發行人和持有人都可以無須原債務人的同意,也無須辦理應收賬款 質押登記等手續,增加了 資產流動性。
第三,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分散了 融資風險。 應收賬款證券化是具有風險性的 金融活動,需要有專業的信用評等機構,對資產狀況予以評級。而且,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是一種多對多的 質押方式,把原來由獨家金融機構承擔的 信貸風險分散到多家投資者,有效地分散了 融資風險。
總之,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有效地解決應收賬款 質押所面臨的困境,而且順應了 擔保物權從擔保財產向投資財產的發展趨勢。
中國銀行
適用企業
成立時間2年以上、企業主或法人代表從業經驗4年以上、無不良信用紀錄;債務人資金實力雄厚,具有一定資產規模、現金流量充足,具有較強的付款能力,與債權人有長期合作,過去一年中無因產品/服務質量或履約期限等問題而與債權人發生商業糾紛
適用條件
(1)僅接受現存的應收賬款質押,不得以將來的應收帳款出質,即債權人在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契約的義務已經完全充分履行完畢;
(2)僅接受全額質押,原則上不接受部分質押;
(3)債權人應對應收賬款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債權,無其他抵質押行為。不存在契約糾紛或其他法律糾紛,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契約合法有效;
(4)用於設定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依照法律和當事人約定允許轉讓的。出質的應收賬款基礎契約中無禁止或限制轉讓、限制披露、設定抵銷權、可延期付款、賬戶控制等特殊限制約定;
(5)應收賬款到期日應不晚於所擔保債務的到期日。
辦理流程
(1)授信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申請資料、欲質押的商務契約、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情況介紹等;
(2)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審核授信申請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質,商務契約的合法合規性,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確認函等;
(3)銀行根據相關材料進行業務審批;
(4)審批通過,簽署相關法律文本,辦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
困境
(一)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實務運作
儘管設立 應收賬款 質押制度的有其必要性和積極意義,然而,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 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運作並不十分理想。筆者於近期分別登錄了 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等在內的10家全國性銀行的官方網站,在公司融資業務項下,開展 應收賬款 質押業務有4家,開展應收賬款保理業務有8家,像 中國建設銀行、 華夏銀行等銀行同時開展應收賬款 質押業務和應收賬款保理業務,可見,在 應收賬款融資實務操作上,銀行更傾向於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從 應收賬款 質押制度的設立目的來看,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目的在於緩解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打破中小企業融資的瓶頸。然而,上述對全國性銀行開展的公司融資業務調查發現,銀行對企業 應收賬款質押普遍規定了較高的 信用等級要求,例如要求企業以對銀行認可的特定買方賒銷產生的應收賬款向銀行提出融資申請等等。而 中小企業一般難以達到銀行所要求的信用等級要求,造成了 中小企業融資的檸檬困境。
(二)中小企業融資的檸檬困境
當我們在市場上買檸檬時,對檸檬酸味的恐懼導致檸檬價格降低,金融界將這類存在 信息不對稱困境的公司稱為“檸檬公司”。在 資本市場上存在著 信息不對稱問題,許多中小型公司或剛剛成立還未建立起較高的信用等級;或者正處於財務困難時期;或者經營的是風險較大的行業,潛伏著不特定的風險;或者其行業管理法規還模糊不清等等。
評估這些公司的成本非常大,也很困難。其結果是導致這些公司的 質押成本非常高,甚至無法通過資本市場質押。。
應收賬款 質押制度並沒有減少銀行在對需要質押的企業進行 信用評估時因為 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高昂的信息篩選費用。從減少 交易費用的利益考慮,銀行並不會大規模開展 中小企業的 應收賬款 質押業務,其業務開展的對象依然是信用度較高的大企業。
(三)應收賬款質押公示的弊端
應收賬款 質押登記規範了應收賬款質押公示方式,減少了潛在的權利衝突,但是也披露了出質人的 財務狀況,企業的 財務狀況關係到 企業信用,許多企業並不希望公示自己的融資行為。更為重要的是, 應收賬款 質押登記中對應收賬款的描述會涉及到第三債務人。在企業經營過程中, 客戶信息是重要的資源,重要客戶的信息會被作為 商業秘密來保護, 應收賬款 質押登記不利於客戶信息的保護,這是企業在質押過程中所不願看到的。恰如 所有權保留登記制度在 德國受到工商業的反對一樣,都在於如何平衡減少潛在的權利衝突和對客戶信息的保護。
(四)應收賬款質押的制度協調
法律規則為人們提供了相應的行為預期,對 應收賬款 質押制度的考察應當在 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進行,考察其他國家及相關 國際組織對 應收賬款融資的法律規定。當共同體擴大的時候,原來不同的、個別的國家規則之間就會發生衝突,就要讓步於整體的共同規則。這就是經濟的 全球化導致的規則的 統一化。
國際貿易的發達、資金的全球流動使 金融業務越來越全球化,各大銀行紛紛採取國際化的戰略。國際化並不只在於合資、併購、開設分行,更重要的是實現業務的全球化,遵循統一的業務規則。只要考察一下我國的 對外貿易的發展和我國銀行的 國際化發展需要,就可以發現與國際金融規則接軌的重要性。1988年的《 國際保理公約》和2001年的《國際 應收賬款轉讓公約》明確規定,“應收賬款 質押”和“保理”採用“ 債權轉讓”方式,不採用“ 權利質押”方式。因此, 應收賬款 質押制度與國際公約的協調性尚有疑問。
效力
應收賬款 質押一旦成立,將具備以下效力:
(1)就設質 應收賬款主張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的根本特徵就在於優先受償權,即質權人在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有權就設立質押的出質財產——特定的 應收賬款進行處分,並就處分收益優先於應收賬款 債權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償。
(2)制止出質人和設質 應收賬款債務人損害質權人質權實現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 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 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 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在質權存續期間,一旦質權人發現出質人有惡意放棄、減免、向第三方轉讓出質 債權情況發生,有權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不適當行為。在質權人制止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損害質權行為無效,或者單純通過自身要求無法實現質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主張對當事人損害自身債權的不當行為予以撤銷,或者就質權人行使質權有關事項作出裁判。
(3)對設質 應收賬款代位物的追及權。在 應收賬款付款期限先於主債務清償期限屆至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和出質人 協商將應收賬款款項用於提前清償主債務,或者向雙方同意的第三者 提存。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 質押契約中預先約定,屆時將上述已收 應收賬款存入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特定保證金 賬戶,或者將有關款項直接轉化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 存單,並繼續作為 主債權的 擔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 特戶、 封金、 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 移交 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該條規定為當事人將金錢這一特定動產以特定化形式設定 質押擔保提供了法律依據。
(4)對出質 應收賬款 債權的擔保利益的追及權。在出質 應收賬款 債權本身同時附帶有一定的 抵押、 質押或者 保證作為擔保的情況下,質權人的質權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擔保利益。入質 債權清償期屆滿後,如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質權人均有權代入質債權人之位而行使入質債權的擔保權。基於此,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若出質 應收賬款債務人不能按期支付應收賬款,質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及對應的保證人,或者基於設質的應收賬款 債權而主張對該債權項下有關抵/ 質押物優先受償。
(5)在出質人 破產時,對已經設立 質押的 應收賬款主張行使 別除權。在出質人進入 破產程式時, 應收賬款質權人是否可以就已經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行使 別除權,要求不將該部分財產權利列入 破產財產範圍?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既然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 司法解釋已經承認了 債權 質押的合法地位,也應當承認質權人對於已經設立質押的 應收賬款,可以主張別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