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①政府的轉移支付。大都具有福利支出的性質,如社會保險福利津貼、撫恤金、養老金、失業補助、救濟金以及各種補助費等;農產品價格補貼也是政府的轉移支付。由於政府的轉移支付實際上是把國家的財政收入還給個人,所以有的西方經濟學家稱之為負稅收。
②企業的轉移支付。通常是指企業對非贏利組織的贈款或捐款,以及非企業雇員的人身傷害賠償等等。轉移支付在客觀上縮小了收入差距,對保持總需求水平穩定,減輕總需求擺動的幅度和強度,穩定社會經濟有積極的作用。通常在蕭條來臨時,總收入下降,失業增加,政府撥付的社會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這樣,可以增強購買力,提高有效需求水平,從而可以抑制或緩解蕭條。當經濟中出現過度需求時,政府減少轉移支付量,可以抑制總需求水平的升高。當然,對於過度膨脹的需求而言,這種抑制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③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一般是上一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補助。確定轉移支付的數額,一般是根據一些社會經濟指標,如人口、面積等,以及一些由政府承擔的社會經濟活動,如教育、治安等的統一單位開支標準計算的。政府間的轉移支付主要是為了平衡各地區由於地理環境不同或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產生的政府收入的差距,以保證各地區的政府能夠有效地按照國家統一的標準為社會提供服務。
模式
轉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自上而下的縱向轉移,二是橫向轉移,三是縱向與橫向轉移的混合。規範轉移支付制度的原則是: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法治原則。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前,我國做了大量的財政轉移支付的工作,1994年實行分稅制體制改革後才從西文引進了轉移支付的概念。我國中央財政是從1995年開始正式實施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政府財政統計手冊》中的支出分析框架,政府轉移支付有兩個層次,一是國際間的轉移支付,包括對外捐贈、對外提供商品和勞務、向跨國組織交納會費;二是國內的轉移支付,既有政府對家庭的轉移支付如養老金、住房補貼等,又有政府對國有企業提供的補貼,還有政府間的財政資金的轉移。一般我們稱的財政轉移支付,是指政府間的財政資金轉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預算收入。在西方國家,財政支出的重要分類就是分購買支出和轉移支出。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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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有自上而下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和由富裕區域向貧困區域的橫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無論是縱向轉移支付制度還是橫向轉移支付制度,其實質都是“抽肥補瘦”。一般性補助轉移支付量過大,財力平調過多,既挫傷發達區域的積極性,又會使不發達區域產生依賴性,將損害整個國家的發展動力和效率。因此,轉移支付更多的是專項轉移支付和分類轉移支付。儘管它們同樣會導致效率的損失,但相比而言更加公平和合理。從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角度來看,規範化的轉移支付制度應該加強中央政府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巨觀調控力度,抑制區域間差距的過分擴大,調整各區域之間經濟發展的橫向不平衡,促進地方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以改善落後區域經濟發展環境,為落後區域的經濟起飛創造條件,達到區域經濟均衡發展的目的。可見,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作為一種重要的援助手段,對不發達區域改善社會公用設施,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縮小與發達區域的經濟發展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轉移支付制度能促進一國的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使不同區域的人民能享受到大體平等的公共服務,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作用
第一,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地抑制日趨擴大的區域經濟發展差距,緩解“公平與效率”之間的矛盾。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實現社會公平是財政分配的重要職能。公平不僅僅指個人收入方面的公平,還包括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項公共服務方面的平等權力,如義務教育、公共運輸服務、基礎設施等。這些服務如果只靠當地政府來解決,或者在財政體制中缺乏這種社會公平的機制,就必然出現區域之間經濟發展的巨大差距。要很好地解決社會公平的問題,必須有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一種富裕地區援助貧困地區的長期穩定的機制,實現中國各區域人民在享受公共服務方面的大體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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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能夠正確調動地方政府增收節支的積極性,促使地方經濟走向良性循環。由於缺乏規範的轉移支付的辦法,地方政府往往將精力和時間放在同中央財政的討價還價、以及在“關鍵時候”採取不正當手段如突擊支出或突擊收稅等方面,而懶於發展區域經濟。這些不正常的增收和多支,不僅造成中央有限的財政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導致了政府行為的錯位,給市場發出錯誤的信息,使供求平衡產生波動。在稅收方面長期存在的政出多門、隨意減免、亂開稅法口子的混亂現象,與此有著密切的關係。有些區域將相當一部分精力用在與其他區域攀比,以及“跑部向錢”上面,而且確實得到了實惠。這種現象很不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發展區域經濟的積極性。合理的轉移支付制度可以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使地方政府能夠更好地發揮自己應有的職能,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有利於嚴肅稅法,提高稅收的徵收管理水平,真正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從而配合中央政府縮小區域經濟發展差距。
顯然,合理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促進落後區域經濟發展,縮小與發達區域的經濟發展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弊端
中國現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帶有較深的舊體制的烙印。在當前的轉移支付體系中,稅收返還占據最大的份額,但中國稅收返還計算方法不盡合理,稅收返還額的確定明顯是以承認各地區政府既得利益為特徵的,採用的是基數法,這種基數法有利於調動高財政收入地區的積極性,但是卻固化了財政包乾制下所形成的財力不均問題,容易導致“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的馬太效應。按照這個返還標準,東部發達地區得到了較多的稅收返還,中西部不發達地區則返還較少,從而造成了地區間財力分配差距的擴大,轉移支付的平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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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分稅制改革前相比,均衡性轉移支付從無到有,比重不斷提高,顯示中央財政的均衡性調控能力不斷增強。但是,與公共產品均等化的基本目標相比,均衡性轉移支付的規範性程度和比重仍然偏低,從省以下地方基層財政來看,大多數還缺乏規範、透明的轉移支付辦法,相當一部分轉移支付是通過縱向單一的專項補助形式進行的,專項轉移支付比重較大。2000年中國縣級財政獲得的上級財政轉移支付1181億元中,專項轉移支付達566億元,占48%.雖然根據國際經驗,專項轉移支付對於實施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目標、發揮中央財政巨觀調控作用、引導地方合理配置資源、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具有使用方向明確、見效快、便於監督等特點。但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權劃分尚不明晰的情況下,影響了專項轉移支付應有功能的充分發揮。而補助量的多少沒有明確嚴格的事權界限和合理規範的測算標準為依據,撥款的隨意性隨時都在發生,最終導致一些縣鄉政府將過多的精力用於跑關係要錢方面,依賴補助過日子。而另一些地方縣鄉政府則由於轉移支付不公平,挖潛增收勤儉理財的積極性受到挫傷,從而使得縣鄉財政困難狀況不斷加劇。
而且,有限的轉移支付資金還存在不到位和使用浪費現象。中國有五級政府,從政府職能上看中央和省級政府具有收入再分配職能,而中央與省級政府的收入再分配又無法直接針對鄉鎮財政進行,財力分配權與轉移支付權都高高在上,這就使得基層財政既無法從財政體制本身的財力分配上獲取足夠多的收入,也無法通過轉移支付制度獲取足夠多的收入。在多級政府的情況下,即使中央或省級政府有足夠多的轉移支付規模,在各級政府“財政自利”的影響下,也會造成更多的收入“滲漏”,資金往往在下撥過程中受到肢解。一筆專項資金撥下來之後,省、市、縣各級政府都要成立專門的機構來主持資金的運作,還要配備專門人員、辦公地點、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結果最終到達鄉鎮政府的資金所剩無幾的地步。一些財政困難的鄉鎮政府,為了保證公務員的開支和政府的其他支出需要,挪用專項資金的現象比較多,從而使資金的性質和用途發生變化。據調查,1997-1999年上半年,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向中國592個貧困縣投入的總共488億扶貧資金中,竟有4343億元的資金被不法擠占挪用。
縱觀世界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對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都有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例如,美國對轉移支付中的政府支出責任、收入劃分、轉移支付規模、結算辦法、甚至計算轉移支付的一些技術性比例等等都用法律形式明確規定。而中國對幾千億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卻只有一個由財政部制定的行政色彩非常濃厚的部門規章性質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缺乏科學確定轉移支付的規定,支付的自由性和隨意性非常大。
現狀分析
(一)現行政權層次構造與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極不協調
政府權力層次構造決定於政府職責和行政管理方式,現在的五級政府與計畫經濟體制下政府由上至下統管所有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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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稅制的不徹底導致轉移支付制度的不合理性
中國的分稅制雖然初步建立起了大框架,但與規範化的分稅制尚有一定距離,在具體的稅種劃分上、地方稅收體系的完善上,仍存在很多問題。在稅種劃分上:一是沒有打破按企業隸屬關係劃分稅種的格局,二是沒有打破按行業劃分稅種的局面。在地方稅收體系的完善上,還未形成一個穩定的地方稅體系,有些應開徵的稅種尚未開徵;由於稅收體制的高度統一,地方沒有稅種設立權,影響了地方稅收體系的建立。分稅制的不徹底,影響了財力初次分配的合理化,使轉移支付這種再分配包含了固有的不合理成分。
財政術語導航
國家為主體,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國家與各有關方面之間的分配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