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裁
正文
國家財政機關根據法律對違反財政法規和財政紀律者的處罰。又稱財政處罰。目的和作用 通過厲行財政法紀,保證國家利益、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保障參加國民經濟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正當權益、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非法攫取經濟利益者給予經濟打擊。財政制裁具有強制性。它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紀為準繩,一經裁決,便運用國家權力強制執行。財政制裁也具有平等性。對違反財政法紀的單位和人員的制裁,主要依據違法違紀的事實和情節來量處。
歷史沿革 中國的財政制裁自夏、商、周時期就已出現,以後封建社會的各個朝代,也都有具體規定。例如:漢武帝時對私人擁有的車船徵稅,法律規定每輛車和每條船徵稅120錢,商人加倍,要求有車船者向政府報告,如果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罰戍邊一年,並沒收其全部財產。又如唐代中期實行兩稅法後,取消了原有的一切稅收,為保證新稅法的順利實施,規定征舊稅者要依法治罪。到中華民國時期,同以前相比,財政制裁更趨完善,在這一時期頒布的預算、決算法、公庫法和各種稅法中都有體現。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頒布的一系列財政法令、規章制度中,對財政制裁都有明確的規定。
制裁形式和分寸 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1987.6),中國的財政制裁,除構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外,根據事實和情節有兩種主要形式:①經濟制裁。主要有徵收滯納金、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②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財政制裁的分寸:①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單位,處以罰款的,其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不超過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的五倍。兩項處罰可以並處。②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給予罰款處罰時,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行政處分和罰款可以並處。③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沒收非法所得;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資金;沖轉有關的項目。④對於違反財政法規、弄虛作假而騙取的先進榮譽稱號,應當由授於單位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