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信息
詞語讞法
拼音yànfǎ 注音ㄧㄢˋㄈㄚˇ
引證解釋指刑法條例。《漢書·張湯傳》:“奏讞疑,必奏先為上分別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讞法廷尉挈令,揚主之明。”顏師古註:“書於讞法絜令以為後式也。”王先謙補註:“言上所允行者,則受而書之於板,著其上請三事為定法,復舉此令以宣布上美。”楊樹達窺管:“沉家本云:著讞法廷尉挈令,言著其所讞之法於廷尉之挈令也。顏注不明。按王説繳繞,沉説是也。”章炳麟《定復仇之是非》:“定法者知其然,則不敢以讞法至周無漏。”
詞語讞法
拼音yànfǎ 注音ㄧㄢˋㄈㄚˇ
引證解釋指刑法條例。《漢書·張湯傳》:“奏讞疑,必奏先為上分別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讞法廷尉挈令,揚主之明。”顏師古註:“書於讞法絜令以為後式也。”王先謙補註:“言上所允行者,則受而書之於板,著其上請三事為定法,復舉此令以宣布上美。”楊樹達窺管:“沉家本云:著讞法廷尉挈令,言著其所讞之法於廷尉之挈令也。顏注不明。按王説繳繞,沉説是也。”章炳麟《定復仇之是非》:“定法者知其然,則不敢以讞法至周無漏。”
讞(繁體字:讞 yàn),音同雁,有審判定罪的意思。
基本詞義 詳細註解 詞性變化 古籍解釋 相關詞語即審訊與適用法律項分開,由專職官員負責審與判的制度,是宋朝審判制度的特色。在這種制度下,兩司獨立活動,不得互通信息、協商辦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
鞫讞分司,定義為兩宋獨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讞分司就是將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同官員分別執掌。鞫,指審理犯罪事實。讞,指檢法議刑。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實行鞫讞分司制度。
鞫讞分司 相關條目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 有罪者不伏罪,奸法為暴,甚亡謂也。 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鞠讞分司 宋代為了防止刑獄冤濫和官吏作弊
法租界會審公廨舊址位於盧灣區建國中路20號(近瑞金二路),1869年依上海道台與法國領事訂立的章程成立。
簡介左讞,詞語,其意是指複審改判。
詞語出處二、基本必為性規範“必須遵守法規範”的邏輯地位 三、“必須遵守法規範”的立法表達 二、基本必為性規範“必須制裁違法”的邏輯地位
內容簡介 目錄的不易。詳讞(審判)與推官法律知識的學習 推官 明代推官需要聽審的案件大致...《莆陽讞牘》收錄了他任職期間聽審的案件。其中有案件註明“ 本府”,比如卷...的案件。《莆陽讞牘》卷一中“按察司一起極冤事”、“糧餉道一起欺孤勢占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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