鞫讞

即審訊與適用法律項分開,由專職官員負責審與判的制度,是宋朝審判制度的特色。在這種制度下,兩司獨立活動,不得互通信息、協商辦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緣為奸,保證司法審判的公正。出自:《宋史·職官志五》。

鞫讞
拼音:ju yan(音:居驗)
解釋: 審訊定罪。宋朝時一個刑事案件進入庭審程式之後,州法院必須啟動“鞠讞分司”的司法機制,即審訊問罪的法官(獄司),與檢法量刑的法官(法司)不可為同一人,而是由沒有利害關係的兩個人擔任。案子審訊完畢之後,檢法量刑之前,還有一個“錄問”的程式,即由另一位法官提問犯人、核對供詞,如錄問無誤,案件就可轉入“檢法”程式。上述整個過程中,三個法官是相互獨立的,不得相互商議。宋人認為“獄司推鞠,法司檢斷,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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