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法租界會審公廨亦稱法租界會審公堂,中國政府設在法租界的司法機構。1869年依上海道台與法國領事訂立的章程成立。堂址長期設在公館馬路(今金陵東路)法領署內,後遷至薛華立路(今建國中路),每周開庭2次,陪審官為法國副領事,一切判決由其決定,且無抗訴機關。刑事案件不準延請律師,民事案件訴訟金額超過1000元者方可請律師,但只準法國律師出庭。公堂一切司法行政事務,均由法領包辦,提傳人犯由捕房執行。辛亥革命期間,法領執行委任該堂讞員。1927年該堂取消陪審官對純粹華人民事案件的會審,並由中國政府任命讞員。1930年,法領公布法租界會審公廨辦事簡章,允許中國律師出庭。次年7月,根據國民政府與法國公使的協定,該堂被上海第二特區法院和江蘇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