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公平

現在所說的公平課稅論(theoryofequitabletaxation)最初起源於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的哲學思想根植於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個人自由是基本價值觀,然後才是公平。他的經濟綱領需要的是使政治干預經濟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認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須提供的服務是私人部門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務,並通過再分配產生更大的公平。

基本信息

主要理論

近幾十年來,對於什麼是良好稅制的構成要素,經濟學家眾說紛紜,其中:居於主導地位的稅制改革理論有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課稅論(theoryofequitabletaxation)、70年代的最適課稅論(theoryofoptimaltaxation)和90年代復興的財政交換論(theoryoffiscalexchange),這三大理論對稅制改革的設計和實施方案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理論起源 

公平課稅論下的理想稅制,主要是根據綜合所得概念對寬所得稅基課徵累進的個人直接稅。就香茲—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而言,“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資和薪金、經營所得(如合夥經營所得、獨資經營所得以及農業所得等)、資本所得、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附加福利、耐用消費品的估算租金、轉讓所得、養老金所得以及贈與和遺產所得等。據說,這種寬所得稅基能在不同的所得類型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和不同的活動之間實現稅收中性。同時,寬稅基也有助於降低名義稅率,從而使稅收的超額負擔或福利成本最小化。總之,公平課稅論認為,以寬稅基、低名義稅率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這種見解被20世紀80年代的很多工業化國家的稅制改革所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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