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從商品本身言,商品是社會產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實物形式,區分為生產資料與消費資料兩大類。在消費資料中,有食、衣等必需品,日用消費品與奢侈品以及某些勞務。從商品運動的過程言,商品從原料到成品,要經過產制、批發和零售等過程,才能進入消費者之手。其中經過的階段或交易的次數,有多有少,還常複雜多變。同一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出廠後,有的用作生產資料,有的用作消費資料;不同企業生產的不同產品進入市場後,也可能彼此結合,相互為用。如此等等,商品的流通過程很複雜。不論商品的種類多少,也不論商品流通轉手次數多少,商品課稅的一個共同點,是必須有一個課徵環節。從這一意義說,商品課稅也可稱為流通稅。商品課稅的環節一般是商品實現銷售的環節。實現銷售,是指商品和勞務的提供者將商品、勞務轉讓給購買者並取得相應的收入。在特定的條件下,某些行為也可以被視為銷售行為。例如,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企業將自產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企業的,視同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稅法中之所以要作出此類規定,是為了防止某些納稅人以未發生銷售行為為由逃避商品勞務課稅。
商品課稅的計稅依據一般是商品的流轉額。但是,其計稅依據可以少於全部流轉額,從課稅技術、稅收負擔、徵收管理角度言,計稅依據可以少於全部流轉額。例如增值稅,它是就流轉額中的增值額徵稅的。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價值論,從總體上來說,商品課稅的來源是社會總產品價值C+V+M中的M部分,即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
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按照價值規律,由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各種商品、勞務的價格與價值時有偏差,價格高於價值或者低於價值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即便在價格與價值完全相等的情況下,由於種種原因,價值中的各個組成部分也有可能發生變化(其中包括稅負向前轉嫁)。所以,發生稅負轉嫁是商品生產、流通中的正常現象。每個為銷售商品、勞務而納稅的人,並不一定就是其銷售的商品、勞務的負稅人。換言之,商品勞務課稅的來源,可能是生產、經營者創造的價值,也可能是由購買者負擔的,還有可能是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的。
商品課稅的基本特徵是稅負可以轉嫁,因此商品課稅劃分為間接稅。商品課稅起源甚早,在歷史上曾充當各國的主要財政收入,至今仍有其重要地位,在開發中國家,重要性更為顯著。商品課稅的稅種較多,主要有國內產品稅、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關稅等稅種。
分類
第一、商品課稅的範圍可寬可窄。因為一個廣闊的課稅範圍比一個狹窄的課稅範圍能用較低的機會成本產生相同的收入,因而,最廣闊的稅基應該包括最終銷售的消費商品和資本商品,對這些項目課徵商品稅,在效率方面大致相當於對所得徵收的比例所得稅或對增值徵收的增值稅。不過,一般做法是把資本商品排除在商品稅之外。
第二、商品課稅可以是單一階段徵收,也可以是多種階段徵收。
如在美國只採用單一階段的銷售稅,在其他一些國家則普遍採用多重階段銷售稅。有一時期,營業稅或稱周轉稅在西歐十分流行。由於營業稅是對產品每個階段的總銷售額或總交易額徵稅,故只要用一個比較低的稅率就能帶來大量的財政收入。從政治觀點說來,這是一個富有吸引力的特點。但是,由於它是對全部交易額課稅,對於那些需要經過許多階段才能達到消費者手中的產品特別不利,而且它有礙於專業化生產的發展,因而從20世紀50年代由法國率先用增值稅來取代營業稅,60年代後許多歐洲國家紛紛仿行,現在增值稅已經遍及世界各大洲,開徵增值稅的國家已超過100多個。
第三、商品課稅可以採用從量計稅也可以採用從價計稅。
如果商品課稅是按每個單位來課徵,即每個生產單位和銷售單位的稅額是相同的,則這種稅的總收入直接與銷售量和生產量相關;如果按照價值總額課徵一定的百分比,則這種稅的總收入直接隨著零售價值量的變化而變化。
商品課稅類型的確定與選擇是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商品課稅形式。但一個值得注意的共同點是,各已開發國家都以消費品為課稅基礎。如美國各州的一般零售銷售稅。但也不是所有消費品都課稅,有許多商品是免稅商品,如食品、藥品等商品。歐洲國家的國內產品稅,都是選擇若干消費品為課稅對象。開發中國家課稅商品的範圍要大得多,有的國家幾乎包括所有的商品。課稅環節的選擇,開發中國家則一般還包括生產、批發環節,已開發國家以零售階段居多。
中國對商品的課稅,也是有選擇的商品稅。雖然增值稅的應稅商品範圍較大,但有較多的免稅商品。消費稅則只選擇11類商品課徵。營業稅也只有9個稅目。關稅也有許多免稅規定。
特性
商品課稅在歷史上是各國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它和財產稅、所得稅共同構成當代稅收的三大體系。與財產稅、所得稅相比,商品課稅具有以下幾方面特性。一、課稅對象廣泛
商品和勞務是社會最基本的活動,也是最廣泛的課稅對象。和財產稅、所得稅相比,商品稅的課稅對象最為廣泛,因而易於政府取得財政收入。
二、以流轉額為課稅基礎
與所得稅相比,商品課稅征於產品交易的賣方,即企業單位的毛收入或增值額;而所得稅則課徵於生產要素交易的賣方,即個人家庭部門的純所得。所以商品課稅是以商品價值的流轉額為課稅基礎,而不是以淨所得為基礎。
最重要的區別是:所得課稅是對人稅,而商品課稅是對物稅。所得稅要給予納稅人以個人情況的寬免和扣除,並可適用累進稅率;商品稅則不考慮個人情況,並適用比例稅率。
三、課稅環節較多
商品課稅的課徵環節,從商品流通過程來看,商品從原材料到產成品,要經過產制、批發和零售等環節,才能進入消費者手中。其中經過的階段和交易的次數有多有少,還經常分合多變。正因為商品流通存在著階段性,因而課稅的環節(階段)不同,稅收收入和對商品生產及流通的作用就不同。
四、重複課稅的存在
正因為商品課稅存在著課徵環節問題,故要在兩個環節以上課徵,或每一商品未進入最終消費品市場而繼續流通,經過課稅環節就要納稅,因而形成重複課稅。重複課稅是商品課稅的一大特性。
五、稅負可以轉嫁
由於商品課稅是在商品流通中進行的,故納稅人很可能通過提高商品價格,轉嫁給消費者;或壓低收購價格而轉嫁給生產者等等,而使稅款轉嫁給他人。
六、商品稅屬於對物稅
所得稅和財產稅屬於對人稅,商品稅則屬於對物稅。因而商品稅可以發揮對物稅的一切功能來為國家政治和社會經濟服務。
功能
具體說來,商品課稅的功能主要有:1.收入及時可靠。由於商品課稅範圍廣,而且只要生產經營者有銷售(或營業)收入就要納稅,故可使國家能均衡、及時、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而且商品稅一般採用從價計征,稅基廣,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應稅生產經營行為,取得了商品銷售收入成勞務收入,不論其成本高低與利潤的盈虧,國家均能取得稅金,從而保證了稅收收入的及時性和可靠性。
2.負擔普遍。商品課稅雖不能按能力課稅,但社會各階層、貧富老幼,只要消費,就有稅負,符合稅收普遍負擔原則。
3.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穩定增長。通過對不同商品、不同行業設計不同稅率,有利於調節生產、交換、分配,正確引導消費;對同一產品、同一行業,實行同等稅負的政策,有利於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競爭,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限制盲目生產、盲目發展;通過減稅、免稅、退稅等優惠激勵措施,有利於體現國家對某些商品、行業、企業或地區實行優惠的扶持激勵政策,引導投資。這些都能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穩定增長。
4.有利於調節消費,鼓勵儲蓄。家庭、個人收入的支出不外乎消費和儲蓄,用於消費方面的多,用於儲蓄方面的必然減少:反之,用於消費方面的減少,用於儲蓄方面的就必然增加。商品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通常使商品價格增高,人民購買消費品就要多付錢。故一般來說,物價提高,消費減少,尤其是對那些有害於人民健康和社會利益的消費品,如菸酒或易污染的產品、設施,施以高稅率,既可增加財政收入,又可調節消費,抑制奢侈之風,增加儲蓄。
5.徵收容易,管理方便,節省費用。商品稅一般採用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比財產稅和所得稅計算手續簡單,易於徵收。同時只向為數較少的企業廠商徵收而不是向為數較多的個人徵收,管理方便,課稅容易,因而可節省稅務費用。
6.納稅人不感覺痛苦。商品稅額均在物品價格之中,負擔在不知不覺中,而且每次為數很少,沒有強烈的犧牲感受,對徵稅的抵抗力較弱。
商品課稅由不同的稅種組成,各稅種都有其獨特的功能。這在後面的具體稅種中討論。
缺陷
商品稅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不符合納稅能力原則。納稅人的所得未必與其消費成正比。比如一個家庭人口多,而勞力少,勞動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則較人口少收入多的家庭來說,在兩者的人均消費水平一樣的情況下,前者消費要大於後者,而稅收負擔也大於後者。
2.違反稅負公平原則。在社會財富分配不均和所得高低懸殊的條件下,商品課稅不區別納稅人的經濟狀況負擔能力,一律按消費量的多寡承擔稅負,造成稅收具有明顯的累退性,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商品課稅在負擔上的累退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商品課稅一般採用比例稅率。直觀地看,對一般消費品課稅,消費數量大者稅負亦大,消費數量少者稅負亦少,這似乎符合公平課稅的原則。但是,進一步分析,個人消費品的數量多寡與個人收入並不是成比例的。例如,個人收入高於他人數倍、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的個人,其消費品支出絕不可能比他人多數倍、數十倍、數百倍。在這種邊際消費傾向遞減的情況下,商品課稅就具有累退性,收入愈少,消費性開支占其收入的比重愈大,稅負就相對愈重,導致事實上的稅負不公。其次,對全部消費品都課稅時,由於需求彈性大小不同,課稅所引起的提價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因此,商品課稅的稅負將更多地落在廣大低收入者的身上。再次,任何國家的富有階級和階層的人數總是少數,相對貧窮的階級和階層總是多數。就總體而言,商品課稅的稅負必然主要由居多數的相對貧窮的階級和階層負擔。
3.可能影響生產發展。商品稅課徵要轉嫁,有賴於提高出售價格,價格提高,對商品的銷售數量有相當大的影響,有時甚至無法將稅負加入貨價。同時,稅款的繳納,一般是由生產者墊付,即使能夠順利轉嫁,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收回,影響生產資金周轉,妨礙生產的發展。
4.容易引起價格上漲,減少商品供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對所有商品普遍課稅,首先會使資本品價格提高,資本品生產者墊支的資金增加,成本上升。此時,生產者如果仍然保持價格不變,也將會蒙受損失。因此,只有提高商品價格,才能將稅負轉嫁出去。而商品價格的上漲,又必然會導致銷售數量的下降,最終會減少商品供給。
5.存在重複課稅。商品課稅除增值稅外,一般都存在重複課稅,這不但使稅負不公,而且影響社會經濟結構的最佳化,特別是影響專業化協作生產的開展,從而不利於經濟的發展。6.可能影響人民生活。商品課稅的主要特徵之一是稅負轉嫁,生產者利用這一特徵,將稅負最大可能地轉嫁於廣大勞動民眾身上,使之蒙受犧牲。同時,人民為減輕因課稅而加重的負擔,不得不節制消費,而消費的過分節制,會影響人民經濟福利的享受,使人民生活不能正常提高。
7.商品稅缺乏彈性。如果提高商品課稅稅率,以期增加收入,但可能由於抑制了人民消費,社會消費量減少,而使稅收減少。
商品課稅自15世紀末葉以來,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因遭到廣大人民的反對,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日趨下降。其公平性在生活必需品等有免稅規定之後,其違背公平原則的程度有所減輕。今天,在已開發國家中,商品課稅的作用已被重新認識,商品課稅的主要稅種已由傳統的全值稅改為增值稅。在發展中國家裡,商品課稅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並且有很大的發展趨勢。因此,研究和改革商品稅制,克服商品課稅的缺陷,充分發揮商品課稅的優點,是實行商品課稅的國家要著重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