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條件
認定財產無主,應具備如下條件:1.被認定的無主財產,以有形財產為限。無形財產或精神財富,不屬於認定無主財產的範圍。
2.財產所有人確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誰是財產所有人的,權利的歸屬問題無法確定,需要通過法律程式加以解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財產無主的情形有:第一,財產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誰是所有人無法確定的;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第三,拾得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經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公告滿3年無人認領的;第四,無人繼承的財產,即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或者全體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其遺產因無人繼承而變成無主財產。
3.財產的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的狀態持續一定期間,不滿法定期間的,即使所有人已消失或不明的,也不能申請認定為無主財產。
4.須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然後由法院審理認定。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所在地以及請求認定財產無主的根據。法院不得以職權認定財產無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資格作為申請人。一切公民、法人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他組織發現財產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都有權提出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法院不得在無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認定財產無主。
5.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由財產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便於該法院調查事實,對財產作出臨時性的保護措施。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的審理程式
1.法院接受申請後,應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不符合條件,或者財產有主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符合條件的,立案受理。2.發布財產認領公告。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財產所有人已消失或者去向不明,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應寫明如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財產的種類、數量、形狀、公告期問以及尋找財產所有人認領財產的意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公告期間如果有人提出財產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終結特別程式,告知申請人另行起訴,適用普通程式進行審理。
公告滿1年無人認領財產的,法院應作出財產無主的判決,同時根據財產的不同情況,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判決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組織執行。執行組織應當發布執行令,責令財產的非法占有人交出財產;拒不交出的,應予以強制執行。
認定財產無主後財產所有人重新出現的處理
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認定無主財產,僅僅是根據一定的事實,從法律上推定為無主財產,是否在事實上真正無主,尚未作出符合實際的肯定。因此,在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可能出現。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法院的原判決,以保護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判決認定財產無主後,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出現,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對財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也就是說,原財產所有人或者其繼承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財產無主之日起,必須在2年內行使請求權,申請法院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超過該訴訟時效期間,原財產所有人或者繼承人請求返還財產的,不予保護。原判決撤銷後,財產由其原所有人或合法繼承人認領,占有財產的單位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作價賠償。認定財產無主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要求認定ΧΧΧΧ財產為無主財產並判歸申請人所有。
事實與理由:
(寫明所申請財產的現狀,使用狀況,確認無主財產的理由等)·····
現提出上列請求,請依法判決。
證據: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