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案件

非訟案件

非訟案件,是指無利害關係人雙方訟爭的案件。非訟案件中無原告和被告,案件因申請人要求而開始;實行一審終審制;不適用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中的反訴、和解、調解等訴訟制度。在我國,非訟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宣告失蹤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等。

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非訴案件有三種,即: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新修民訴法第 177條又加了兩種非訴案件,即確認調解協定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性質

非訴訟法律案件具有兩個特徵:一是非訴訟法律案件的內容,既包括無爭議、無糾紛的法律事務,又包括已經發生爭議的法律事務;二是非訴訟法律案件的解決途徑,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機關審判,又不必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式,而是通過法律人員提供法律幫助或者通過法律人員進行訴訟外調解,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提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等非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在特別程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實際上也屬於非訟程式。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立法符合這一特徵的程式包括民事訴訟法第15 章、第17 章至19 章規定的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15 章規定的特別程式,是傳統的、典型的非訟程式,從理論上講是狹義的非訟程式。適用該程式的案件包括: 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其中選民資格案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非訟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而是選民的選舉資格以及正常的選取秩序;其次,選民資格案件因具備雙方當事人(起訴人與選舉委員會) 而不具備非訟案件的基本特徵,因此民事訴訟法將其規定在特別程式中,只是立法技術的需要,而缺乏理論上的合理性與科學性,這種公法性質的糾紛應單列出去。其他幾類非訟案件為典型的非訟案件,符合非訟案件的特徵,應當適用特別程式審理。

現行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是市場經濟發展和民事訴訟制度與之相適應的產物,是完善訴訟制度以豐富解決民事案件手段及途徑的體現,被稱之為現代的非訟程式;從其適用範圍及理論上表述,應為廣義的非訟程式。由於其適用於解決案件的非訟性,與之相適應的程式也帶有明顯的非訟性。督促程式以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爭議為假設前提,規定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支付令即可產生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了有效異議,“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爭議”的假設前提便不復存在,案件的非訟性質便轉化為訴訟性質,債權人和債務人若要繼續請求法院解決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只能通過訴訟程式解決。公示催告程式是票據的最後持有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後,通過申請法院公示催告、宣告票據無效並恢復票據權利的程式。該程式不具備雙方當事人,沒有民事權益之爭,將程式建立在對票據權利沒有爭議的基礎上,如果有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並提出了與申請人對立的主張,公示催告程式便告終結,票據糾紛的雙方要解決爭議,就只能提起通常訴訟程式請求法院解決。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也具有明顯的非訟性,它是國家解決特殊債權債務關係的特殊手段,這一程式並不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作出審理和裁判,不解決債權債務糾紛,而是以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爭議為假設前提,以清算破產企業財產來償還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目的。在這個過程中,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解決個別債權人與破產企業之間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式、保全程式、執行程式必須終止,體現出明顯的非訟性。

套用

如今,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在處理相關涉法事務時,都會主動請求律師來提出建議、意見,甚至請律師參與其所進行的民事、經濟活動。在訴訟之外的非訴訟業務大量產生,這是我們律師發展的方向。 那么,什麼是非訴訟業務呢?

非訴訟律師事務,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在其職權範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律師事務。

非訴訟律師事務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受聘擔任企業及私人法律顧問。

(一)企業常見法律問題的諮詢和建議。

(二)企業員工個人涉及法律問題的諮詢和建議。

(三)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契約管理制度,規範契約的管理與使用。

(四)參與契約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和審定商務契約。

(五)參與起草、修訂企業人事管理制度,規範員工的招聘、培訓、福利等勞動人事管理。

(六)參與起草、修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杜絕財務管理的漏洞。

(七)參與起草、修訂企業倉儲、物流管理制度,壓縮企業運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為企業起草其他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以起到增強企業本身素質、使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要求、內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的作用。

(九)為企業起草、審查經濟契約、勞動用工契約,預防契約糾紛的發生;

(十)對企業管理層進行法律輔導,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十一)對企業員工進行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十二)對新註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檔案進行起草、審核。

(十三)對企業的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律檔案進行審核,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建議。

(十四)對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指導。

(十五)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十六)列席企業董事會,對董事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十七)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 (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建議。

(十八)參與企業的合併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檔案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

(十九)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項目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製作項目標書;

(二十)參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檔案;

(二十一)參與企業收購與反收購,配合企業進行法律論證分析,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檔案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二十二)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夥伴;

(二十三)參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等其他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二十四)業務企業的資信調查;

二、提供法律諮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訴訟相關事宜的法律諮詢。

三、代寫法律文書。

(一)代寫民事訴訟類各種文書:如民事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民事抗訴狀等等法律文書。

(二)代寫刑事訴訟類各種文書:如辯護詞、刑事申訴狀、刑事自訴狀等等法律文書。

(三)代寫行政訴訟類各種文書:如行政起訴狀、代理詞、行政抗訴狀等等法律文書。

(四)代寫非訴訟法律事務所涉及的各類文書:如起草契約、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等法律文書。

四、對某項法律事件或行為進行見證。

(一)起草、審查公司在合併、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招標、投標、商務仲裁等事務有關的法律檔案,並根據需要出具律師見證書。

(二)為借貸契約、贈與契約等雙方簽訂契約的真實性予以證明,並根據需要出具律師見證書。

(三)為委託人立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證明,並出具律師見證書。

五、代理商標法律事務。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標事務所申請註冊商標、認定馳名標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辦理商標轉讓、商標買賣。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託,代理相關商標權屬爭議,協商解決糾紛。

六、代理企業設立法律事務。

(一)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師諮詢,代理起草、審核工商登記資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條例等內部規定製度等材料。

(三)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務,規避風險。

八、代理契約談判與簽訂。

為公民或者法人在簽訂契約或商務談判時提供法律幫助,預防風險。包括起草相關契約、磋商相關爭議、審查相關契約等法律事務。

九、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法律建議書。

(一)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契約或者協定書,並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

(二)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文書(如:民事起訴狀等),並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

(三)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識的材料(如:遺囑、標書等),並提供書面的審查意見。

十、代理陪購買樓、轉讓房產。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陪當事人購買房屋、審查房屋購買契約,及代理當事人辦理過戶、辦理產權證、交納稅費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適合律師代理的無爭議的非訴訟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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