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1)因違反商標法而被商標局撤銷:
一是由於商標權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或圖形,或自行改變註冊人名字、地址和其他註冊事項等;二是自行轉讓註冊商標,或者連續3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三是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商標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一)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條 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爭議撤銷:
如數個當事人所爭議的商標確屬相同或類似,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後註冊當事人的商標,維護先註冊當事人的商標專有權。撤銷商標與註銷商標不同:
註銷商標是由於商標註冊人自動放棄專用權引起的;
撤銷商標是商標局對商標註冊人違反商標法規所給予的處分;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發生爭議時所作出的終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