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註冊商標爭議是指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認為商標註冊違反了商標法法定事由,請求商標局加以糾正,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活動。註冊商標爭議制度是為了糾正商標的不當註冊而設立的一項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救濟制度。
註冊商標爭議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註冊商標爭議,是特指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而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他人的註冊商標的行為;廣義的註冊商標爭議,則是泛指任何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他人的註冊商標的行為。
類型
註冊商標爭議包括以下四種類型:
一、註冊商標使用了“禁止使用標誌”或“禁止註冊標誌”
註冊商標使用了“禁止使用標誌”或“禁止註冊標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二、註冊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
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三、註冊商標與在先權相衝突
註冊商標涉及在先權利人的其他民事權益——包括與地理標誌有關的權益,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先使用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先使用人在商標權人申請註冊之前即已開始使用該商標且該商標因其使用已經馳名;②自己使用的範圍僅限於別人申請時所使用的商標和商品(或服務);③先使用權人一直未申請商標註冊或因申請在後被駁回;④在別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後,自己使用該商標並無不正當競爭之目的;⑤先使用權產生後,除可允許因正當理由暫中止使用外,必須不間斷地一直使用;⑥不得將該商標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⑦不得改變該商標的圖形、文字、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註冊的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
四、註冊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註冊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其他單位或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裁定程式
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
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副本各1份。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最好直接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官方網站上下載(http://www.saic.gov.cn),申請書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方網站提供的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所規定的內容逐項填寫。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受理
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符合受理條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後,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並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被爭議人放棄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評審時已核准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其他可以獨任評審的案件。
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的;
(三)與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有利害關係的。
法律效力
對於註冊商標的爭議,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為終局裁定,一旦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即使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根據修改後的《商標法》(亦即現行的《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當事人未在此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將產生法律效力。
裁定期限
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期限包括兩種以下三種情況:
其一,註冊商標使用了“禁止使用標誌”或“禁止註冊標誌”,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可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且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期限不受限制。
其二,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或者涉及其他商標權益——包括與地理標誌有關的權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
其三,以複製、翻譯、模仿的手段惡意搶注他人的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