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含地區號):
傳真(含地區號):
代理組織名稱:
商標註冊人:
商標註冊名:
商標名稱:
類別:
撤銷商品/服務項目:
撤銷理由:
申請人章戳(簽字): 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註: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寫代理項目。
2.收費標準:撤銷商標費1000元。
3.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應在註冊號前加字母“G”以示區分。
4.共有商標申請撤銷,“商標註冊人”一欄必須填寫代表人。
5.若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需填寫“撤銷商品/服務項目”一欄,全部撤銷無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