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註冊商標的事由
使用不當撤銷,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註冊的義務而其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1、 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以註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其合理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為限。註冊商標所有人承擔註冊商標的合理使用義務,應當使用註冊商標,並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使用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所有人怠於使用註冊商標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使用不當。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的事由包括:
(1)商標局依職權的撤銷:
a、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b、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2)依申請的撤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c、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
d、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
2、 註冊商標使用不當被商標局作出撤銷決定後的複審。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撤銷註冊商標程式中的訴訟程式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於因商標註冊不當、商標爭議而由他人提起撤銷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程式中的其他規定
1、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2、部分撤銷。《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如被爭議商標僅涉及商品中一部分, 可申請部分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事實予以裁定。
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的追溯力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 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 用許可契約,不具有追溯力;但是要強調的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