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1)以欺騙手段或違反法律程式註冊的商標;(2)屬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商標;
(3)不具有顯著特徵的或不具有區別作用的商標;
(4)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註冊的商標;
(5)其他註冊不當的商標。
影響
一、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保障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保護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法的根本宗旨,是商標法賴以存在的基礎。商標法的大部分條款都是圍繞著商標專用權如何取得、維持和行使以及如何予以保護來展開規定的。1950年政務院批准並公布的《商標註冊暫行條例》即以保護商標專用權作為制定該條例的唯一宗旨。儘管該條例的基本內容在於商標註冊,在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面幾乎沒有規定任何實質性內容。然而,1982年制定的商標法在保護商標專用權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充實的,特別是經過1993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後,中國現行商標法對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水平距離西方先進國家已不再遙遠了。
商標專用權之所以需要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來保護,是因為作為一種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商標專用權蘊涵著看似簡單實則很複雜的社會關係。作為這種專用權的對象物——商標,它似乎並不具有用於人類生存、生活需要的實用價值:它不像服裝鞋帽那樣可以用來穿戴,也不像食品那樣可以用來充飢,更不像藥品那樣可以用來治病。但是,作為一種最具識別性的商業標記,商標可以用來引導消費,幫助提供商品的企業與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在市場上建立起重要的聯繫,是連線企業與消費者的重要橋樑和紐帶。在充滿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社會裡,同一種產品往往有許多不同的企業同時進行生產和銷售,而不同廠家的產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質,以滿足不同的消費者對同一種產品的不同興趣和愛好。從企業方面來看,通過商標最大限度地爭取最大多數消費者是企業行銷戰略的關鍵所在;從消費者方面來看,能夠憑藉所認知的商標購買所想要的商品也是保障其權益的關鍵所在。而要達此雙重目的,商標作為區別特定產品來源的基本標誌就必須具有唯一性和顯著性,即只能由一家企業所擁有,並且不同企業在相同商品甚至不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能夠彼此區別開來,否則就會在消費者中間產生混淆、誤導,乃至欺騙,使廠商和消費者的利益都受到損害。因此,應該通過立法來保證企業對商標的占有、使用、維持、保護等各方面都井然有序,使之既不危害公共利益,也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一旦有所違反,即可依照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式不予註冊,或者撤銷其註冊。對於依法取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更要依法予以保護,一旦受到侵犯,要堅決制止,並對侵權人予以嚴厲制裁。
二、加強商標管理,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加強商標管理,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也屬於商標法的重要目的。其中“和服務”三個字是這次修改增加的新內容。商標法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早在1993年那次修改商標法時就通過比較簡單的方式增加了有關規定,這次在立法宗旨上增加服務方面的內容顯示了對服務的重視,在文字表述上也顯得較為全面,儘管“服務”與“生產者”之間在概念邏輯上顯得不甚匹配。
商標管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商標管理是相對於註冊而言的,除註冊以外的事務都可納人商標管理的範圍,包括商標法第六章、第七章的全部內容和第四章、第五章的部分規定。而狹義上的商標管理主要是指商標法第六章規定的關於商標使用的管理。《實施條例》關於商標管理的內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
三、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中國所有法律都有著或多或少、或遠或近的淵源關係,也是每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都應該為之努力奮鬥的共同目標。1982年商標法制定之時,由於國家尚處在計畫經濟體制時期,立法的共同目標是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商標法當然也不會例外。1993年修改商標法時,沒有涉及立法宗旨問題。此次修改以“市場經濟”取代有計畫的“商品經濟”,是一個質的飛躍,可謂順應時勢,使修改後的商標法在立法宗旨的表述方面更具時代氣息。
在眾多的法律部門中,商標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非常密切的關係。市場經濟奉行的基本法則是“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反不正當競爭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處於基本法的地位。從狹義上說,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廣義上說,任何含有反不正當競爭內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法律檔案都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一個部門法律體系,而非特指某部法律。《商標法》在性質上既屬於智慧財產權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分支,也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德國,長期以來,商標法一直被視為競爭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因為商標權的排他性意味著其所有人享有獨占使用權,並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使用該商標。商標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對競爭秩序產生影響,而競爭法的目的就在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在加拿大,保護商標方面的法律被稱為《與商標和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法》,《商標法》只是其簡稱。該法在禁用標誌一章中,專門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條款,例如,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損於競爭對手信用的虛假或引人誤解的陳述,不得使用導致或易於導致混淆的方式來吸引公眾的注意等。實際上,禁止欺騙或誤導公眾、禁止損害競爭對手、禁止假冒、禁止混淆、反淡化等,是許多國家的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共同遵循的重要原則。
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1983年頒布實施的,其後又幾經修改。198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並未規定商標不當註冊的條款,主要原因是中國尚處於改革開放的初期,缺乏相應的法律實踐。中國商標法律法規中,最早設定關於撤銷不當註冊商標條款的是1988年1月1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由於當時未能將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提到中國立法機構的議事日程,只能採取權宜之計,通過修訂實施細則,增添了這—條款,但這一做法得到了立法機構的同意。規定撤銷不當註冊商標這一條款,無疑是中國商標法制建設的重要進步,是對現行商標法規的重要完善和補充。但遺憾的是,該條款規定的過於原則,增加了操作難度。該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於註冊不當商標(爭議已經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將《註冊不當商標撤銷裁定申請書》一份寄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在法律實踐中,人們將該條款解釋為:所有不應取得商標註冊權利,而實際取得商標註冊權利的商標,均屬註冊不當的範疇。至少包含四項內容: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禁用條款取得註冊的;2、與在先權利衝突,而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年爭議期內解決的:3、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取得商標註冊的;4、工作人員工作失誤而造成的程式性錯誤。1993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條款,正式納入本法。其中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它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
與1988年的《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註冊不當商標的規定相比,現行的法律規定清楚明確。將相同近似商標的權利衝突剔除在不當註冊商標條款的調整範疇之外,也避免了現行法律中爭議條款與註冊不當條款之間的衝突與混淆。只是對由程式性失誤造成的商標註冊,缺少了救濟措施。
199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關於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規定,包含兩項內容:其—是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而取得註冊的商標。這一項內容可以視為是糾正商標局商標授權的失誤和疏漏。其二是商標註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取得註冊的商標,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搶注”。
簡單回顧中國關於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立法過程,不難發現,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隨著法律實踐的不斷豐富,中國的商標法律制度在不斷地健全和完善。應該說,確立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法律規定,對於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社會公平、公正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是非常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但是,也有人認為中國是一個實行商標註冊原則的國家,申請在先是註冊程式的一個重要原則,商標誰先申請就應該是誰的。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規定是對註冊制度、申請在先原則的衝擊和弱化。這是一種錯誤而有害的看法,是對申請在先原則的一種曲解。誠實信用原則是商業行為的最高準則,而撤銷不當註冊商標,即是這一準則的重要體現。人們所主張的申請在先是一種善意的、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正當的申請在先,而不是“搶注”。如對“搶注”行為聽之任之,社會公正將蕩然無存。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保障消費者利益,促進商品經濟發展。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負責審理商標確權糾紛案件的終審裁決機構。198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撤銷不當註冊商標條款的當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申請13件,10年之後的1998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申請達到571件,其中國外當事人的申請314件,國內當事人的申請257件。10年間,商標不當註冊案件戲劇性地增加了40餘倍,其中主要是所謂“搶注”案件。這種變化,一方面說明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日益複雜化,商標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增加;另一方面,則反映了社會商標意識和商標法律觀念的提高,反映了對商標權利的重視。這些所謂的“搶注”案件,既有中國企業搶注外國企業商標的案件,也有外國企業搶注外國企業商標或外國企業搶注中國企業商標的案件。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沒有國界區別,完全受利益的驅動。